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2570-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2570-2014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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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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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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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GB2257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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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2014-04-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11-01实施
本标准代替GB/T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本标准与GB/T22570-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技术要求;
-修改了标识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和附录B
GB22570-2014
1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本标准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2术语和定义
2.1辅食
辅助食品
GB22570-2014
婴幼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2.2辅食营养补充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2.2.1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2.2.2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2.2.3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3技术要求
3.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0g~20.0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g~3.0g;辅食营养素撒剂0.8g~2.0g3.2原料要求
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3.2.1
GB22570-2014
3.2.2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3.2.3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感官要求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09.5的要求,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X6.25。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必需成分指标
营养素
钙/mg)a
铁/(mg)
锌/(mg)
维生素 A /(μg RE)b
维生素D /(μg)。
维生素B, /(mg)
维生素Bz / (mg)
6月~12月龄食用
120~240
120~360
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每日份含量
13月~36月龄食用
180~360
150~450
37月~60月龄食用
180~360
150~450
检验方法
GB5413.21
GB5413.21
GB5413.21
GB5413.11
GB5413.12
bRE为视黄醇当量。1μgRE=3.33IU维生素A=lug全反式视黄醇(维生素A)。维生素A只包括预先形成的视黄醇,在计算和声称维生素A活性时不包括任何类胡萝卜素组分,钙化醇,lug维生素D-40IU维生素D。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营养素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可选择成分指标
营养素
钙/(mg)
维生素Ki(μg)
烟酸(烟酰胺)/(mg)
维生素Bg /(mg)
叶酸/(μg)
维生素 B12 /(ug)
泛酸/(mg)
胆碱/(mg)
6月~12月龄食用
120~240
每日份含量
13月~36月龄食用
180~360
37月~60月龄食用
180~360
检验方法
GB5413.21
GB5413.10
GB5413.15
GB5413.13
GB5413.16
GB5413.14
GB5413.17
GB5413.20
营养素
生物素/(ug)
维生素 C/(mg)
二十二碳六烯酸/(mg)
6月12月龄食用
表2(续)
每日份含量
13月~36月龄食用
“适用于辅食营养素撒剂和辅食营养素补充片。b烟酸不包括前体形式。
3.6污染物限量免费标准bzxz.net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
铅/(mg/kg)
总砷/(mg/kg)
硝酸盐(以NaNO计)/(mg/kg)
亚硝酸盐(以NaNOz计)/(mg/kg)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项目
黄曲莓毒素M,\(μg/kg)
黄曲霉毒素B,b(μg/kg)
黄曲霉毒素M仅适用于含乳类的产品。指标
37月~60月龄食用
GB22570-2014
检验方法
GB5413.19
GB5413.18
GB5413.27
检验方法
GB5009.12
GB/T5009.11
GB5009.33
GB5009.33
表4真菌毒素限量
b黄曲霉毒素B,仅适用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微生物限量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1
检验方法
GB5009.24
检验方法
GB4789.3平板计数法
GB22570-2014
3.9.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应超过2.8mg。
3.9.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 6脲酶活性指标
腺酶活性定性
4标识
检验方法
GB5413.31
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4.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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