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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2016-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 2016-2013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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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地方 调理 肉制品 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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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2016-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DB312016-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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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上海市地方标
DB31/2016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2013-06-21发布
2014-01-01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1/2016—2013
1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DB31/20162013
本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供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调理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是指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滚揉、上浆、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
3.2调理水产品
调理水产品是指动物性水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挂糊、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3.3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按冷冻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3.4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按冷冻或冷藏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贮存、运输,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畜肉原料应符合GB2707的规定。4.1.2禽产品原料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4.1.3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应符合GB2733的规定4.1.4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4.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
气味与滋味
微生物限量
表1感官指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裹浆或调味料均勾分布。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微生物限量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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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和有无杂质情况。按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熟制后膜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其他
5.1包装与标识
检测方法
GB4789.10平板计数法
5.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还应标示非即食等提示信息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5.1.2作为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容器、外包装上除法律规定标注内容外,还应标示产品包装(或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非即食等提示信息和烹调方法等内容。5.2冷链控制
5.2.1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18℃以下贮存,在-15℃以下运输、销售。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禁止拆除外包装后分装销售。5.2.2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4℃以下贮存,在7℃以下运输、销售,产品中心温度应在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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