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200.2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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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200.2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醚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23200.2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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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國
GB 23200.282016
代替SN/T354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醚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DeterminationofmultipleetherherbicidesresiduesinfoodsGas chromatography - mass spectrometry2016-12-18发布
2017-06-1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GB23200.282016
本标准代替SN/T3541-2013
3《进出口食品中多种醚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负化学离子源-质谱法》
本标准与SN/T3541-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标准文本格式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格式:一标准名称中“进出口食品”改为“食品”;一标准范围中增加“其它食品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3541-2013。
1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苯醚类除草剂的气相色谱-负化学离子源-质谱检测方法。GB23200.28—-2016
本标准适用于大米、大豆、菠菜、大葱、辣椒、草莓、甜豌豆、绿茶、龙虾仁、鳗鱼、猪肉、蜂蜜、等12种食品中醚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和确证,其它食品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原理
试样经正已烷饱和过的乙睛(含1%冰醋酸)提取,分散固相萃取净化,气相色谱-负化学离子源质谱法进行测定与确证,外标法定量。4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符合GB/T6682中规定的一级水。4.1试剂
4.1.1乙睛(CHCN):色谱纯。
4.1.2正已烷(C6H14):色谱纯。4.1.3丙酮(CH.O):色谱纯。
4.1.4冰醋酸(C2H4O2)。
4.1.5无水硫酸镁(MgSO4)。
4.1.6无水乙酸钠(C,HONa)。
4.2溶液配制
4.2.1提取溶剂(含1%冰醋酸的经正已烷饱和过的乙腈溶液):加10mL冰醋酸到990mL的乙(事先用正已烷饱和过)。
4.3标准品
4.3.1标准物质:三氟硝草醚(Fluorodifen,CAS:15457-05-3)、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CAS:42874-03-3)、除草醚(Nitrofen,CAS:1836-75-5)、苯草醚(Aclonifen,CAS:74070-46-5)、吡草醚(Pyraflufen-ethyl,CAS:129630-19-9)、喹氧灵(Quinoxyfen,CAS:124495-18-7)、氟乳醚(Ethoxyfen-ethyl,CAS:131086-42-5)、甲氧除草醚(Chlomethoxyfen,CAS:32861-85-1)、甲羧除草醚(Bifenox,CAS:42576-02-3)、乳氟禾草灵(Lactofen,CAS:77501-63-4)和乙羧氟草醚(Fluoroglycofen-ethyl,CAS:77501-90-7):纯度≥98.0%。4.4标准溶液配制
4.4.1各种农药标准储备溶液:分别准确称取适量的上述标准品,用丙酮稀释配制成1.00mg/mL的单种标准储备液,4℃下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4.4.2混合标准储备液:分别准确移取适量的上述单种标准储备液,用内酮稀释配制成50Hg/mL的混合标准储备液,4℃下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4.4.3混合标准工作液:根据需要用丙酮稀释成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溶液,4℃下保存(有效期为3个月)。
4.5材料
4.5.1.石墨化碳黑填料:40Hm,4.5.2PSA(N-2氨乙基)填料:40Hm。4.5.3Cl8填料:40Hm
4.5.4微孔滤膜:0.45Hm,有机相。5仪器和设备
5.1气相色谱-质谱仪:配置负化学离子源(NCI源)。5.2分析天平:感量0.1mg和0.01g。5.3旋转蒸发器。
5.4组织捣碎机
5.5粉碎机。
5.6均质器。
5.7振荡器。
6试样制备与保存
6.1试样制备
6.1.1菠菜、大葱、辣椒、草莓和甜豌豆GB23200.282016
取代表性样品500g,切碎后(不可用水洗涤),依次用捣碎机将样品加工成浆状。混匀,均分成两份作为试样,分装入容器内,密闭并标明标记。6.1.2绿茶、大米和大豆
取代表性样品500g,用粉碎机粉碎并通过2.0mm圆孔筛。混匀,分装入容器内,密闭并标明标记。6.1.3龙虾仁、鳗鱼和猪肉
取代表性样品500g,将其切碎后,依次用绞碎机将样品绞碎,混匀,分装入容器内,密封并标明标记。
6.1.4蜂蜜
取有代表性样品量500g,对无结晶的蜂蜜样品将其搅拌均匀:对有结晶析出的蜂蜜样品,在密闭情况下,将样品瓶置于不超过60℃的水浴中温热,振荡,待样品全部融化后搅匀,迅速冷却至室温,在融化时必须注意防止水分挥发。制备好的试样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样品瓶中,密封,并标明标记。注:以上样品取样部位按GB2763附录A执行。6.2试样保存
大米、大豆、绿茶、蜂蜜等试样于0~4℃保存;菠菜、大葱、辣椒、草莓、甜豌豆、龙虾仁、鳗鱼和猪肉等试样于-18℃以下冷冻保存在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7分析步骤
7.1称样
7.1.1大豆、龙虾仁、鳗鱼和猪肉等试样称取5g试样(精确至0.01g)。
7.1.2菠菜、大葱、辣椒、草莓和甜豌豆等试样称取10g试样(精确至0.01g)。7.1.3大米、绿茶和蜂蜜等试样
称取5g试样(精确至0.01g),并加入4mL水,混匀,浸泡或溶解。茶叶需浸泡30min。
7.2提取
将称取的样品置于250mL的具塞锥形瓶中,加入20mL提取溶剂,加入15g无水硫酸镁和6g无水醋酸钠,振荡提取40min(牛肉、鳗鱼、龙虾仁、鸡肾等肉制品应均质提取5min),过滤于150mL浓缩瓶中。再加入20mL提取溶剂重复提取一次,合并提取液,40℃下旋转浓缩至干。用2mL乙溶解残渣,待净化。
7.3固相分散萃取净化
7.3.1菠菜、大葱、辣椒、草莓、甜豌豆和绿茶提取液2
GB23200.28—2016
将7.2相应样品提取液转移到事先装有50mgPSA填料和200mg石墨化碳黑填料的小试管中,充分涡旋1min,待色素完全消除后,过滤膜,供气相色谱-质谱测定和确证。7.3.2大米、大豆、龙虾仁、鳗鱼、猪肉和蜂蜜提取液将7.2相应样品提取液转移到事先装有100mgPSA填料,50mg石墨化碳黑填料和100mgCi填料的小试管中,充分涡旋1min.过滤膜,供气相色谱-质谱测定和确证。7.4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DB-17ms石英弹性毛细管柱,30mX0.25mm(i.d.),膜厚0.25Hm,或相当者;色谱柱温度:90℃15℃/min270℃2℃/min276℃48℃/min、300℃(2.5min);b)
进样口温度:300℃;
色谱-质谱接口温度:250℃;wwW.bzxz.Net
载气:氢气,纯度大于等于99.999%;流速,1.0mL/min;进样量:1;
进样方式:不分流进样,1.5min后开阀;电离方式:NCI:
电离能量:184eV:
离子源温度:150℃;
四极杆温度:150℃;
反应气:甲烷,纯度大于等于99.99%,反应气流速:2mL/min;检测方式:分时段选择离子监测方式(SIM),参见表1:溶剂延迟时间:5.5min。
表1分段选择离子表
保留时间(min)
保留时间窗口(min)
三氟硝草醚
乙氧氟草醚
除草醚
苯草醚
吡草醚
喹氧灵
氟乳醚
甲氧除草醚
甲羧除草醚
乳氟禾草灵
5.50—7.10
7.11—7.85
7.86—End
乙羧氟草醚
注:标“”者为定量离子。
7.4.2色谱测定与确证
定性离子(m/z)
138*,190,298
296361*363
283*,284,285
211*228,264
349,376,412*
271*272,273
378*,415,450
262.313*315
341*342.343
461*,462,463
294.447*449
根据样液中待测农药残留量的情况,选定峰面积相近的标准工作溶液,对标准工作液和样液等体积参插进样。标准工作溶液和样液中待测农药的相应值均应在仪器的线性范围内如果样液与标准工作溶液的选择离子色谱图中,在相同保留时间处有色谱峰出现,并且在扣除背景后的样品质量色谱图中,所选离子均出现,所选择离子的丰度比与标准品对应离子的丰度比,其值在允许范围内(允许范围见表2)。根据定量离子(见表1标*碎片)对其进行外标法定量。二苯醚类农药混合标准溶液的气相色谱-质谱总离子流色谱图见附录A中图A.1。表2使用气相色谱-质谱定性时相对离子丰度最大容许误差相对丰度(基峰)
允许的相对偏差
空自实验
除不加试样外,均按上述测定步骤进行。8结果计算和表述
>20%至50%
>10%至20%
用色谱数据处理机或按(1)式计算试样中待测农药残留量:X-
式中:
AxXC,XV
X----样液中待测农药残留量的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Ax----样液中待测农药的定量离子峰面积;Cs----标准工作液中待测农药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Hg/mL):Vx---样液最后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As-—--标准工作液中待测农药定量离子的峰面积:最终样液所代表的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m
GB23200.282016
注:计算结果需将空白值扣除,测定结果用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两位有效数字。9精密度
9.1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与其算术平均值的比值(百分率),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
9.2在再现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与其算术平均值的比值(百分率),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10定量限和回收率
10.1定量限
本方法各种基质的11种二苯醚类农药的定量限均为0.01mg/kg。10.2回收率
不同基质中添加浓度水平下的回收率范围参见附录C。4
1200000
1100000
100000
900000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sonoor
200000
10000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图A.1醚类除草剂标准溶液GC-MSD/NCI选择离子流色谱图TE:DE
a.pdou.m.
酵类除草剂混合标准溶液GC-MS/NCI总离子流图图A.1
GB23200.28—2016
其中,1三氟硝草醚:22
乙氧氟草醚:3除草醚:4苯草醚:5吡草醚:6喹氧灵:7氟乳醚8甲氧除草醚:9甲羧除草醚;10乳氟禾草灵:11乙羧氟草醚5
1Oxyfluorfen乙氧氟草醚
2Lactofen乳氟禾草灵
3aclonifen苯草醚
4Fluorodifen三氟硝草醚
5Bifenox
甲羧除草醚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待测农药的分子结构式信息
CAS号:42874-03-3
分子式:CisHiC1FNO
CAS号:77501-63-4
分子式:C1HiC1F3NO
CAS号:74070-46-5
分子式:C12H.C1N203
CAS号:15457-05-3
分子式:Cr3H,FsN205
CAS号:42576-02-3
分子式:CuHgC12NOs
6Fluoroglycofenethyl乙羧氟草醚NO
GB23200.282016
-CH,CH3
7Nitrofen除草醚
8Ethoxyfenethyl氟乳醚
9Ethoxyfen
10Chlomethoxyfen甲氧除草醚
11quinoxyfen
CAS号:77501-90-7
分子式:CHi:C1FNO
CAS号:1836-75-5
分子式:Ci2H,C12NO
CAS号:131086-42-5
分子式:C1:H1sC12Fs05
CAS号:188634-90-4
分子式:CHmCl,F305
CAS号:32861-85-1
分子式:CiHC12N04
GB23200.282016
-CH2—CH3
12Paraflufenethyl吡草醚
CAS号:124495-18-7
分子式:CisH.C1,FNO
CAS号:129630-19-9
分子式:CisHisC12FN20
GB23200.28—2016
-CH2CH3
样品名称
甜豌豆
龙虾仁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不同基质中添加浓度水平下各种二苯醚类农药的回收率范围GB23200.282016
表C.1三个添加水平下食品中各种二苯醚类农药的平均回收率范围0.01mg/kg
回收率范围(%)
80.6~87.8
91.1~114.5
86.3105.4
92.1~106.7
94.4102.3
95.0~114.3
99.0~119.4
96.5~118.9
105.7~109.8
92.5~113.5
99.7~108.5
93.8103.3
0.02mg/kg
回收率范围(%))
96.9~106.1
87.4~97.3
98.3~108.6
101.4~116.4
96.2~106.9
105.2~111.1
79.3~92.2
114.3121.5
97.6~109.1
92.1~108.7
94.4~101.6
100.3108.5
0.04mg/kg
回收率范围(%)
87.8~100.4
85.3~99.0
91.3~99.4
90.2~103.7
93.3~106.0
92.0~101.7
97.4~102.2
98.8~118.9
98.3~105.9
87.6~99.0
97.8~100.3
98.6~106.2
0.10mg/kg
回收率范围(%)
97.3~109.1
88.7-107.6
86.7-104.1
84.5-96.5
87.5-117.8
87.7-103.9
94.4-101.3
93.9-101.8
95.1-106.0
94.4-102.7
92.6-111.0
104.0-117.2
RSD(%)
被测组分含量
>0.001≤0.01
>0.01≤0.1
(规范性附录)
实验室内重复性要求
表D.1实验室内重复性要求
精密度
GB23200.2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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