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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1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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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11/T 1100-2014

中文名称: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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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100-2014 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DB11/T1100-2014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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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91.020
备案号:42974-2014
東市地
DB11/T1100—2014
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attached green space2014-06-25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10-01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bzxZ.net
一般规定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10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城市规划建设附属绿地推荐指标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北京地区停车场绿化推荐落叶乔木种类滞尘作用强的园林植物..
适用于医院的园林植物
园林植物对SO2、C12抗性分类等级抗污、吸污能力强的园林植物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附属绿地推荐指标DB11/T 1100—2014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DB11/T1100—201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丘荣、朱虹、周波、赵新路、蒋国强、端木岐、李毅、李昕,1范围
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的原则和基本要求DB11/T 1100—2014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081
GB/T50085
GB50099
GB/T50340
GB/T50363
GB50413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J22—1987
CJJ 37
CJJ129
JGJ155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JGJ/T163
DB11/T214
DB11/T281
DB11/T794
DB11/T864
3一般规定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屋顶绿化规范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园林绿化种植土壤
3.1附属绿地规划布局
附属绿地规划设计应根据用地性质,准确定位,合理布局。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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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对于改建、扩建的附属绿地进行绿化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及现状植物。用地内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同时应保留有价值的现状其他树木。3.1.3城市建设用地按照抗震防灾规划作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GB50413、DB11/T794中的选址要求设置紧急避难场地,并应按照要求在附属绿地中合理安排应急避难设施。3.1.4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充分绿化,条件允许情况下,应进行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或场地内地下设施顶部覆土绿化应首先根据建筑结构提供的荷载要求,执行DB11/T281中种植土厚度:防水、排水、阻根措施应符合JGJ155的相关要求。3.2附属绿地内现状植物保护
附属绿地内古树名木不应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古树名木保护及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成林地带外缘树树正常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正常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3.2.2原有健壮的养木、灌木和藤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现状保留树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应符合下列表1和表2的规定:表1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与现状保留树木最小水平距离单位为米
测量水准点
地面杆柱
挡土墙
围墙(高度小于2m)
排水明沟
灌木或绿篱外缘
注:乔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乔木树于基部的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灌木地表处分檗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表2新建地下管线外缘与现状保留树木最小水平距离单位为米
电力电缆
通讯电缆
给水管道
排水管道(雨水、污水)
灌木或绿篱外缘
排水盲沟
消防龙头
表2新建地下管线外缘与现状保留树木最小水平距离(续)乔木
燃气管道(低中压)
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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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米
灌木或绿禽外缘
注:乔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地下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灌木地表处分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地下管线外缘的净距离。3.3附属绿地竖向设计
附属绿地地表排水坡度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3附属绿地地表排水坡度
地表类型
运动草地
栽植地表
平原地区
丘陵山区
最大坡度
50.0(土壤回填坡)
最小坡度
最适坡度
3.0~5.0(排水)
5.0~20.0(景观)
3.3.2竖向设计宜根据绿地的布局、高程、土壤质地和植物种类,合理布局有利于雨水引入绿地滞蓄的竖向。
3.3.3场地周边绿地应为下凹式,下凹式绿地面积宜大于总绿地面积的50%;仓储、交通、市政设施等附属绿地宜采用下凹式绿地。3.3.4下凹绿地应满足雨水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入渗和调蓄排放功能,合理处理内涝与植物生存的关系,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mm~100mm;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mm~50mm。
3.4附属绿地内的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3.4.1附属绿地中的园路及铺装场地应顺畅,应符合使用者的行为规律,并应按照JGJ50中的规定安排无障碍设施。
3.4.2附属绿地中园路、铺装场地及服务设施不应超过绿地面积的30%,且宜布置于林下:停车场、人行道、自行车道和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3.5附属绿地种植设计
3.5.1附属绿地种植方式应以乔木、灌木及地被相结合为主,多种植乔木,乔木覆盖率应占到绿地面积的50%以上,纯种植面积应大于70%。3.5.2城市建设用地内道路周边绿地的种植设计应按照CJJ75执行,保证视距内视线通透、行车安全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交叉口停车视距的要求,按照CJJ37及GBJ22一1987中2.3.5条执行,当平曲线处视线不符合规定时,只能种植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乔木,同时应满足GBJ22消防的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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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计入附属绿地的林荫停车场应充分绿化,应以落叶养木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做到养、灌、草相结合;停车场内可设置停车位隔离绿化带,宽度应大于1.5m;停车场底荫乔木枝下净空标准:小型汽车应大于2.5m;中型汽车应大于3.5m;大型汽车应大于4.0m。停车场的植物应选用遮荫能力强的植物推荐适宜停车场的乔木见附录A;不应选用产生污染物的植物,如易出树脂的松树、枫树,有果实污染的植物,如银杏(早)、柿树等。3.5.4植物选择应适地适树,符合植物的生态习性;应选用抗性强、易管理、生长健壮、少飞絮的植物,与人接触较近特别是儿童活动的地方,植物不得选用有毒、有刺和有刺激性气味的品种。一般情况不宜使用超大规格树木,落叶大乔木胸径不宜超过15cm,最大不得超过20cm,常绿乔木高度不宜超过6m。
植物种植间距应考虑到植物的生长,合理种植,不可过密。附属绿地的绿化土壤应符合DB11/T864要求,如不符合应按照要求进行改良。3.5.6
附属绿地中新植树木不应影响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3.5.7
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表4新植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为米
测量水准点
地面杆柱
挡土墙
围墙(高度小于2m)
排水明沟
灌木或绿篱外缘
注:乔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灌木地表处分檗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表5新植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为米
电力电缆
通讯电缆
给水管道
排水管道(雨水、污水)
排水盲沟
消防龙头
燃气管道(低中压)
热力管道
灌木或绿篱外缘
注:乔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地下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灌木地表处分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地下管线外缘的净距离。3.5.8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保护区的范围见表6;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最大弧垂与树木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7。4
电压(KV)
电力线路保护区(m)
表6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35~110
15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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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与地面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表7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树木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35~110
注:最小垂直距离为各级导线在最大弧垂处与树木的垂直安全距离3.6附属绿地园林设施设计
3.6.1绿地灌溉宜采用节水灌溉手段,如滴灌、渗灌、微喷等,具体设计应符合GB/T50085、GB/T50363相关规定。
3.6.2景观照明应符合JGJ/T163的相关规定。4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设计应按照DB11/T214的规定执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附属绿地5
5.1行政办公用地附属绿地
5.1.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和办公建筑、广场、道路关系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设计风格宜简洁、明快,重点突出;绿地范围内可设计休憩场所,适当安排休息设施。5.1.2楼前绿化及基础绿化应相对规整:中庭及内庭院园林绿化设计手法可多样:休憩场所应考虑林荫。
5.1.3树木应选择树形丰满、规整乔灌木,充分考虑色彩及季相变化,花灌木及草本花卉宜选择观赏性较强的植物种类。
5.2文化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5.2.1文化设施前广场布局应充分考虑人流集散、休息、候场等因素,应提供足够的林荫广场。5.2.2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用地,楼前种植应结合建筑功能,充分考虑光照、防污染、降噪及安全的要求,应符合JGJ38、JGJ25、JGJ66、JGJ41的要求。5.2.3用地内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合理布置休息活动场地,场地宜布置在背风向阳的地方,且应方便到达。5.2.4植物选择应选用具有滞尘能力、净化空气的植物,推荐植物参见附录B。5.3教育科研用地附属绿地
5.3.1学校的绿地布置应与学校的用地功能分区及交通流线相协调;校园内应充分利用边角绿化。5.3.2学校附属绿地:平均每名中小学生最小面积1m;大学生每生不宜超过6m。5.3.3办公区建筑周边可按本标准5.1条进行基础种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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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教学区的绿化要兼顾好室内的采光及减噪的功能。5.3.5生活区、宿舍区宜安排集中的绿化休息、活动场地。5.3.6运动场周边应有减噪的防护隔离林带。5.3.7新建中小学中应按照GB50099,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JGJ76设置包括教学使用的植物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在内的集中绿地。5.3.8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室外小品、构筑物、绿地等设施时,应符合JGJ76的特殊要求。5.3.9科研用地在满足其专业对环境的要求外,其余应执行第5.1条;科研楼附近应安排整齐、简洁、美观、安静的绿化环境,植物选择见附录B。5.3.10校园中的植物可根据特有的小气候环境,品种宜多样和有特色。5.3.11结合科普教育可通过悬挂植物名牌,进行植物品种及习性的认知。5.4体育用地附属绿地
5.4.1体育用地范围内在绿地条件允许的地方,应设计隔离绿化带,利用复层种植,降低噪音污染;用地内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功能分区要求,布置室外活动休息场地及园林小品5.4.2体育场馆主入口广场应充分考虑人流集散,安排林荫广场式种植,应适当安排休息设施,满足非赛事活动期间市民的休息活动集散需求。5.4.3乔木宜选择冠大荫浓与主体建筑及周边环境风格相协调的树种,中下层灌木及草本花卉宜成片种植,尺度适宜。
5.5医疗卫生用地附属绿地
5.5.1医疗卫生用地内绿地布置应与用地功能分区及交通流线相协调。5.5.2医院庭院设计应按照JGJ49要求;疗养院庭院设计应按照JGJ40要求,在用地范围内应设计具有减噪、降尘、杀菌的防护林带,同时应满足建筑室内光照要求。5.5.3根据医院人员的数量,设置紧急避险区域,面积应按照GB50413要求。5.5.4应合理安排背风向阳的休息空间,方便到达,并应配置足够的休息设施。5.5.5特殊医疗用地应符合其功能要求,设计时应按照医院本身需求,进行合理景观配置及防护隔离林带的设置。
5.5.6种植应适当密植,以提供更强的防护功能及观赏效果,避免栽植具有过敏源的植物,植物选择参考附录 C。
5.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5.6.1老年人福利院应考虑老年人活动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服务活动设施,应符合GB/T50340。
5.6.2儿童福利院应考虑儿童特点,根据分区布置适宜绿地,室外运动及教育设施应符合JGJ76的要求。
5.6.3应合理安排足够的室外背风向阳的林下休息空间,集中的小游园空间,安排便于儿童及老年人参与的园艺场所,养老院应安排足够的散步锻炼的林地。5.6.4植物种植要考虑建筑通风采光的要求,活动场地宜种植冠大荫浓的乔木。5.6.5在有盲人、智障儿童的福利院及老人院中,运用园艺疗法,应种植一些可触摸、有芳香的花草。5.7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应根据使用方的要求及工作习惯进行布局,并应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植物种类。
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6.1商业、商务、娱乐康体设施用地附属绿地DB11/T1100—2014
6.1.1商业、商务设施用地绿地应结合不同商业、商务用地特点,充分考虑人流、车流、休息停留场地,考虑与邻近道路分隔,宜统一规划布局,绿地集中使用。6.1.2商业用地室外广场应充分绿化,在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场地及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考虑为行人提供林荫,应多种植冠大荫浓的优良乔木,树下可安排座椅和树池算子;集中绿地应乔、灌、草、花结合种植。
6.1.3宾馆、旅馆、度假村等用地内庭院的景观营造及植物选择应具有特色,自然舒适;康体用地按照其用地特殊性安排好运动场地后应充分绿化,以隔离、防护、减噪为主,兼顾景观。6.2公用设施商业网点用地及其他服务设施附属绿地6.2.1零售加油、加气站营业网点考虑到安全需要,不应种植油性植物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种植形式,如绿篱及茂密灌木。
6.2.2殡仪设施用地内环境设计应根据用地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充分绿化:广场宜布置成林荫广场。
6.2.3火葬场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应按照GB18081执行。植物选择参见附录B。6.2.4绿化种植宜以乔木为主,常绿、落叶相结合,殡仪馆周边种植宜简洁,应以松柏类常绿乔木为主。
7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7.1工业用地内绿化应充分考虑各种工业流程的需要,应与各自建筑厂房、道路、场地、停车场相协调:应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提倡立体绿化。7.2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两侧、生产管理区、研发区、居住区、厂区生活设施周围、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及装置等建筑物、构筑物周围,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及装置等建筑物、构筑物,堆场周围,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受雨水冲刷的地段,应作为绿化重点。7.3主要出入口、生产管理区、研发区、居住区,根据用地实际情况宜设置可进入的休憩绿地,植物选择应具有较好的观赏价值。
7.4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应布置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植物。7.5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灌木。7.6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及装置周边应设置具有减噪功能的防护林带,应乔木灌木结合,常绿树、落叶树结合,密植,常绿:落叶宜为1:1。7.7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植物。
7.8循环水系统区域内宜选择喜水湿的植物,绿化布置不应影响冷却塔装置的冷却效果,不应污染水体。
7.9植物应选择抗S02、C12能力强、抗污性和耐污性强、吸收并转移同化污染物能力强、滞尘和减噪性能好的、病虫害少、污染物少的树种。绿地中植物的种植应满足防火、安全、卫生、通风的要求。植物参见附录B、附录D、附录E。
DB11/T11002014
8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8.1仓储用地范围内应充分绿化,应按照不同仓库类型及物流中心的总平面布局,满足其功能需要8.2行政管理区绿化应作为重点,可参照第5.1条设计。8.3独立设置的仓库及堆场与相邻居民区、工厂、交通线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防火间距内应考虑防火林带,应选择水分大、树脂少,有阻火蔓延作用的植物8.4散发有害气体的仓库及堆场附近,应选择抗性强和耐性强的植物。8.5有灰尘散发的仓库及堆场附近,应选择滞尘力强的植物,参见附录B。8.6库区的实体围墙及仓库墙面宜垂直绿化8.7根据监控设施的类型和安全要求,选择树种、设计种植距离。8.8绿地中植物的种植应满足防火、安全、卫生、通风的要求,植物种类参见附录B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9.1城市道路用地附属绿地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用地的绿化规划与设计应符合CJJ75的规定;城市快速路用地的绿地规划设计应按照CJJ129中的规定执行。9.2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附属绿地9.2.1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绿化。9.2.2人行通道地方应考虑树木遮荫,在出入口处种植不得遮挡视线。9.2.3多种植物以减少汽车、铁路、飞机产生的尾气、噪音等对人体的影响,但应避免种植蜜源植物和鸟嗜植物。
9.2.4集中成片绿地内应乔、灌、草复层种植。9.2.5地下停车库应考虑顶板覆土绿化。9.2.6多层停车库上提倡屋顶简式绿化和侧方垂直绿化,要求见DB11/T281。10
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10.1供应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供应设施用地内行政管理区绿化应作为重点,执行第5.1条10.1.1
10.1.2供应设施用地应根据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不同的总平面布局,在满足其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用地内建筑物的周边、道路两侧、围墙周边及其他空闲地进行绿化。10.1.3屋外配电装置内绿化应以草坪、花卉等地被类植物为主,也可种植少量灌木,但应满足带电安全距离的要求
10.1.4植物应选择滞尘能力强、污染物少的植物,变压器室附近不应种植有飞累的植物参见附录B10.2环境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10.2.1环境设施用地内行政办公、生产服务区应作为重点绿化区域,应在充分考虑职工休息活动的空简的前提下,重点突出美化
10.2.2雨水、污水处理用地内在满足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绿化,污水处理厂周边应种植防护隔离林带:宜复层种植,不得种植有飞絮、有污染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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