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78-199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钟表、自行车、缝纫机>>Y17缝纫机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1578-1992 工业用缝纫机GC型平缝缝纫机推板 QB/T1578-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工业用缝纫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C型平缝缝纫机推板
QB/T1578--1992
本标准规定了GC型工业用缝纫机推板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GC型平缝缝纫机的推板。引用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2828
GB/T28291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 5926
GB5930
GB5933
GB5934
GB5938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外观质量测试方法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厚度测试方法点滴法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结合强度测试方法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硬度测试方法显微硬度法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ZBY 17011
3产品分类
缝纫机专用螺纹
型式和尺寸如下图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8-31批准272
1993-04-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主要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宽度:64=0.29mml
b.长度:L二8:mm;
c.两螺孔中心距:23mm
QB/T1578-1992
2-SM 3/32* X56
d,两螺孔中心连线至A面的距离:mm。18
4.2两螺孔SM3/32\×56应符合ZBY17011二级精度的规定。4.3电镀层主要表面粗糙度值应不大于 R0.8。4.4电镀层防腐蚀能力连续喷雾36h,耐腐蚀等级不低于6级。4.5镀铬层厚度应不小于0.25um。4.6电镀层硬度应不小于续50HV0.05。4.7电镀层结合应牢固,键层与镀件或镀层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分离。4.8电镀层表面应平滑,无锈蚀、剥离,主婴表面应无明显的气泡、泛点、针孔和毛刺,且光滑、平整、色泽基本一致。
4.9镀层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条纹状和曹。5试验方法
5.1第4.1条规定的尺寸选用相应精度等级的量具测量。5.2两螺孔精度用专用螺较激规测量。5.3电镀后主要表面粗糙度按GB5926的规定测量。5.4电镀层耐腐蚀能力按GB5938的规定测量。5.5镀铬层厚度按GB5930的规定测量。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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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电镀层硬度按GB5934的规定测量。5.7结合强度按GB5933的规定测量。5.8第4.8条在光照度600±2001x光线下,检验距离为300mm目测。5.9第4.9条用标样对比判定。
6检验规则
6.1产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才能出厂。6.2检验分类
6.2.1出厂检验
在订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本标准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6.2.2型式检验
对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半年按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6.3产品不合格分类按照GB/T2828的规定分为B,C两类。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6.4检验方法
6.4.1出厂检验方法
6.4.1.1出厂检验按GB/T2828规定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6.4.1.2样本的抽取
逐批检查的样本应从被送验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6.4.1.3单件产品质量的判定
检验项目
电镀层外观质量
镀铬层厚度
电镀层硬度
电镀层结合强度
两螺孔中心距23mm
两螺孔中心连线至A面距离
两螺孔精度
电镀后主要表面粗糙度
电镀层防腐蚀能力
主要表面平整度
检验分类
条文编号
出厂检验
出厂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查水平V
合格质
量水平
不合格
型式检验
判别水平
不合格
质量水平
单件产品质量按表2的分组规定判定。凡发现有一项或一项以上B类项目不合格,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C类项目在单件产品中不作判定,按全部样本累计不合格项目总数计算,在产品批质量中判定。其一、二组中的B类项目按不合格品数计,三组中的C类项目按不合格项数计。6.4.1.4产品批质量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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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全部检验后,按表2规定的检查批量大小及批质量判定数组判定。凡样本中每组不合格数都小于等于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任一组不合格数大于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批量范围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6.4.2型式检验方法
6.4.2.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定期按照GB/T 2829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
验,判别水平及不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1的规定。6.4.2.2样本的抽取
检查的样本应从逐批检查合格批或若干批中抽取,其样本大小按表3规定。6.4.2.3单件产品质量的判定
按照本标准6.4.1.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6.4.2.4产品型式检验的判定
经单位产品质量判定后,按表3规定的检查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判定,凡样本检查结果每组不合格数都小于等于合格判定数A。,则该型式检验合格;如任一组不合格数大于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6.5被判为不合格的提交检查批应由制造厂进行全数检验,在除不合格品后重新组批交验,提交复验时须附复验记录,如该复验批仍判为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再申请验收。6.6在判为合格的检查批中,应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整修为合格品,或用同类合格品替换。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外包装应标有:
a.产品型号、名称、数量;
b.供号、货号;
c.箱体尺寸;
d.净重、毛重:wwW.bzxz.Net
e。制遣厂厂名、出厂日期。
7.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一盒,涂101防锈油后封盒,
7.3产品包装时每两块正面相叠,中间用17g/m2白拷贝纸隔开,50块装盒外贴合格证标志,再用双瓦楞纸箱包装,每箱装10盒,封箱后用打包带在长度方向中间捆扎一道。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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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产品在装卸、运输时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抛掷,不得雨淋,不得与腐蚀性物品一起装运。7.5产品必须贮存于干燥通风并能防止雨雪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大于80%,禁止与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在正常贮存六个月内应保证产品质量。7.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协昌缝纫机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学军、陈家联、郑鹤林。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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