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1837-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 1837-2016
中文名称: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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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集装箱
制造业
挥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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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44 1837-2016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1837-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广东省地方标淮
DB44/1837-2016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ontainer manufacturing(发布稿)
2016-3-22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7-1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污染物监测要求...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集装箱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附录B(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附录C(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DB44/1837—2016
DB44/1837—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集装箱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晖、廖程浩、赵秀颖、张永波、甘云霞、唐喜斌、叶代肩、何梦林、主沛涛。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批准。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1.适用范围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的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集装箱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集装箱制造建设项目的坏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1413
GB/T16157
GB16297
GB50325
JH/TE01
HJ/T55
HJ/T397
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集装箱涂料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集装箱
freightcontainer
种运输设备,应具有下列条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a)
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c
设有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d)
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e)内容积等于或大于1m2(35.3f)。“集装箱”这一术语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一般包装。[GB/T1413,定义3.1]
DB44/1837—2016
表面涂装surface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集装箱箱体,在其表面及箱内覆以膜层的过程。3.3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16297,定义3.1]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量totalVOCsemissionofcontainersurfacecoatingline包括预处理、预涂、底漆涂装、中间漆/面漆涂装、底架漆涂装、木地板涂装、密封胶施工等的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设备清洗的排放量。3.6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8
排气简高度
E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GB16297,定义3.10]
4.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污染源界定
现有项目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4.2时段划分
现有项目自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量限值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表1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单位:g/m2
I时段
集装箱制造
I时段
5.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DB44/1837—2016
集装箱制造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表2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总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1时段
集装箱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要求
二甲苯
I时段
单位:mg/m3
总voCs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且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布点
6.1.1生产设施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6.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6.2采样和分析
6.2.1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的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6.2.2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734规定执行。6.2.3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6.2.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获得浓度值。6.2.5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6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表4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二甲苯
总VoCs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法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标准号
附录 Ca
DB44/1837—2016
6.3监测工况要求
6.3.1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6.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6.3.3集装箱制造生产线排气筒应安装VOCs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7.
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在任何情况下,集装箱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集装箱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据。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集装箱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A.1集装箱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JH/TE01中的规定。DB44/1837—2016
A.2涂料和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并存于专门设置的储存室。涂料和有机溶剂转移、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或置于密闭房间内存储。A.3产生VOCs排放的生产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A.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A.5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A.6利用排气筒排放VOCs的污染源,企业应定期检测其总VOCs浓度和排放量,每半年至少检测次。检测报告应含检测浓度值、小时平均值及总平均值。监测报告应当由质检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A.7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用于本标准附录B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中的数据资料,以供环保管理监督部门核查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情况。需记录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含VOCs的原料名称:
(2)每月原料的使用量:
(3)原料中VOCs的含量;
(4)每月含VOCs原料的回收量;(5)污染控制设施去除的VOCs量:(6)每月集装箱底涂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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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B.1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VOCs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涂装面积为依据。涂装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每台TEU的涂装面积按式(B1)计算:涂装面积(m2)=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x钢板密度(kg/m))B.2集装箱涂装生产线每月的VOCs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B2)计算VOCs排放总量=I-0f-O2
式中:
......(B)
...(B2)
各涂装单元每月使用涂料、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中VOCs的量,kg;Oi——每月回收VoCs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废物处置),kg;O2—每月污染控制设备削减的VOCs的量,kg。B.3集装箱涂装生产线每月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g/m2)按式(B5)计算: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g/m?)=每月VOCs排放总量/每月涂装面积.....(B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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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C.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C.2方法概述
C.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1美国EPAMethodTO-17
2)GB/T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0年修订)的附录G: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C.2.2方法的选择
C.2.2.1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C.2.2.2应选用表C.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C.2.2.3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C.3的基本要求。表C.1VOCs的测定方法
二甲苯
总voCs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法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C.2.3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标准号
附录 Ca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集装箱制造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C.2。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C.2集装箱涂装工艺过程排放废气中常见VOCs物种工艺环节
底漆、面漆、中层漆、底架漆涂装以及清洁等过程常见有机污染物
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丙7
DB44/1837—2016
工艺环节
C.3基本要求
C.3.1测定范围
常见有机污染物
酮、甲乙酮、甲基异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乙烯酯、乙酸正丁酯、乙二醇单乙醚、乙二醇单丁醚等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方法检出限不宜高于0.01mg/m3。C.3.2采样
C.3.2.1采样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C.3.2.2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C.3.2.3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C.3.2.4注意事项
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c)
穿透体积(样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C.3.3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C.3.4质量保证和控制
C.3.4.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C.3.4.2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16157和本附录C.4.6的要求执行。C.4VOCs监测方法
C.4.1原理
用吸附管采集气体样品,通过热脱附法将吸附的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采样方法,用气相色谱分离定性,并用相应的检测器定量,如:FID,ECD或MSD等。
C.4.2试剂和材料
C.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C.4.2.2萃取溶剂:色谱纯。
C.4.2.3气体:载气、高纯空气、氢气、干燥无烃空气。C.4.3仪器
C.4.3.1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C.4.3.2气相色谱仪
C.4.3.3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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