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标准(DB) > 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DBS45 032-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S45 032-2016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26KB

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地方 调制 鲜湿 米粉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DBS45032-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45/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2016-01-25发布
2016-05-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本标准按GB/T1.1—2009的格式编写。前言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DBS45/032—2016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庄、段玉林、施晓光、许杨彪、刘向红、刘星、王海波、张荣林、鲁毅翔、范兴、张倩勉、张科明、刘珈伶、覃艳淑。1范围
调制鲜湿米粉
DBS45/032—2016
本标准规定了调制鲜湿来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制鲜湿米粉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大米
GB1354
GB2715
GB2716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粮食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4789.1
GB 4789.2
GB 4789.3
GB 4789.4
GB 4789.10
GB 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GB 5009.17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5009.123
GB5749
GB 7718
GB1488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大肠菌群计数
沙门氏菌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GB28050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45/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
2产品分类
2.1非发酵类调制切粉和调制榨粉。2.2发酵类调制酸浆榨粉。
3术语和定义
DBS45/020标准中确立的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制鲜湿米粉
DBS45/032—2016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的产品。注: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3.2
调制切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蒸片、切分、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调制榨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熟化、挤压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调制酸浆榨粉
在加工过程中经过发酵工序,酸度高于2T的调制榨粉产品。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大米
应符合GB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薯类及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4.1.2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泽及气味,无霉变。2
生产用水
的要求,
应符合GB5749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2716)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气味、滋味
组织形态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水分/(g/100g)
酸度/(°T)
短粉条率/(g/100g)
铅(以Pb计)/(mg/kg)
无机砷(以As计)/(mg/kg)
镭(以Cd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铬(以Cr计)/(mg/kg)
黄曲霉毒素B1/(μg/kg)
氰化物(以氢氰酸计)/(mg/kg)其它真菌毒素
感官要求
呈现原料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基本均勾一致,表面平滑
无杂质
理化指标
调制切粉
调制榨粉
符合GB2761的规定
S45/032—2016
调制酸浆榨粉
注1:°T表示以10.0g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mol/L]的体积数(毫升)。注2:
含有氨氰酸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
表4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g)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调制切粉
卫生指示菌指标
即食类
调制榨粉
致病菌限量
调制切粉
35 000
调制榨粉
45 000
DBS45/032—2016
烹调后食用类
80 000
均以/25g表示)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
100 CFU/g
1 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检验方法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
鼻嗅法、口尝法检查,烹调后食用类需经烹调后再进行口感检验。2理化指标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短粉条率
按DBS45/020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无机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黄曲霉毒素B1wwW.bzxz.Net
按GB/T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氰化物
按GB/T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7.2.11
其它真菌毒素
按GB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3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7.3.2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7.3.3
沙门氏菌
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7.3.4金黄色葡萄球菌
DBS45/032—2016
按GB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7.4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8
检验规则
DBS45/032—2016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判定规则
8.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3.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充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9
9.1标签、标志
9.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烹调后食用类产品,除按规定标注相关内容外,需同时标注“本产品需烹调后方可食用”。9.1.2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9.1.3
标签需明示淀粉种类及含量。
执行本标准的要标注产品属性(如调制切粉、调制榨粉等)。9.1.4
9.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2.2
9.3运输
9.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9.3.2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9.4贮存
9.4.1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9.4.2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增,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9.5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A
A.1定义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酸度的测定
DBS45/032—2016
调制鲜湿米粉的酸度以10.0g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溶液(0.01mo1/L)的体积(mL)表示。A.2试剂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mo1/L],A.2.2
酚献指示液:称取0.50g酚酞溶解在乙醇(95%)中并定容至50.0mL。分析步骤
称取5.0g经粉碎均匀的试样,置于250mL锥形瓶中。加30.0~40.0mL水,摇匀,加5滴酚酞指示液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液(A.2.1)滴定至初现粉红色,0.5min不褪色即为终点。A.4结果计算
X=V×2x
式中:
X一试样酸度,°T;
V一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C一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1/L);0.01一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0H)=0.01mo1/L]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1/L)。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