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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T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MST 0002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牧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豆豉调味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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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调味 食品 有限公司 风味 豆豉 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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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T 0002 S-2016 成都牧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豆豉调味料 QMST0002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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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Q/MIST
成都牧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ST0002S-2016
风味豆豉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3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日
2016-01-12发布
成都牧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2016-01-23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MST0002S-2016
Q/MST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依据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和DB51/T394《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技术要求》,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风味豆豉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
本标准由成都牧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牧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琼华。
1范围
风味豆豉调味料
Q/MST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豆豉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豆豉为原料,辅以菜籽油(或大豆油、玉米油)、豆瓣、干辣椒、花椒、花生、香菇、泡姜、泡辣椒、虾仁、虾皮、小黄鱼干、麦穗鱼干、银鱼、白宗鱼干、鲜(冻)牛肉、鲜(冻)猪肉、芝麻、白砂糖、八角、山奈、丁香、桂皮、多香果、小茴香、豆蔻、生姜、大蒜、葱、甜面酱、食醋、酱油、鸡精调味料、调味料酒中的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味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挑选、清洗或不清洗、粉碎或不粉碎、干燥或不干燥、配料、炒制、包装而成的即食性风味豆豉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T1532花生
GB1535大豆油
GB1536
5菜籽油
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2707
GB2717
GB2719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
食醋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4789.10
GB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及无机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GB/T5009.37
GB/T5009.39
GB/T5009.5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652八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144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芝麻
GB/T11761
GB/T12456
GB/T12457
GB14881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
GB1911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玉米油
GB/T20560
GB/T22300
GB28050
郏县豆瓣
地理标志产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30380
GB/T30381bzxz.net
GB/T30382
GB/T30383
GB/T30391
GH/T1013
QB/T2845
SB/T10296
SB/T10348
SB/T10371
SB/T10416
多香果
辣椒(整的或粉状)
呈味核苷酸二钠
食品添加剂
甜面酱
鸡精调味料
调味料酒
酱腌菜
SB/T10439
SC/T3205虾皮
DB51/T391豆鼓技术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MST0002S-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豆豉应符合DB51/T391的规定。3.1.2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3.1.3菜籽油应符合GB 1536的规定。3.1.4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豆瓣应符合GB/T20560或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3.1.5
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6
3.1.7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8花生应符合GB/T1532的规定。3.1.9
香菇应符合GH/T1013的规定。
3.1.10泡姜、泡辣椒应符合SB/T10439的规定。3.1.11
Q/MST0002S-2016
干虾仁、小黄鱼干、麦穗鱼干、银鱼干、白宗鱼干应符合GB10144的规定。虾皮应符合SC/T3205的规定。
鲜(冻)牛肉、鲜(冻)猪肉应符合GB2707的规定。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山奈、小茴香、豆蔻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多香果应符合GB/T30380的规定。生姜应符合GB/T30383的规定。
大蒜应符合SB/T10348的规定。
葱应新鲜、无腐烂、无杂质,并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甜面酱应符合SB/T10296的规定
食醋应符合GB2719的规定。
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调味料酒应符合SB/T10416的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5'-呈味核首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性状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总酸(以乳酸计)/(g/100g)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酸价(以脂肪计)/(KOH)(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总砷(以As计)/(mg/kg)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尝其滋味,膜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12456
GB/T5009.39
GB/T 5009. 56、GB/T 5009. 37GB5009.11
铅(以Pb计)/(mg/kg)
黄曲霉毒素Br/(μg/kg)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大肠菌群/(CFU/g)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表2(续)
表3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兽药残留限量
Q/MST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5009.12
GB/T5009.22
检验方法
GB4789.3平板计数法
GB4789.10第二法
3.9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3.10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1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日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时: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数量
Q/MST0002S-2016
4.5.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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