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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J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LYJ 0001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西昌东田食品有限公司凉源酒业分公司 食用菌泡酒(配制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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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四川 食品 有限公司 酒业 分公司 食用菌 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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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J 0001 S-2016 四川西昌东田食品有限公司凉源酒业分公司 食用菌泡酒(配制酒) QLYJ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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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四川西昌东田食品有限公司凉源酒业分公司企业标准Q/LYJ0001S-2016
食用菌泡酒(配制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94S-2016
有效期至:20(9年02月日
2016-01-21发布
2016-02-06实施
四川西昌东田食品有限公司凉源酒业分公司发布儿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目次
Q/LYJ0001S-2016
Q/LYJ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食用菌泡酒(配制酒)》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西昌东田食品有限公司凉源酒业分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西昌东田食品有限公司凉源酒业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枫。
1范围
食用菌泡酒(配制酒)
Q/LYJ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泡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辅以牛肝菌、猴头菌、松口蘑(松茸)、块茵、鸡油菌、羊肚菌中的一种或多种、白砂糖或低聚果糖,经原、辅料预处理、选料、配料、浸泡、陈酿、过滤、灌装而成的食用菌泡酒(配制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09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3188松茸
GB/T23191牛肝菌美味牛肝菌
GB/T23528低聚果糖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白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2牛肝菌应符合GB/T23191的规定。安全
3.1.3猴头菌、块菌、鸡油菌、羊肚菌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4松口蘑(松茸)应符合GB/T23188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3.1.6低聚果糖应符合GB/T23528的规定。3.1.7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清香纯正,香气和谐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Q/LYJ0001S-2016
检验方法
随机取产品适量倒入白色
器皿内,在自然光线下,采取
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注:当酒温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酒精度(20℃)/(%vo1)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铅(以Pb计)/(mg/kg)
甲醇\/(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偏差不得超过土1.0%vo1;b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方法
GB/T5009.48bzxZ.net
GB/T12456
GB/T10345
GB5009.12
GB/T5009.48
3.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水质量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LYJ0001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L(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业标准
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购存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2757、GB7718、GB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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