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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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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CNAS-RL07-2016

中文名称: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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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物质 样品 生产者 认可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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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7-2016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 CNAS-RL07-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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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7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ReferenceMaterialsProducer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CNAS-RL07:2016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3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5.4换证复评审
6申请受理要求
7认可评审的要求
8.对多场所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10.1暂停认可
10.2恢复认可,
10.3撤销认可
10.4注销认可。
11.权利和义务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2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附录A:(资料性附录)CNAS-RLO7修订差异对照表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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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实施
CNAS-RL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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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规定了CNAS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RMP)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场所RMP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RMP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10年制订发布,2014年修订换版,2015年修订。本次为修订换版主要针对认可周期做出调整。
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CNAS-RL07:2016
1范围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第3页共26页
本规则是CNAS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RMP)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2.3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4
APLACTC008《APLAC关于RMP认可的要求和指南》CNAS-RO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2
CNAS-R03
CNAS-RL02
CNAS-RL03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能力验证规则》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04
3术语和定义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3.3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有时简称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3.4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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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3.6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内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
3.7换证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3.8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3.9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0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3.11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2多场所机构: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RM生产活动的RMP。
3.1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RM)生产的技术环节RM生产过程包括了生产策划、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测定、特性值决定与赋予、证书的批准与发放、处理与存贮、销售与售后服务等8个环节。3.14关键技术环节和关键技术人员CNAS将RM生产的技术环节中的材料制备、检测活动(如适用)、特性值决定与赋予、证书的批准与发放4个环节界定为RMP的关键技术环节。在RM生产过程中对关键技术环节负总责的人员,称为关键技术人员。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将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至少具备:生产的项目策划和管理、特性值及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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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确定度的赋予与确定、特性值的批准、证书或其他说明文件的发布等四个环节的能力,且必须具有对影响定值的检测/测量活动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准确性做出判断的能力。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章),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5.1.2.2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2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3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5.1.2.5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正认可过程,不予认可。5.1.3文件评审
5.1.3.1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5.1.3.2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5.1.3.3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5.1.3.4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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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组建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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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RM生产专业领域和生产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5.1.4.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5.1.5现场评审
5.1.5.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RM种类和数量来确定。
5.1.5.2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a)首次会议;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b)现场参观(需要时);
c)现场取证;
d)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e)末次会议。
5.1.5.3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RMP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5.1.5.4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机构。5.1.5.5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机构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5.1.5.6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5.1.6认可评定
5.1.6.1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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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机构和评审组。5.1.6.3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予以认可;
b)部分认可;
c)不予认可;
d)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5.1.6.4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5.1.6.5当CNAS对被评审机构做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被评审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机构,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b)由于机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机构,自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机构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机构,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5.1.7发证与公布
5.1.7.1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
5.1.7.2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机构的基本信息、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扩大认可范围
5.2.1.1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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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增加RM生产的项目/参数;
b)扩大生产的测量范围/量程;c)取消限制范围:
d)提高校准和测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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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换证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4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5.2.1.5CNAS秘书处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机构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6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5.2.2缩小认可范围
5.2.2.1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b)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d)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5.2.2.2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5.1.7.2条的规定予以公布。5.3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监督评审和复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机构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和采取纠正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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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如: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机构:b)审查获准认可机构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第9页共26页
c)要求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d)监督获准认可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5.3.1定期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5.3.1.1对于初次获准认可机构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第4年(48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5.3.1.2对于已获准认可1个周期以上的获准认可机构,不再接受定期监督评审,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第4年(48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5.3.1.3如遇特殊情况,已获认可机构可以申请提前进行换证复评审,但应在距前次评审2年内完成现场评审。
5.3.1.4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机构,每次定期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5.3.1.5定期监督评审和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包括同时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机构承担。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5.3.1.6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机构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机构的不定期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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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评审:
a)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c)获准认可机构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第10页共26页
d)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机构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f)获准认可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g)获准认可机构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h)获准认可机构生产的RM存在严重质量问题;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5.3.2.2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5.4换证复评审
5.4.1获准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换证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换证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换证复评审。
5.4.2换证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换证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错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4.3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5.4.4获准认可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换证复评审申请的,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做出受理决定。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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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申请复评审的获准认可机构在上一个认可周期内,每个领域应至少开展一项RM的生产活动。
注:这里的生产活动指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测定、特性值决定与赋予。6申请受理要求
6.1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注:申请认可的境内机构,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6.2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6.3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月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6.4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6.5申请的用于RM定值的测量技术能力满足CNAS-RLO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6.6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6.7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6.8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生产经历。6.9申请人申请的RM生产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6.10CNAS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6.11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6.12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等。b)申请人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c)不能满足上述6.1~6.11条的要求d)5.1.2.4所述情况。
6.13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6.12a)和b)所述情况)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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