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LY 0003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PLY 0003 S-2016
中文名称:攀枝花市绿韵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花色挂面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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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农业
开发
有限公司
花色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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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PLY 0003 S-2016 攀枝花市绿韵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花色挂面
QPLY0003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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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攀枝花市绿韵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PLY0003S-2016
花色挂面bzxZ.net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95S-2016
年02月E
有效期至:2019
2016-01-21发布
2016-02-06实施
攀枝花市绿韵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金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PLY0003S-2016
Q/PLY0003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LS/T3212《挂面》,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花色挂面》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攀枝花市绿韵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攀枝花市绿韵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刚、普国斌、王行。品
1范围
花色挂面
Q/PLY0003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花色挂面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为原料,辅以(鸡蛋、辣木叶粉、香菇粉、块菌粉、玉米粉、苦荞粉、绿豆粉、大豆粉、绿茶粉、胡萝卜粉、山药粉、土豆粉中的一种或多种)、食用盐,添加食用碱(碳酸钠),经选料、配料、调粉、和面、压片、切条、干燥、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型花色挂面。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
GB1355小麦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
GB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的测定GB5461
食用盐
GB/T5517
GB5749
GB7096
GB7718
粮油检验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463玉米粉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SB/T10638鲜鸡蛋、鲜鸭蛋分级
LS/T3212挂面
NY/T494魔芋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3鸡蛋应符合SB/T10638的规定。辣木叶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3.1.4
3.1.5香菇粉、块菌粉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6玉米粉应符合GB/T10463的规定。Q/PLY0003S-2016
3.1.7苦荞粉、绿豆粉、大豆粉、绿茶粉、胡萝卜粉、山药粉、土豆粉应符合无腐败、无霉变,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3.1.8食用碱(碳酸钠)应符合GB1886.1的规定。3.1.9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呈本品固有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组织形态、性状,无变质、无点本品固有滋气味,无异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酸度/(mL/10g)
自然断条率/(g/100g)
熟断条率/(g/100g)
烹调损失率/(g/100g)
铅(以Pb计)/(mg/kg)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7食品添加剂
检验方法
随机取产品适量,置入清洁的白色器皿内,在自然光下,通过目测、鼻嗅、煮熟后口尝的方法。
检验方法
GB/T5517
LS/T3212附录B
LS/T3212附录C
LS/T3212附录C
GB5009.12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雷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PLY0003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自然断条率、烹调损失率、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专业标准
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使用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时,应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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