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BS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HBS 0001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华宝食品厂 竹筒糯香肉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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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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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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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HBS 0001 S-2016 成都华宝食品厂 竹筒糯香肉
QHBS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成都华宝食品厂企业标准
Q/HBS0001S-2016
竹筒糯香肉
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063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5日
2016-01-01发布
成都华宝食品厂发布
2016-01-06实施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
Q/HBS0001S-2016
Q/HBS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竹筒糯香肉》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华宝食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华宝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克健。
1范围
竹筒糯香肉
Q/HBS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竹筒糯香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鹅肉中的一种为原料,辅以糯米、大米、食用玉米淀粉、大豆组织蛋白、食用盐、白砂糖、花生仁、竹笋干、香菇、干辣椒、郏县豆瓣、八角、桂皮、花椒、小茴香、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中的多种,添加谷氮酸钠、鸡肉香精、猪肉香精,经选料、解冻或不解冻、修整、清洗、切配、调味、灌装、高温灭菌、冷却而成的竹筒精香肉。2规范性引用文件www.bzxz.net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丁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4大米
GB/T1532花生
GB1535
大豆油
GB1536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菜籽油
主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 4789.26
GB 4789.30
CB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
GB/T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9695.8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GB/T9695.15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GB 9959.1鲜、冻片猪肉
GB/T9961鲜冻]体羊肉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6869鲜、冻禽产品
GB/T17238鲜、冻分割牛肉
GB17239鲜、冻兔肉
Q/HBS0001S-2016
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19111玉米油
GB/T20560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82
GB/T30391花椒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H/T1303香菇
NY5232无公害食品竹笋干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鲜(冻)猪肉应符合GB9959.1的规定。3.1.2鲜(冻)牛肉应符合GB/T17238的规定。3.1.3鲜(冻)羊肉应符合GB/T9961的规定。3.1.4鲜(冻)兔肉应符合GB17239的规定。鲜(冻)鸡肉、鸭肉、鹅肉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3.1.5
糯米、大米应符合GB1354的规定。3.1.7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大豆组织蛋白应符合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
花生仁应符合GB/T1532的规定。竹笋干应符合NY5232的规定。
香菇应符合GII/T1303的规定。
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郸县豆瓣应符合GB/T20560的规定。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
3.1.20小茴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21
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
3.1.22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3.1.23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24
3.1.25鸡肉香精、猪肉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26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无哈喇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l计)/(g/100g)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计)/(ng/kg)≤铅(以Pb计)/(mg/kg)
无机砷/(mg/kg)
镐(以Cd计)/(mg/kg)
总汞(以Hg计)/ (mg/kg)
铬(以Cr计)/(mg/kg)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黄曲霉毒素B/(μg/kg)
3.4微生物限量
Q/HBS0001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充足自然光线下,采用日测、鼻膜,煮熟后口尝其滋味
检验方法
GB/T9695.15
GB/T9695.8
GB5009.33
CB5009.12
GB 5009.11
GB5009.15
GB5009.17
GB5009.123
GB/T5009.26
GB/T18979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并按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
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全
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HBS0001S-2016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4的规定。
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亚硝酸盐残留量、商业无菌(罐头食品)、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企业标准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kg(不低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
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购存时应留有一定问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白生产之日起,10℃25℃保质期为10个月,10℃以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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