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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Z 0003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DHZ 0003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大糊子食品有限公司 辣鲜露调味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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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食品 有限公司 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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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Z 0003 S-2016 成都大糊子食品有限公司 辣鲜露调味料 QDHZ0003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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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大糊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HZ0003S-2016
辣鲜露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5)S-20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28日
2016-01-20发布
2016-01-29实施
成都大糊子食品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DHZ0003S-2016
Q/DHZ0003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41/001《复合调味料》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求,起草了《辣鲜露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大糊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大糊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念文,胡孝刚。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1范围
辣鲜露调味料
Q/DHZ0003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辣鲜露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酱油、辣椒、饮用水为原料,辅以食用盐、白砂糖、菜籽油或大豆油,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辣椒油树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粉碎、熬炼、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辣鲜露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535大豆油
GB1536
菜籽油
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902
GB2717
GB2760wwW.bzxz.Net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酱油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
GB4789.10
GB4789.15
GB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I的测定
GB/T 5009.37
GB/T5009.39
GB/T5009.56
GB5461
GB5749
GB7718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
GB14881
GB28050
GB28314
谷氨酸钠(味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GB/T30382
QB/T2845
辣椒(整的或粉状)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DHZ0003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2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3.1.3食用盐应GB5461规定。
3.1.4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3.1.5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3.1.6
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7
3.1.8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9
辣椒油树脂应符合GB/T28314的规定。3.1.10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3.1.11
苯甲酸钠应符合GB1902的规定。3.1.12饮用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红褐色或棕褐色
粘稠状液体
味鲜、辣,具有本产品特有滋、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总酸(以乳酸计)/(g/100g)氨基酸态氮/(g/100g)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总碑(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霉毒素B/(μg/kg)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目视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检验方法
GB/T5009.39
GB/T5009.56
GB/T5009.37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22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表3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均以/25g表示)c
8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致病菌指标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均以/25g表示)c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100CFU/g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10000CFU/g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Q/DHZ0003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3MPN计数法
检验方法
GB 4789.10第二法
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总酸、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绿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Q/DHZ0003S-2016
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0kg(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禁与有毒有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业标作
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白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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