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LX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GLX 0001 S-2016
中文名称:广汉隆兴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调制肉串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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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有限公司
速冻
调制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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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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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GLX 0001 S-2016 广汉隆兴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调制肉串
QGLX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广汉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LX0001S-2016
速冻调制肉串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109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月28日
2016-01-21发布
2016-01-29实施
广汉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GLX0001S-2016
一馥案
Q/GLX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和GB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速冻调制肉串》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
本标准由广汉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汉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荣英、姜蕾。1范围
速冻调制肉串
Q/GLX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调制肉串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肉、猪肥肠、猪排骨、猪脆骨、鸡肉、鸡皮、鸡脆骨(掌中宝)、鸡胗、鸭肉、鸭肠,辅以或不辅以辣椒、食用盐、香辣料、鸡精、辣椒粉、添加辣椒红、三聚磷酸钠、食品用香精(牛肉香精、羊肉香精),经选料、解冻或不解冻、清洗、修整、拌料、速冻、包装、冷藏而成的非即食型速冻调制肉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2707
GB2721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0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GB16869
鲜、冻禽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25566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SB/T10371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GLX0001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 1鲜、冻猪肉、猪肥肠、猪排骨、猪脆骨应符合 GB 2707的规定。3.1.2鸡肉、鸡皮、鸡脆骨(掌中宝)、鸡胗、鸭肉、鸭肠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辣椒、辣椒粉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香辣料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3.1.53
鸡精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
辣椒红应符合GB1886.34的规定。3.1.8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25566的规定。食品用香精(牛肉香精、羊肉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93
3.1.10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表1感官要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及性状,无霉变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g/100g)
过氧化值/(g/100g)
铅(以Pb计)/(ng/kg)
镉(以Cd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铬(以Cr计)/(mg/kg)
N-二甲基亚硝胺/(ug/kg)
检验方法
随机取适量样品倒入白
色器皿内,在充足自然光线
下,采取目测、鼻膜、口尝
的方法。
检验方法bzxZ.net
GB/T12457
GB/T 5009.56GB/T5009.37
GB5009.12
GB5009.15
GB5009.11
GB5009.123
GB/T 5009.26
3.4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葡球菌/(CFU/g)
表3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m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100
Q/GLX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3.10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1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过氧化值、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业标
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GLX0001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6个独立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kg(不少于12个独立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18℃)条件下运输。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18℃)条件下贮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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