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14-1998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化工>>化学助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水处理剂>>G71化学助剂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9-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钱福根、鲁显菊、马兆云、林斌、王素芬
起草单位:上海皮革化工厂、四川省什邡市亭江化工厂、宁波皮革化工厂、浙江省皮革化工厂
归口单位: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发布部门:国家轻工业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多种材料经化学合成而制得的阳离子皮革加脂剂,用于各种皮革加脂。 QB/T 2414-1998 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 QB/T2414-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QB/T2414-1998
根据国内皮革行业阳离子型加脂剂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是以国内市场上常见的烷基铵盐类表面活性剂为乳化剂的阳离子型合成加脂剂为依据,亦可适合以烷基吗啉盐、烷基咪唑、烷基吡啶盐为乳化剂的阳离子型加脂剂。本标准适合于所有范畴内的阳离子型加脂剂。阳离子型加脂剂在制革生产中主要用于表面加脂,由于其电荷性有利铬的渗透,防止表面过,也有利于提高油脂、染料的吸收率。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皮革化工厂、四川省什郁市亭江化工厂、宁波皮革化工厂、浙江省皮革化工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福根、鲁显菊、马兆云、林斌、王素芬。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
QB/T 2414-1998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多种材料经化学合成而制得的阳离子皮革加脂剂,用于各种皮革加脂。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T2158--1995制革用加脂剂测试方法QB/T2412—1998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3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水分,%
pH(100g/L
乳液)
乳液稳定性(1 : 9 稀释液)
试验方法
油状液体或浆膏状体,无机械杂质50.0
24h无浮油,不分层
阳离子
取样及测试通则应符合QB/T2412—1998中第3、4章的规定。4.1外观
取试样适量,盛于烧杯中,目测。4.2水分的测定
按QB/T2158—1995中3.2进行检验。4.3pH的测定
按QB/T2158-1995中3.3进行检验。4.4乳化稳定性的测定
按QB/T2158—1995中3.4进行检验。4.5阳离子定性
称取试样3.0g,加水(20℃~30℃)稀释至100mL,摇匀。取试样一滴于试管中,再加人三氯甲烷5mL、0.1%溴酚蓝溶液5mL、1mol/L盐酸溶液1mL,然后充分振荡,混合均匀之后静止分层,三氯甲烷国家轻工业局1998-11-25批准
TKAONKAca-
1999-06-01实施
层显黄色,即证明含有阳离子官能团。5检验规则
5.1组批
QB/T 2414—1998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5.2.2检验项目
应检验表1中序号1,2,3,4。
5.2.3合格判定免费标准bzxz.net
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生产正常时,每季度进行次型式检验。5.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5.3.3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如只有序号1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其他各项如有一项(及以上)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中除序号1一项外仍有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6.2包装
产品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6.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
6.4贮存
6.4.1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35℃,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6.4.2在原包装(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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