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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S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HXS 0001 S-2016

中文名称:简阳市弘鑫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面制品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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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有限公司 调味 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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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S 0001 S-2016 简阳市弘鑫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面制品 QHXS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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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简阳市弘鑫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XS0001S-2016
调味面制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7。S-20/6
有效期至:1年02月0日
2016-01-28发布
2016-02-06实施
简阳市弘鑫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
Q/HxS0001S-2016
Q/HXS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41/T515《调味面制食品》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起草了《调味面制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简阳市弘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简阳市弘鑫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望东。bzxz.net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1范围
调味面制品
Q/HXS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辅以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辣椒、白砂糖、食用盐、鸡精、味精、花椒、芝麻、白胡椒、八角、山奈、小香、丁香、多香果、孜然中的多、种,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红曲红、辣椒红、子黄、D-异抗坏血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脂、鸡肉香精、牛肉香精、鱼味香精、海鲜味香精、猪肉香精中的多种,经选料、清洗或不清洗、干燥或不干燥、粉粹或不粉粹、配料、调和、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而成的调味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1355
GB1535
GB1536
GB2720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白砂糖
小麦粉
大豆油
菜籽油
味精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
GB 4789.10
GB4789.15
GB5009.12
GB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葡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2
GB/T5009.37
GB/T5009.56
食品中黄曲霉素B的测定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面制食品出铝的测定
GB/T5009.182
GB5641
GB5749
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家准
GB/T7652
GB7718
GB7900
GB7912
GB82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白胡椒
食品安全国家标港食品添加剂子黄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
GB/T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8957糕点厂卫生规范
谷氨酸钠
GB/T 8967
GB107833
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GB/T11761
GB/T12457
GB/T15691
GB15961
GB19111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添加剂红曲红
玉米油
整孜然
GB/T22267
GB/T22300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30616
QB/T2845
SB/T10371
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首酸二钠
鸡精调味料
Q/HXS0001S-2016
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8号)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3.1.2
食用卡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菜籽油应符合GB1356的规定。
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
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
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
鸡精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
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山奈、小茴香、多香果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白胡椒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红曲红应符合GB15961的规定。
辣椒红应符合GB10783的规定。
3.1.22子黄应符合GB7912的规定。Q/HXS0001S-2016
3.1.23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8273的规定。3.1.24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8号)的规定。
3.1.25鸡肉香精、牛肉香精、鱼味香精、海鲜味香精、猪肉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26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表1感官要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条状、块状或具有本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性状,形状规则、整齐,有韧性,无群变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酸败味、霉味和其他异味无肉眼可见其他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g/100g)
酸价/(g/100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总础(以As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铝(以A1计)(以干质量计)/(mg/kg)黄曲霉毒素B/(ug/kg)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g)
霉菌计数/(CFU/g)
3.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致病菌项目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菊球菌
微生物限量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均以/25g表示)C
100CFU/g
1000CFU/g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放置于洁净的白
瓷盘中,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性状,膜其
气味,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5009.37
GB/T5009.56
GB5009.11
GB5009.17
GB5009.12
GB/T5009.182
GB/T5009.22
检验方法
GB4789.15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HXS0001S-2016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7中冷加工糕点的规定4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4.5.1
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Q/HXS0001S-2016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白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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