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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528-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528-1992

中文名称:四辊涂胶机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Four-roller glue coating machin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2-06-08

实施日期:1993-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8670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轻工机械>>Y96家具加工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3-0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姜立新

起草单位:海门县木工机械厂

归口单位:全国家具机械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四辊涂胶机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面或双面涂胶的四辊涂胶机。 QB/T 1528-1992 四辊涂胶机 QB/T1528-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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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四辊涂胶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QB/T 1528--1992
本标准规定了四辊涂胶机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面或双面涂胶的四辑涂胶机。2引用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226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JB/T8产品标牌
JB/T1471出口机床包装技术条件QB/T842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ZBY96006家具机械型号编制方法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应符合ZBY96006规定。3.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工作宽度
4技术要求
630,800,1 000,1 250,1 400,1 500,1 600,2 000,2 500,2 7004.1四辊涂胶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mm
4.2涂胶辊橡胶表面不允许有损伤,硫化橡胶硬度(邵氏)为84~86度;涂胶辊在沟槽加工前进行检查与测量,其径向圆跳动不大于 0.05 mm。4.3接触辊简外圆表面粗糙度R。值不得超过0.8μm。4.4胶辊升降和胶辊与接触辊之间间距的调节均应灵活、可靠。4.5上下胶辊装配后,其轴线平行度不大于1000:0.5;涂胶辊筒上下运动平行度不大于0.07mm。4.6涂胶辊外圆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得超过1.6um。4.7机床连续空运转1h后,滚动轴承的温度不超过70℃,温升不超过40℃C;滑动轴承的温度不超过60℃,温升不超过30℃。
4.8板面涂胶量应均,其均匀性允差不超过15g/m2。4.9输送辊上下调整与正反转均应灵活自如。4.10电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GB/T5226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6-08批准1993-02-01实施
QB/T 1528--1992
4.11外露加工面不应有锈蚀、碰伤、毛刺等缺陷。4.12装配、油漆、包装质量应符合QB/T842有关规定。4.13机床所采用的外购件、标准件应符合现行标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以保证性能可靠。5试验方法
5.1机床的几何精度检验
儿何精度见表2。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将干分表触头触及辊简的外圆周面,涂胶辑简径向圆跳
用手回转辊简,其读数的最大差值为测动
上下涂胶辊简轴线
平行度
涂胶辊筒上下运动
的平行度
5.2机床的工作精度检验
工作精度见表3。
检验项目
涂胶量的均勾性
定值,至少要在辊简的中央以及两端的三个位置上进行测量
将上下涂胶辊筒轴的间距移至最大处,在上下辊筒轴的垂直方向上放置平尺,然后再在其上放置精密水平仪进行测量,在辊简轴的左右端读数之差为测定值
用内径千分尺测量辊筒间距从零处移至20mm处时辊简两端之间距离,其差值为测定值
检验方法
同一条件的两块单板重叠起来,同时从涂胶辊簡的中央以及两端的各处通过,测量各块涂胶前和涂胶后的质量。通过三次的最大值同最小值的差值为测定值
5.3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4.11、4.12条的规定。5.4空载试验
5.4.1机床运转准备,操纵启动和停止均应按制造厂编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5.4.2连续起动、停止10次,试验动作的可靠性。5.4.3连续运转1h,应无异常振动。5.4.4空载运转,测噪声声压级均不得超过75dB(A)。5.4.5电气系统工作时应安全可靠。5.5负荷试验bzxz.net
15g/m2
QB/T 1528—1992
5.5.1空载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验。5.5.2试件取同一树种,尺寸约0.3m×0.6m,且厚度和含水率均匀,表面光洁。5.5.3机床工作精度按本标准5.2条的规定执行。5.5.4负荷试验一般在制造厂进行,必要时在用户厂进行。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机床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型式检验
6.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改造鉴定时,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6.2.2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机床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铭牌。铭牌型式、要求按JB/T8的规定。7.2机床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QB/T842、GB/T191有关规定,出口产品应符合JB/T1471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海门县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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