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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J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LSJ 0002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鹿神酒业有限公司 苦荞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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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酒业 有限公司 苦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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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J 0002 S-2016 成都鹿神酒业有限公司 苦荞酒 QLSJ0002 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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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
有效期至:
成都鹿神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SJ0002S-2016
苦荞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63156S-2016
有效期至:201)年02月。扫
2016-01-26发布
成都鹿神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食
2016-02-06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
Q/LSJ0002S-2016
Q/LSJ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技术要求,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苦养酒》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鹿神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出成都鹿神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志伦。
1范围
苦荞酒
Q/LSJ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苦荞酒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白酒为原料,辅以苦养,经清洗、晾干、浸泡、过滤、调配、灌装而成的苦养酒。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丁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木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丁本标准。
GB/T191
GB2757
GB2761
GB2762
GB27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人残留限量GB4789.1
GB4789.10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8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GB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458养麦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蒸馏白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2苦养应符合GB/T10458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衍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
滋味、气味
3.3理化指标
淡黄色至深棕色,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澄清透明液体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酒精度(20℃)/(%vo1)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甲醇/(g/L)
铅(以Pb计)/(m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土1.0%vo1。“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总酯、甲醇取蒸馏液测定。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12.0~58.0
表3微生物限量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
0/25ml
0/25ml
Q/LSJ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T10345
检验方法
GB/T10345
GB/T5009.48
GB5009.12
GB/T5009.48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仅限酒精度低于24C%vo1的产品。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1的规定。
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2
Q/LSJ0002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米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L(不低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注明摄入量及不适宜人群,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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