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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2024-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 2024-2014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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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地方 配送 膳食 生产 卫生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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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202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 DB31/2024-2014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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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26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2014-03-13发布
2014-04-01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1/20262014
1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31/20262014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GB14881中的用语含义相同3.1预包装冷藏膳食
指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冷藏面米膳食(包括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以及膳食中独立包装的菜肴)。3.2冷链(也称“冷藏”)工艺
指膳食烧熟后,在2h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并将膳食在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分装、包装、贮存和运输、陈列和销售。食用前可加热或不加热3.3包装专间
指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设立的,用于分装和包装主食和菜肴的专用场所。3.4生产加工场所
指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场所。包括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热加工、冷却、包装、装箱、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3.4.1清洁作业区
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成品冷却(分装、暂存)场所、即食食品包装专间等场所。3.4.2准清洁作业区
清洁要求次手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场所、工用具保洁场所等3.4.3一般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低子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场所、生制半成品存放场所、外包装存放场所、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等。
3.5环节表面
DB31/20262014
直接接触食品的食(饮)具、工用具、容器、操作台面、操作者的手部等表面的总称4选址和厂区环境
4.1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4.2厂区环境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
5厂房和生产加工场所
5.1设计与布局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5.1.1应设置与生产加工工艺及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半成品贮存、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产品包装、装箱、成品库房、食品装卸车低温封闭月台、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其中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产品包装、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为独立隔间。生产加工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应相互分隔。5.1.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5000m。且食品处理区各加工场所的面积应与生产加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其中包装专间、冷却专间、清洗消毒场所、预处理间及切配间、烹饪间等关键场所面积比例应相互协调。企业的生产能力(每天或每班次生产品种和数量)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3名以上食品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根据食品处理区总面积和各关键场所面积、关键技术参数等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论证报告。5.1.3生产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热加工、食品冷却、食品暂存、食品包装、装箱、成品储存和配送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食品在存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
5.2建筑内部结构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5.2.1生产加工场所天花板(吊顶)离地面2.5m以上,并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要求。其中,烹饪热加工场所的天花板(吊顶)宜离地面3米以上。5.2.2生产加工场所墙壁应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到顶。5.2.3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5.2.4水蒸汽较多场所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5.2.5地面应用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保持平整无裂缝,易积水场所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地漏的位置,使地面积水能迅速排干。5.2.6生产加工场所建筑内部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牢固并耐用2
5.3各类场所设施设备
5.3.1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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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生产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各类场所设施设备应牢固耐用,使用材质应安全无毒。配备满足加工用水要求的水处理系统。倡导企业对各食品加工场所配备温度控制调节系统,以使主要加工场所处于低温环境状态。5.3.2原料购存场所
5.3.2.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按食品种类分别设立冷藏库、冷冻库和常温库房,各类库房的容量应当满足生产加工数量的需要。5.3.2.2冷藏、冷冻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膳食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库、冷冻库宜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自动报警的温度指示装置5.3.2.3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货架,能使贮存的食品隔墙离地存放。配备可对不同物品、进货和使用时间及存量等进行标示的标识。5.3.3原料加工场所
5.3.3.1原料加工场所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品种相符合的原料清洗水池和操作台(如蓄禽类、果蔬类水产类等),水池数量、容量和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5.3.3.2加工畜禽肉、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原料的场所宜配备空调等温度控制装置。5.3.4烹调热加工场所
5.3.4.1.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或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5.3.4.2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和清洗,5.3.4.3食品烹调场所配备自动或半自动机械炊饭设备。易产生大量蒸汽的米面蒸煮场所宜分隔独立设置,并配备良好排汽装置。
5.3.5冷却场所
5.3.5.1应配备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却专间和快速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隧道式冷却设备)。快速冷却设备和冷却专间的其冷却设备功率和技术参数应能满足冷却温度和生产数量的需要。冷却专间应配备能满足冷却要求的风冷设备,以及紫外线灭菌灯、温度指示装置等设施。5.3.5.2采用水冷工艺对食品进行冷却的,接触食品的水应符合CJ94要求。5.3.6包装专间
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专间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5.3.6.1应设立产品包装专间。包装专间面积要与生产工艺、品种、数量相适应。包装专间应符合30万级以上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专间设计参照GB50457。专间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及其他卫生清洁设施不得对食品的生产带来污染。包装专间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应分别设置人员、物料、周转箱、成品通道。
5.3.6.2根据食品品种和数量,配备食品自动化包装机。5.3.6.3包装专间应有温度控制设备,确保环境温度≤25℃。5.3.7成品购存
应设置成品冷库。成品冷库大小应能满足成品贮存温度和生产数量的需要。5.3.8成品运输车辆
配备与供应方式、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和温度记录装置,使运输时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10℃。3
5.3.9零售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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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终端应配备充足的冷藏设施,保证膳食中心温度持续保持在10℃以下。冷藏设施配置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5.3.10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5.3.10.1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5.3.10.2工用具和容器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3.10.3接触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5.3.10.4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5.3.10.5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温度仪和自动添加装置应定期校验。
5.3.10.6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和容器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5.3.11检验室
5.3.11.1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和评估工作。5.3.11.2检验室的面积和布局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工品种、检测项自相适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5.3.11.3配备食品中心(环境)温度计、表面环节清洁度测定仪(ATP检测仪)、余氯消毒测试纸等食品加工环节控制快速检测设备,以及瘦肉精、农药残留、甲醛、亚硝酸盐、煎炸油极性组分等重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5.3.11.4设置微生物检验室。洁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4m2(配备无菌操作台的可适当减小),具备适当的通风和温度调节设施。
6设备、工具和容器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7卫生管理
7.1场所与设施卫生管理
按照GB14881的有关规定执行。
7.2其他
人员健康、环境管理、设备及工具、清洗和消毒以及杀虫剂、杀鼠剂、清洗剂、消毒剂和有毒有害物的管理及卫生要求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DB31/2015的有关规定执行,8
原料与包装材料的要求
8.1原料
原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和DB31/2015的要求执行。8.2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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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微波加热等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
8.2.2内包装材料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中充分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8.2.3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8.2.4一次性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后进入专间。9生产配送和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9.1规程制定与执行
9.1.1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9.1.2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应包括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饪热加工、冷却、包装、成品贮存、运输、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9.1.3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9.1.4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生产配送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生产配送操作、食品安全及品质管理要求。
9.2生产配送和经营工艺要求
9.2.1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企业只能采用冷链工艺生产配送预包装冷藏膳食:经营企业应保证预包装冷藏膳食产品在冷藏状态下陈列和销售。9.2.2预包装冷藏膳食产品最大销售包装单元为单人份。经营企业不得将产品分拆包装销售。9.3原料加工
9.3.1食品原料应进行挑选、解冻、清洗(干燥)、去皮,剔除腐烂、病、虫、异常、畸形、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去除不可食用部分
9.3.2畜禽类、果蔬类、水产类原料应当分池清洗,确保清洗后在粗加工场所沥干,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盛装沥干的容器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9.3.3严格按照加工配方和工艺规程,对原料进行切配、分割、腌制和上浆等加工。9.3.4切配、调制好的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与原料分开,避免受到污染。需冷藏或冷冻保存的半成品需按照贮存条件分类存放。9.4烹饪热加工
9.4.1热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9.4.2热加工的食品应能保证加热温度的均匀性。需要熟制的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9.4.3热加工后的食品应与生制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熟制的食品与未熟制的食品分开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9.4.4应根据附录A要求,采用极性组份快速测定方法对煎炸食用油进行监控。无法采取措施或实施监控的,连续煎炸食品的食用油累计使用期限不超过12小时。非连续使用的食用油使用期限不超过3天。废弃的食用油应全部更换,不能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使用期限。食用油煎炸使用和废弃情况应记录。9.5膳食冷却
9.5.1膳食高烹饪热加工后应立即进行冷却,保证膳食在2小时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C以下。冷却步骤宜先采用快速冷却机将膳食冷却到25℃以下,然后放入冷却专间冷却到10℃以下。9.5.2操作人员进入冷却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非操作5
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膳食冷却无关的活动。DB31/20262014
9.5.3冷却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食品货架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9.5.4冷却设备内壁和用于冷却设备及冷却专间内的专用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9.5.5冷却设备和冷却专间内不得放置半成品、生食品等易造成交叉污染的物品。9.5.6应定时测量每批冷却后膳食的中心温度。2小时内膳食中心温度未降到10℃以下的,不得使用。9.5.7食品冷却后至包装时间控制在4小时以内。9.6包装
9.6.1操作人员进入膳食包装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9.6.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膳食包装无关的活动。9.6.3每天生产前1-2小时,开启包装专间空气净化系统,确认净化设备正常工作;包装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对食品操作台及其他环节表面进行消毒。9.6.4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9.6.5在包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脱离冷藏设施或容器的时间9.6.6膳食盛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和容器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采用湿热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9.6.7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标识进行检查,避免包装材料的误用,并予以记录,内容包括包装材料对应的产品名称、数量、操作人及日期等。9.6.8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9.6.9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食用级等标识,避免误用;应如实记录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9.7标签
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9.8膳食品种控制
9.8.1应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配送膳食,不得生产配送核准工艺以外的膳食品种。9.8.2不得生产配送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以及含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蔬菜水果沙拉等品种膳食。
9.8.3超过保质期限或已配送出厂的膳食均不得回收后再次用于生产加工膳食。9.9成品运输
9.9.1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前应当消毒,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9.9.2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9.9.3运输车辆在成品装车前应先制冷,月台口应与车厢保持严密对接,运输过程应全程使用制冷设备,并使用温度自动记录装置进行温度记录,确保产品中心温度控制在10℃以下。9.10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
9.10.1工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9.10.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消毒后的工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工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9.10.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9.10.4消毒后工用具和直接接触即食食品坏节表面应符合GB14934的规定。9.10.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工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6
9.1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执行生产过程监控与检验
10.1应根据附录A要求开展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DB31/20262014
10.2宜在生产场所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至少对烹饪场所、包装场所、清洗消毒场所、冷却、配送等场所进行视频记录监控。对视频监控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置结果予以记录。
10.3包装专间应符合GB50457中对于30万级以上洁净生产车间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温度、静压差、悬浮粒子、沉降菌等。10.4应对成品进行金属探测。
11留样管理
11.1.1每批即食食品均应有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批号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届满之后48小时。11.1.2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11.1.3留样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项目。12产品追溯和召回
12.1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送信息录入“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溯源系统”,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鼓励企业采用包装上印制二维码等技术集成产品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安全质量、产品自检等信息供消费者查询。12.2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作好相关记录。12.3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12.4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管理机构和人员
13.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生产实施产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保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3.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生产质量进行即时分析评估。13.3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料采购、烹调、包装、清洁作业区、工用具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13.4应针对不同岗位制定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建立各类人员培训及考核档案。14记录和文档管理
按DB31/2015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14.1应对人员健康状况、人员教育与培训情况、膳食生产加工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的采购、生产、贮存、7
留样、检验等环节详细记录,以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和有效性。DB31/20262014
14.2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4.3应如实记录膳食的加工过程,包括人员健康状况、食品留样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膳食加工供应的时间和中心温度、配送时间、产品贮存情况、企业自查和纠偏情况,以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14.4应如实记录出厂膳食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发货地点、收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内容。
14.5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和投诉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和投诉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4.6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能将原文涂掉以致无法辨认,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名或签章。14.7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由相关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处理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14.8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14.9采用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和手段进行文件和记录的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包装上印制二维码等技术集成产品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安全质量、产品自检等信息供消费者公开。15管理制度
应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a)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b)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c)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d)清洗消毒管理;
e)人员卫生管理;
f)人员培训管理:
g)加工操作管理;
h)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管理;
i)消费者投诉管理;
i)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k)食品供应商遂选制度;
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m)食品检验制度;
n)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o)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P)根据生产加工工艺的产品类别,制定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8
监控项目
畜禽肉
水发产品
附录A
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监控和检验要求监控指标
瘦肉精(盐酸克伦
特罗、沙丁胺醇、
莱克多巴胺)
农残(有机磷、氨
基甲酸酯类)
腌制畜禽肉品、腌(盐)制
洁净区非直接食品工用具
烹调热加工中心温度
膳食冷却后中心温度
膳食冷却时间
膳食包装中心温度
成品贮存中心温度
消毒液浓度
成品、半成品储存间、原
物料储存间温度
煎炸油
接触即食食品
工用具和容器
接触食
品环节
接触即食食品
人员手部
食品输送管
道、食品传送
亚硝酸盐
菌落总数、大肠菌
群、余氯
洁净度
极性组分
洁净度
洁净度
洁净度
监控方法
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
中心温度计
中心温度计
中心温度计
中心温度计
测试纸
温度计
快速检测
ATP检测仪
ATP检测仪
ATP检测仪
执行标准
GB5749
按照分类要求
≥70℃
≤10℃
≤10℃
≤10℃
200ppm(含氯消
毒液)或参照使
用说明
≤10℃
≤27%
≤30RLU良好,
≤100RLU合格
≤30RLU良好,
≤100RLU合格
≤30RLU良好,
≤100RLU合格
DB31/20262014
监控频率
批发采购的每批次产品
批发采购的每批次产品
批发采购的每批次产品
批发采购腌制畜禽肉
品、腌(盐)制料
各个区域每月不得少于
每月包含所有区域
每批次不少于1次
每批次不少于1次
每批次不少于1次
每批次不少于1次
每批次不少于3次
每4小时1次
每4小时一次
每2小时1次
每班次不少于2件次
每班次不少于2人次
每班次不少于2人次
产品检验
指示菌(菌落总数、
大肠埃希氏菌)
致病菌(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志贺氏菌、蜡样芽
孢杆菌、单核细胞
增生李斯特菌、副
溶血性弧菌)
实验室检测
委托实验室检
DB31/2025
DB3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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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2025
“在同一时间段完成热加工、膳食冷却、膳食包装等生产工序的同品种膳食,计为一个批次DB31/20262014
每批不少于1件次
每批不少于1件次
每批不少于1件次
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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