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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962-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962-2015

中文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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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纺织 工业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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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62-2015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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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40
瀘省地方
DB33/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2015-03-31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04-01实施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DB33/9622015
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DB33/962—20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执行。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适用范围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Z/T160.6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3
HJ/T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纺织染整dyeingandfinishingfortextileDB33/962—2015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3.2
后整理finishing
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拉绒、磨毛、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防水、防紫外线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coatingfinish
涂层整理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3.4
existingfacility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3.5
新建企业
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s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排气筒高度
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肉的无规则排放。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2
DB33/9622015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2。3.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3.11
染整油烟heat-settingmachinefume染整(包括热定型、涂层等生产工艺)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质。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2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染整油烟
臭气浓度!
苯系物2
氯乙烯
二甲基甲酰胺
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
涂层整理企业
或生产设施
现有企业
60(120)
10(40)
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
40(80)
5(20)
特别排放限值
30(60)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DB33/962—2015
污染物项目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适用范围
现有企业
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4.1.4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臭气浓度!
苯系物
氯乙烯
三甲基甲酰胺
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浓度限值
1.0(2.0)
限值含义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
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
高允许浓度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执行HJ/T55的规定,
监控点设在周界外
10m范围内浓度最高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4.3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后排放:重点废气排放源(如定型、涂层、高温焙烘、拉绒、磨毛等过程)产生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和处理。4.3.2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之间的标准状态下总干风量变化率不得超过5%,总干风量变化率按式(1)计算。
式中:
O进—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总干风量,Nm/h:4
9——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总干风量,Nm/h;Φ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总干风量变化率,%。DB33/962-2015
4.3.3新建企业自2015年4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于风量变化率控制:现有企业自2015年9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
4.3.4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4.3.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简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符合规定的采样条件。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5.5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苯、苯系物
染整油烟
臭气浓度
氯乙烯
二甲基甲酰胺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金属滤简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分析方法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注1:暂采用附录A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颁布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方法标准编号
GB/T16157
GB/T15432
GB/T15516
按附录A
GB/T14675
HJ/T34
GBZ/T160.62
HJ/T33
DB33/9622015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在任何情况下,纺织染整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6.2
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A.1原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简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DB33/962—2015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A.2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大气和废气中的油烟含量。A.3监测仪器和设备
油烟采样器和金属滤筒,红外测油仪、超声波清洗器、比色管。A.4采样位置的确定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位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矩形边长。A.5采样点
圆形烟道
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平面内,所分等面积园环数由管道直径大小而定并按下表A.1确定环数和测点数。
圆形管道的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表A.1
管道直径(mm)
200~400
400~600
测点数
DB33/9622015
管道直径(mm)
600~800
圆形管道的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续)表A1
测点数
当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对圆形管道应增加与第一测量直径成90°夹角的第二直径,总测点数增加一倍。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如下图A.1所示。L
图A.1测点距圆形管道内壁的距离表示方法(以3环为例)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按下表A.2所示。表A.2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以管道直径D计)测点号
矩形断面
按断面尺寸分成若干等面积小矩形块,测点位于等面积小矩形块中心,如图A.2所示,每个小块面积要小于0.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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