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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JS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QJS 0002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巧吉思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调味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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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食品 有限公司 固态 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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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巧吉思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JS0002S—2016
固态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41S-2016
有效期至:2018年01 月22 日
2015-12-29发布
成都巧吉思食品有限公司
2016-01-23实施
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
4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目次
Q/QJS0002S2016
Q/QJS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SB/T10415《鸡粉调味料》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固态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巧吉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巧吉思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素频。
1范围
固态调味料
Q/QJS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88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
GB 4789.4
GB 4789. 5
GB 4789.10
GB 5009.3
GB5009.11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GB5461
GB5749
GB 7718
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
GB/T12457
谷氨酸钠(味精)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GB/T15691
GB/T19618
GB/T23183
GB28050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辣椒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企
HG2791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QJS0002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产品分类
3.1香辛料粉
以食用盐、味精、胡椒粉、孜然粉、辣椒粉、花椒粉、甘草粉为原料,添加二氧化硅,经配料、混合、搅拌、过筛、包装而成香辛料粉。3.2辣椒调味粉
以辣椒粉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味精、花椒粉、白砂糖、丁香粉、猪肉呈味粉,添加谷氨酸钠、5”一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经配料、混合搅拌、过筛、包装而成辣椒调味粉。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辣椒粉应符合GB/T23183的规定。4.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4.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4.1.4辣椒粉应符合GB/T23183的规定。丁香粉、胡椒粉、孜然粉、芹菜籽粉、花椒粉、草果粉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5
4.1.6甘草粉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4.1.7
猪肉呈味粉应符合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4.1.8
4.1.9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二氧化硅应符合HG2791的规定。4.1.10
4.1.11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4.3理化指标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呈粉末状
具有本产品固有滋、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于干净白色瓷盘
中,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氯化钠计)/(g/100g)谷氨酸钠/(g/100g)
酸不溶性灰分/(%)
总砷(以As计)/(ng/kg)
铅(Pb)/(mg/kg)
黄由霉毒素B/(μg/kg)
4.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g)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4.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6农药残留限量
表2理化指标
香辛料粉
表3微生物指标
香辛料粉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8食品添加剂
辣椒调味粉
辣椒调味料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9净含量及充许短缺量
Q/QJS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T12457
SB/T10371
GB/T12729.9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22
检验方法
GB4789.10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需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3
Q/QJS0002S-2016
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5.3型式检验
5.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组批wwW.bzxz.Net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00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00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该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购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库房内,应隔墙离地,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质混贮。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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