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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M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LHM 0001 S-2016

中文名称:泸州华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馥郁型白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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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泸州 酒业 集团 有限公司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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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泸州华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HM0001S-2016
馥郁型白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077S-26
有效期至:2019年。1月日
2016-01-01发布
四川省食品
2016-01-06实施
泸州华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
4技术要求
5检验规则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目
Q/LHM0001S-2016
Q/LHM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GB/T10781.1《浓香型白酒》和GB/T26760《酱香型白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L作导则白酒》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馥郁型本标准由泸州华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泸州华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保成,何婕茹,杨官荣,王勇。I
1范围
馥郁型白酒
Q/LHM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馥郁型白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高梁、大米、玉米、糯米、小麦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馥郁型白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1小麦
GB1353玉米
GB1354
GB2715
GB2761
GB2762
GB2763
粮食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顶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高粱
GB/T8231
GB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含量41.0%vo1~68.0%vol,高度酒义分为优级、一级;低度酒:酒精度含量25.0%vo1~41.0%vo1(不包含41%vo1),低度酒又分为优级、一级。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高梁应符合GB/T8231的规定。
4.1.2小麦应符合GB1351的规定。4.1.3大米、糯米应符合GB1354的规定。4.1.4玉米应符合GB1353的规定。4.1.5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高度酒感官要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幽雅、舒适,带有典型的馥郁香较优雅郁香气
醇厚绵柔,优雅细腻,甘爽味长酒体醇和协调、后味净炎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表2低度酒感官要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舒适,馥郁香明显
醇厚绵柔,优雅细腻,甘爽味长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馥郁香较明显
酒体柔顺协调,后味较长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高度酒理化指标
酒精度/(%vol)
总酸(以乙酸计)/(g/)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已酸乙酯/(g/L)
乙酸乙酯/(g/l.)
固形物/(g/L)
甲醇/(g/L)
鼠化物(以HCN计)/(mg/L)
铅(以Pb计)/(mg/L)
0.60~2.80
0.60~2.60
41.0~68.0
0.30~2.50
Q/LHM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T10345
检验方法
GB/T10345
检验方法
GB/T10345
GB/T5009.48
GB5009.12
酒精度/(%vo1)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己酸乙酯/(g/L)
乙酸乙酯/(g/L)
固形物/(g/L)
甲醇/(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铅(以Pb计)/(mg/L)
4.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6农药残留限量
表4低度酒理化指标
25.0~41.0(不包括41.0)
0.40~2.20
0.40~2.20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LHM0001S-2016
检验方法
GR/T10345
GB/T5009.48
GB5009.12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wwW.bzxz.Net
应符合GB8951和GB14881的规定。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已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5.3型式检验
5.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LHM0001S-2016
5.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L(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应符合GB2757的相关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问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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