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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441-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441-2016

中文名称: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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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441-2016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DB22/T2441-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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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080.01
备案号:49386-2016
DB22/T24412016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Regulations of service centre for rural community welfare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2016-03-21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5-01实施
不得翻印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吉林省民政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亚萍、张广济、曲海峰、钟旭、张宁。DB22/T2441—2016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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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B22/T2441—2016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管理、设施设备、服务规范、档案管理和持续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servicecentre for rural community welfare肉部使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serviceobject
服务对象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五保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赔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赔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赔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环得翻印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3.3
老年人the aged
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3.5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3.6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1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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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4管理
4.1一般要求
4.1.1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4.1.2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4.1.3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基础设施。4.2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
4.2.1.1具有福利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的基本业务知识。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4.2.1.2
4.2.1.3应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4.2.1.4尊重老年人和服务人员,有较强的服务意识。4.2.1.5每年至少参加1次管理培训。4.2.2服务人员
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资料。4.2.2.2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服务。4.2.2.3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4.2.2.4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及专业技巧,并能熟练运用。4.2.2.5仪表端庄、大方、整洁:语言文明、清晰;尊老敬老,主动热情服务。供内部使
4.2.2.6每年至少参加1次业务培训。4.3制度建设
4.3.1福利服务中心实行院长负责制。4.3.2福利服务中心应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主任,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派出所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决策、管理等重大事项。得翻印
4.3.3福利服务中心应配置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和财务管理等专职人员4.3.4应建立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应有财务制度,财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审批程序。4.3.5
6应有档案管理制度
应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4.3.8
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5设施设备
5.1基本要求
5.1.1选址应当以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为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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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及健康状况分类情况,以失能五保供养对象护理为主,同时满足其他不同服务对象需求。5.1.3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5.1.4消防设施符合GB15630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规定。5.2出入口、走廊、楼梯
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5.2.2台阶两侧与走廊应设栏杆扶手。5.2.3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台阶踏步和平道应选用防滑防跌材料及安全辅助设施。52、4、出入口、走廊、楼梯等位置设置监控探头5.2.5应安装照明设施。
5.3居室
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5.3.2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居室应安装广播系统,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5.3.3
5.3.4为每个房间安装安全呼叫设施5.4卫生间、浴室、洗衣间
应设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场所。5.4.1
5.4.2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2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1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设室内卫生间个
5.4.3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并配有扶手,及紧急呼叫设施。5.5活动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5.5.1应设立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配置健身器材5.5.2室外活动场所尽可能做到宽澈,少坎多平、并配置适量休憩条椅。中
5.6厨房、餐厅
5.6.1应配置厨房、餐厅等公共餐饮场所。5.6.2厨房、餐厅应能满足老人安全供餐需要,卫生整洁,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得翻印
厨房、餐厅宜配备餐具消毒、消防报警和食品保鲜设备。6服务规范
6.1基本要求
6.1.1应有总体服务方案,其内容至少包含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等。对有特殊需要的个人,应有具体的个性化服务方案。
6.1.2定期检查服务方案落实情况,并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落实情况及结果等:定期调查服务对象满意度,包含项目满意度、人员满意度、服务满意度及服务需求意向。6.1.3应按房间大小合理安排住房,一般每个房间入住两位服务对象:夫妇均入住福利服务中心者,应满足夫妇同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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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应提倡服务对象自我服务,互相照顾。尊重并保护服务对象隐私。6.1.5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服务对象应建立隔离病房,以避免交叉感染。6.1.6建立服务对象照顾档案。
6.2生活照料服务
6.2.1饮食服务
6.2.1.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6.2.1.2饮食适合服务对象特点,送餐及时,餐后及时清理。6.2.1.3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开饭适时,保证开水供应。6.2.1.4注重膳食营养,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6.2.2起居服务
6.2.2.1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消毒1次。
6.2.2.2根据实际情况,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室内无异味。6.2.2.3为介助、介护老人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整理床铺、翻晒被褥,定时清洗床上用品,保持清洁。
6.2.2.4应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行、走、坐、卧和如厕,保证服务对象身体安全。6.2.2.5宜协助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清理个人卫生,定期清理环境卫生。特殊护理服务
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提供特殊护理。其主要内容包括:早晨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洗脸、洗手、洗脚;a)
定期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b)
对长期卧床人员,定时帮助其翻身,变换卧位,洗澡,擦身,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对小便失禁人员,做到及时查看、换尿布人擦洗下身、洗换衣被,保持清洁、无异味:提供床边饮食,按时送水、喂药。e
6.2.4精神/心理支持服务
6.2.4.1开展有益于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服务对象文化生活。得翻印
6.2.4.2耐心倾听,与服务对象进行有效的谈心、情感交流。6.2.4.3组织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6.2.5辅导教育服务
6.2.5.1根据条件举办健康讲座,培养服务对象健康意识、理念与行为。6.2.5.2根据条件辅导服务对象学习新的生活、休闲方式。6.2.5.3每年举办2次~3次安全知识培训。6.2.6突发疾病处理
6.2.6.1对患病服务对象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6.2.6.2对在院内突发疾病需要救治的服务对象,应及时联系家属及医疗机构,并协助救治。4
7档案管理
应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及资料。7.1
7.2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等信息的登记应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7.3应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
7.4档案由专人管理,并建立保存和保密机制:档案保管应完整,不遗失。8持续改进
DB22/T2441—2016
8.1根据实际情况,福利服务中心可调整其服务项目的种类,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公示。8.2福利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查阅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服务过程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满意度调查,预防不合格服务的发生。8.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符合GB/T17242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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