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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7822-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7822-2019

中文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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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挥发性 有机物 组织 排放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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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编号:GB 37822—2019 标准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5-24 实施时间:2019-07-01 标准大小: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Ⅴ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o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己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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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9-05-24发布
2019-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执行范围与时间..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目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0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1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GB37822-2019
GB37822—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敲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泄漏和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AQ/T4274一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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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2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敬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5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6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7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3.9
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2
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seal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3.11
机械式鞋形密封mechanicalshoeseal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3.12
双重密封doubles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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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bZxz.net
气相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3.14
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openrecirculatingcoolingwatersystem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3.16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7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3.18
重点地区key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19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20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执行范围与时间
4.1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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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基本要求
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储罐控制要求
5.2.1.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2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3.1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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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5.2.3.2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3.3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6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基本要求
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6.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6.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6.2条规定。6.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6.2.1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6.2.2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6.2.3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2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1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7.1.1物料投加和卸放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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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1.2化学反应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7.1.3分离精制
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1.4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1.5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6
7.3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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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7.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8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8.1管控范围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8.2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1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表1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单位:μmol/mol
适用对象
气态VOCs物料
液态VOCs物料
8.3泄漏检测
挥发性有机液体
泄漏认定浓度
8.3.1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重点地区泄漏认定浓度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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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8.3.2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予泄漏检测: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d)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e)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h)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i)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8.4泄漏源修复
8.4.1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d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8.4.2条规定外,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d内完成修复。8.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延迟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a)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修复;b)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
c)其他特殊情况。
8.5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8.6其他要求
8.6.1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8.6.2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a)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二次阀: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8.6.3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8
9敬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9.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9.1.1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GB37822—2019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9.1.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9.2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9.2.1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b)采用沟渠输送,若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9.2.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9.3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8.4条、8.5条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0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0
10.1基本要求
10.1.1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本章要求。10.1.2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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