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C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LSC 0001 S-2016
中文名称: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麦麸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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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四川
食品
有限公司
食用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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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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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LSC 0001 S-2016 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麦麸
QLSC0001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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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SC0001S-2016
食用麦麸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v3042S-201l
有效期至:2019年。1月04日
2015-12-07发布
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
2016-01-05实施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
Q/LSC0001S-2016
Q/LSC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1355《小麦粉》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食用麦》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清,梁沙莉,赛莉萍。Ⅱ
1范围
食用麦麸
Q/LSC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麦麸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清理、润麦、研磨、筛理、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的食用麦麸。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1351
GB2761
GB2762
GB27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素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
GB/T5009.17
GB/T5009.19
GB/T5009.22
GB/T5009.2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5009.123bZxz.net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5492
GB/T5494
GB/T5497
GB/T5505
GB/T5508
GB/T5509
GB/T5511
GB5749
GB7718
GB14881
GB28050
JJF1070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灰分测定法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法
蛋白质测定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
3.1润麦:根据小麦研磨的目标水分含量及目前实际水分含量计算出吨麦需要的加水量进行着水操作,着完水的小麦进入到润麦仓内,进行润麦调质处理,使得水分充分渗透到小麦各层,以符合工艺的要求。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小麦应符合GB1351、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滋、气味
4.3理化指标
细碎屑碎、鳞片状或颗粒状
浅黄色或暗红色
小麦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变等异味不得掺入小麦麸以外的物质,若加入需做说明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灰分(以干基计)/(g/100g)含砂量/(g/100g)
磁性金属物/(g/kg)
粗蛋白(以干基计)/(g/100g)粗纤维(以干基计)/(g/100g)铅(以Pb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镉(以Cd计)/(mg/kg)
铬(以Cr计)/(mg/kg)
苯并[a】芘/(μg/kg)
黄曲霉毒素B/(μg/kg)
六六六/(mg/kg)
滴滴递/(mg/kg)
4.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LSC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T5492
GB/T5494
检验方法
GB5497
GB/T5505
GB/T5508
GB/T5509
GB/T5511
GB/T5009.10
GB5009.12
GB/T5009.17
GB/T5009.11
GB5009.15
GB5009.123
GB/T5009.27
GB/T5009.22
GB/T5009.19
GB/T5009.19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LSC0001S-2016
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以干基计)、磁性金属物、含砂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5.3型式检验
5.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标)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清、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离墙50cm离地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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