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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CH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MCH 0002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绵阳岑好饮料有限公司 植物蛋白饮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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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四川 绵阳 饮料 有限公司 植物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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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CH 0002 S-2016 四川绵阳岑好饮料有限公司 植物蛋白饮料 QMCH0002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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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
有效期至:
四川绵阳岑好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CH0002S-2016
植物蛋白饮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7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2月0日
2016-01-19发布
2016-02-06实施
四川绵阳岑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MCH0002S-2016
Q/MCH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16322《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植物蛋白饮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绵阳岑好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绵阳岑好饮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春。
1范围
植物蛋白饮料
Q/MCH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花生仁、核桃仁、巴旦木仁中的两种或三种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乳粉、白砂糖,添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三聚磷酸钠、微晶纤维素、焦磷酸钠、碳酸氢钠、琼脂、三氯蔗糖、蔗糖脂肪酸脂、羧甲基纤维素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黄原胶、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又名司盘60)(仅限植物蛋白饮料)、花生香精、核桃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烘烤、脱皮、粉碎、调配、均质、灌装、灭菌制成的植物蛋白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T1532花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蔗糖脂肪酸酯GB1886.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1886.41
GB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1904
GB1975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琼脂(琼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
GB 4789.4
GB4789.10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
GB5009.11
GB5009.12
GB5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12488食品添加剂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Q/MCH0002S-2016
GB134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GB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bzxZ.net
GB19644
GB25531
GB25540
GB25557
GB25566
GB30616
LY/T1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燕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核桃仁
SB/T10673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食品添加剂微品纤维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花生仁应符合GB/T1532的规定。3.1.2核桃仁应符合LY/T1922的规定。3.1.3扁桃(巴旦木)仁应符合SB/T10673的规定。3.1.4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3.1.6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GB1886.37的规定3.1.7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25540的规定。3.1.8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25566的规定。3.1.9焦磷酸钠应符合GB25557的规定。3.1.10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6.2的规定。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1886.103的规定。3.1.11
琼脂(琼胶)应符合GB1975的规定。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规定。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GB1886.27的规定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1904的规定。3.1.16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1886.65的规定。3.1.17
黄原胶应符合GB1886.41的规定。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应符合GB13481的规定。花生香精、核桃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19
3.1.20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
滋、气味
乳白色或乳黄色
表1感官要求
均匀乳注液,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及脂肪上浮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蛋白质/(g/100mL)
总碑(以As计)/(mg/L)
铅(Pb)/(mg/L)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mL)
大肠菌群/(MPN/mL)
霉菌和酵母/(CFU/mL)
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萄萄球菌
表3微生物限量
表4致病菌限量
100CFU/mL
1000CFU/mL
Q/MCH0002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烧杯中,在自
然光线下目测、鼻膜、口尝,
检验方法
GB 5009. 11
GB5009.12
检验方法
GB4789.15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Q/MCH0002S-2016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低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卡准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饼
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贴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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