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087-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087-2013
中文名称: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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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道路
交通事故
痕迹
鉴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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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GA/T1087-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43.C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Trace identific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2013-08-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GA/T1087—201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sp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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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泰皇岛印刷厂印剧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字数18千字
2013年10月第一版
2013年10月第一次印刷
15号:/155066-2-2605定价16.00元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如有印装差错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A/T1087-—2013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李丽莉、梅冰松、陈建国、王连明、王淳浩、来剑戈、龚标、张晓云、邱忠、张雷、陆建光、汪忠军。
1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内容、方法、综合评判和结论表述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T1087--2013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267(所有部分)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GA4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4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50-200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户体检验
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traceidentificationin road traffieaccident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
凹陷变形depresseddeformation物体直接受力的受力点,沿受力方向发生凹陷的几何变形。3.3
bending deformation
弯折变形
物体直接或传导受力,发生弯折的儿何变形。3.4
扭曲变形distortion
物体多向受力,发生扭曲的几何变形3.5
缺损damage
物体受力发生破裂、损坏、缺失。3.6
整体分离痕迹traceof separation fromwholebody物体受力发生断裂,分离为若干部分产生的痕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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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087-2013
刮擦痕迹scratchmark
两个物体接触,接触面相对位移,产生具有方向性的线状或片状并伴有自身或介质转移的痕迹。3.8
减层痕迹material lasstrace
人体或物体受力,表面介质减少的痕迹,3.9
material addition trace
加层痕迹
人体或物体受力,表面介质增加的痕迹。4痕迹鉴定
4.1—般规定
4.1.1车体痕迹的勘验及固定按GA41的方法进行。4.1.2人体痕迹的勘验按GA41及GA268一2009第4章、第5章的方法进行,涉及驾驶人确认的,按照GA/T944一2011第3章的方法进行。人体痕迹的照相周定按GA502005中3.3.9、3.5的方法进行。
道路环境等勘验按GA41的方法进行,使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记录地面痕迹的·按GA49现场图绘制及GA50—2005中3.2的方法进行。4.1.4从委托方处获取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痕迹鉴定计划,并确定痕迹勘验的重点。
4.1.5对固定提取的痕迹,应进行分类,并确定需要比对的造痕体和承痕体对应的基本位置和形态。4.1.6痕迹鉴定应勘验实物痕迹,对于实物痕迹已经失灭,无法再行勘验和检查的,可以视情参考有效的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案件信息。4.2车体痕迹鉴定
4.2.1内容
4.2.1.1勘验车体痕迹,应记录车辆类型,属于机动车的,还应记录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其他车辆,还应记录厂牌型号和能够识别其的唯一性特征4.2.1.2勘验时应区别车体上各种痕迹的新旧程度,发现与鉴定所需相关的痕迹,按照从下向上、从左至右的顺序对这些痕迹的位置、形态进行描述和记录。4.2.1.3勘验并记录车体上的各种痕迹,主要包括整体分离、凹陷、弯折、扭曲变形、缺损、刮擦及加层、减层等痕迹,应记录其所处部位、几何尺寸,显现印迹、受力方向及有无物质交换,如需提取交换物质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提取,带回实验室进行比对检验。4.2.2方法
4.2.2.1痕迹特征比对法
测量车体痕迹相对位置,与其他车辆、人体、其他客体物等接触、撞击、刮擦等相对位置特征(如接触时的高度等)进行比对,高度差异时需结合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过程中的受力变化,接触形态进行比对;比较两者之间接触形成的受力方向特征,痕迹形态特征和物质交换情况,涉及多次撞击的痕迹,应根据痕迹形成的造痕体和承痕体部位进行一一对应分析,还原碰撞过程,必要时,提取交换物质并制作提取记录。
4.2.2.2实验室比对法
实验室比对方法如下:
GA/T1087-2013
a)显微比对法。根据痕迹形成的微特征或微量物质特征(如细小擦划痕,物质交换中的衣纤维、毛发等》,对显微持征进行比对:6)扫描电镜比对法,通过扫描电镜,对有待征比对价值的固性痕速(如车辆涂料、漆片等)特征、物质层次、厚度纹理、额料粒度的分布,漆片的自然脱落或刮擦脱落等特征进行的一致性比对(如车辆涂料碎片、整体分离痕迹的同一认定等):e)交换物质比对祛。主要通过光谱,能谱等仪器,对因接触造成的交换物质进行种属或同一认定。
4.2.2.3车体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方法车体整体分离衰迹鉴定方法见附录A,4.3人体痕迹鉴定
4.3.1内容
4.3.1.1人体衰迹的提取固定应由法医或依据法医意见进行,涉及女性活体痕迹提取固定的,应由女性鉴定人员进行,涉及未成年女性活体检查的,应由监护人陪同。4.3.1.2勘验固定人体痕迹时,应先从衣着痕迹进行记录和拍照固定,并记录痕迹的位置和特征,如缺损、刮擦、加层、减层痕迹、附着物等、户体体表勘验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固定衰迹,冰冻户体痕迹勘验时应解冻后再进行。
4.3.2方法
4.3.2.1痕迹特征比对法
提取固定衣着痕迹待征后,应注意衣物破损、轮胎印痕、附着物特征,与致伤物的相关接触部位比对,如车体上是否遗留衣物纤维、碾压衰迹特征是否相符、附着物的外观和成分是否相符等,周定人体痕迹特征后,应重点从撞击伤、碾压伤,择跌伤以及驾乘关系,骑行推行等损伤特征分析致伤机理,并通过片折部位,挫伤、碾压等损伤特征,确定致伤物接触的部位、方向、程度等信息,与致伤物相应位置进行比对。
4.3.2.2仪器检查法
对因无法进行解剖的户体或损伤痕迹特征难以在体表判断的人体,可以通过影像学技术进行检查对衣着或人体上的遗留物,如车体油漆,油潢、特殊的车辆运载物和具有生物特性的植物、土壤,昆虫等可以通过电镜能语光谱或其他生物学比对技术进行比对认定4.4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痕迹鉴定4.4.1内容
4.4.1.1勘验路面痕迹,应设定基准点和基准线,确定其在事故现场的位置。4.4.1.2勘验轮胎痕迹,分辨轮胎花纹印的特征类型,区分轮胎形成的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并记录每条轮胎痕迹在路面上的相对位置4.4.1.3勘验路面其他痕迹,包括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在路面形成的刮擦痕、挫痕、擦划痕、散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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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087—2013
物、附着物和液迹,记录其在路面上的相对位置,提取物证供实验室进一步检测比对,4.4.1.4勘验其他客体物,包括刮擦痕、挫痕、擦划痕、凹陷、弯折、扭曲变形、缺损、离断、加层和减层痕迹等,结合车辆及其他客体物的痕迹,比对其他客体物在现场相对位置的痕迹特征,以及在其他客体物上的相对位置、受力方向及附着物等方面是否相符,对需要进行微量物质、生物检材比对检验的,按照GB/T19267和GA41规定进行提取、检验,4.4.2方法
4.4.2.1测量比对法
测量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在现场的相对位置,并观测痕迹的形态,如车辆轮胎印痕的数量,起点轨迹变化(拐点、断点或弧度)和终点等痕迹,根据委托鉴定的要求,对痕迹进行比对分析4.4.2.2实验室检测法
现场遗留物,如车辆漆片、部件、油渍等,制动时遗留的制动印痕中的橡胶物质,以及撞击掉落的车载物、土壤、生物检材等,通过电镜、能谱、光谱等手段,以及生物检材比对技术等,进行待征比对和检验分析。
5综合评判
5.1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痕迹特征相符:a)存在相吻合的特征性痕迹,即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相互吻合;b)存在特定性的物质交换,即造痕体与承痕体自身或介质的交换,5.2否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痕迹特征不相符:a)痕迹在位置、高度、形态、方向等方面均不能相互吻合,即造痕体与承痕体不能相互吻合;b)没有相对应的物质交换,即造痕体与承痕体自身或者介质没有交换。5.3不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痕迹特征不确定:a)痕迹在位置、高度、形态、方向等方面部分吻合,但没有特定的物质交换b)交换的物质种类相同,但痕迹特征不存在对应关系;e
不具备鉴定条件。
6鉴定意见
6.1认定
6.1.1发生过碰撞,表述为受检车辆与受检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发生过碰撞。6.1.2明确受检车辆碰撞的部位,表述为受检车辆的某个部位与受检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的某个部位发生过碰撞
6.2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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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表述为可以排除受检车辆与受检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
6.3不确定
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能明确鉴定结论的原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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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087—2013
A.1一般要求
A.1.1勘验要求
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方法
应以事故现场中心为圆心向各个方向搜索:b)对于现场留有被撞击的人体,物体的,要在人体衣物,伤口表面,被撞击的物体表面及内部寻找分离物质;
必要时,可借助设备进行勘验。c
A.1.2提取要求
提取分离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大限度保护其原有形态特征,避免二次破坏;b)对于现场发现的脱落物应对其原始位置、类型先拍照周定、后提取c
提取微小、易损等物体时,应采用镊子夹取、静电吸附等方法提取;提取分离物体时,要保持其原有状态,特别要保护好分离缘,防正其继续变形和破损:d
对于遗留在现场的所有脱落物都要提取。e
保全要求
保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运送过程中不得擦碰分离缘,避免出现新的分离痕迹;a)
对于较小易损物体,应使用专门盛具盛装;所提物品应登记,并分别包装,e
检验步骤与方法
确定分离物是否具备构成同一整体的条件A.2.1
A.2.1.1对分离物进行仔细观察,确定能否有条件构成一个完整的物体,排除无关的分离物,筛选出可能成为同一整体的分离物,
A.2.1.2对于一些专业的仪器、设备,还应了解该设备的结构、组合关系,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A.2.2寻找、比对特征
A.2.2.1寻找特征方法
A.2.2.1.1从分离面、分离线上和断离部位的表面、断离物的材质、组织结构与成分方面寻找2对于客体的分离面或分离线道到被坏的,应着重寻找分离物质地、加工方面的固有特征。A.2.2.1.2
A.2.2.2比对特征方法
A.2.2.2.1对照法
是指把分离的各部分的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直接进行对照,A.2.2.2.2拼接法
是指将分离的各部分拼接在一起,以观察其外貌特征是否吻合。A.2.2.2.3重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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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两个痕迹进行重合比对,比对时,要从一般特征到个别特征,必要时,可以借助紫外,红外光源,扫描电镜、显微镜进行比对,从宏观检验到微观检验,任细观察特征的形态、位置及分布关系。A.2.2.2.4其他方法
必要时,可采用物理方法(光谱分析、电子扫描)、化学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来确定各部分物体的物质成分,物理性能,3D激光扫描技术等进行分析验证。A.2.3比对方法
A.2.3.1比对相反的特征.以物体断面土的分离线和凸凹结构,按照与其形状、凸凹形态相反的特征与另一物体进行比对。
A.2.3.2分离物体各部分已经变形的,要在不影响特征和不损坏物体的原则下先整理复原,再进行比对。
A.2.4比对的内容
A.2.4.1分离物的固有特征
是指分离物的本身的成分、组织结构、色等特征。A.2.4.2分离物的附加特征
是指分离物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征,如气孔、砂眼、打磨痕迹,后期撞击、擦划痕迹特征等。A,2.5分离时形成的特征
是指物体分离时形成的分离线或分离面,这也是整体分离痕迹中最直观的待征A.2.6固定
采用拍照的方法对拼合部位进行固定A.3
综合评判
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判
a)分离线是否相符;
被分离物体断面的凹凸结构、纹路是否相符;c
在没有分离线的情况下,物体本身表面和断面上的固有特征是否相符:d)
在没有分离线的情况下,分离物体的附加狼迹特征及其表面各种细节特征是否相符:e
被分离部分外国、边缘及周国关系是否相符iiKacaQia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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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鉴定意见
A.4.1认定同—
现场脱落物与嫌疑分离物体断缘(面)的种类特征相同,细节特征具有特定性,表述为“某某物体与某某物体是同一整体所分离”。A.4.2否定同—
A.4.2.1单质分离体
质地不同或质地虽然相同,但断缘(面)痕迹存在本质差异,表述为“某某物体与某某物体不是同一整体所分离”。
A,4.2.2异质分离体
分离体接合部位整体特征不符,相应细节特征不符,表述为“某某物体与某某物体不是同一整体所分离”。
A.4.3无法确定同一
分离体断缘、面特征不明或发生了变化,不能确定是否是同一整体的,表述为“无法确定某某物体与某某物体是同一整体所分离”。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2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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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H期:2011年3月21HF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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