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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4-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564-2008

中文名称: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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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机动车 回复 反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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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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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B 11564-2008
标准名称: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英文名称: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08-11-10
实施时间:2009-05-01
标准大小:2.66M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
a)3认证申请
b)4认证标志;
c)5认证
d)8生产一致性;
e)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f)10正式停产;
g)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i)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到本标准代替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
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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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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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4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1564—2008
代替GB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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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GB11564—2008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一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a)
3认证申请:
b)4认证标志;
5认证;
8生产一致性;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10正式停产;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12过渡规定:
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本标准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增加了IB类和Ⅱ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64一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564—1989.GB11564—1998。I
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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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15642008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978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0485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回复反射
retro-reflection
光线沿着与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3.2
retro-reflectingoptical unit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能产生“回复反射”的单元反射器。3.3
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r-reflectingdevice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3.4
回复反射器发光区域illuminatingareaof theretro-reflectingdevice由制造商规定回复反射器光学系统的最外边缘围成的区域,3.5
回复反射器的角直径angulardiameter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由回复反射器最大发光区域和光源的中心或受光器中心所构成的立体角。3.6
基准轴线(NC)axis of reference由制造商规定的,在光度测试和回复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一0°)。3.7
基准中心(C)centerofreference由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与发光区域的交点3.8
观察角(a)angleof divergence基准中心到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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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64—2008
照射角(β)illumination angle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3.10
旋转角(g)angleofrotation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线旋转所经过的角度。3.11
反射器照度(E)illumination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在一与入射光线垂直的,且通过回复反射器基准中心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度3.12
发光强度系数(CIL)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上,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度的比值。
IB或ⅡB类回复反射器retroreflectingdevice of classIBor亚B与其他嵌人车身的信号灯复合的回复反射器4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其应有的功能,其外表面应不粗糙且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此外,应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4.1.2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不易拆卸,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4.1.3对于IVA类反射器,其在车辆上固定连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4.1.4在正常使用时,反射器的内表面不允许有接触外界的人口。4.2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1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类:IA或IB类、ⅢIA或ⅢB类(用于挂车)和IVA类。4.2.2IA或I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做成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宁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4.2.3ⅢA或Ⅲ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在一角上标有安装标记*TOP”字样,则该角的顶点应指向上方。反射器中心允许有(也可无)一个空白三角形的非反射区(内外三角形对应边平行),其外形边长(A)应在150mm~200mm之间,但沿垂直方向的反射区宽度(B)至少为外形边长的20%。其反射区可以做成连续的或间断的,间断的最短间距(C)不得大于15mm,三角形每边上的反射分块数,包括顶角处至少四个,且每一反射分块只有通过型式检验的IA类反射器可以替换。具体尺寸要求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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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ⅢA和Ⅲ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示意图GB11564—2008
4.2.4IVA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做成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应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该类反射器发光区域的面积至少为25cm2
4.2.5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但应在设计上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允许通过油漆或清漆等着色获得。4.3反射器的色度
4.3.1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白色)。4.3.2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色温为2856K)照射时,其观察角α为20',照射角B为V=H=0(无色透明反射器β为V=±5°H=0°),反射光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要求。
4.3.3无色透明反射器不应产生选择性反射,即经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度坐标和y变化不大于0.01。4.4反射器的光度(CIL值)
4.4.1IA类、IB类和ⅢA、ⅢB类
4.4.1.1红色反射器的CIL值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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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64—2008
反射器
IA、IB
观察角
垂直V
水平H
1°30°
照射角β
单位为毫坎德拉每勒克斯
±10°
±20°
注:在以基准中心为顶点,以(V=土10°H=0)和(V=土5°,H=士20°)为边界的立体角,不允许CIL值小于本表最后两栏的数值。
IA类、IB类琥珀色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2.5。4.4.1.2
4.4.1.3工A类,IB类无色透明反射器的CII.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4。4.4.2IVA类反射器的CIL值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表2
观察角
琥珀色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垂直V
水平H
反射器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耐人侵试验;
±10°
耐撞击试验(仅IVA类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耐油性试验;
耐腐蚀性试验;
照射角β
±20°
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耐热性试验。
试验方法
5.1对4.1和4.2的规定以目视法进行判定。5.2反射器色度试验
±30°
单位为毫坎德拉每勒克斯
±40°
±50°
5.2.1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色度要求。5.2.2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按4.3.2或4.3.3要求,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5.3反射器的光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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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反射器的光度测试如图2所示。观察测量点
(受光器)
观察角
照射角B
基准轴线(NC
图2反射器的光度测试
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5.3.2由反射器制造商提供NC,此轴线方向就是表1及表2中β在V=H=0°的方向。对于多个基准轴线,光度测量应对不同或最边缘的轴线分别测量。5.3.3对于IA或IB类反射器,仅考虑其发光区域在直径为200mm圆内的部分,发光区域本身应限制在100cm,而反射器光学单元的表面则不必达到这一面积,制造商应规定反射器的发光区域使用区域的边界。对于ⅢA,ⅢB和IVA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在尺寸上不作限制,整个发光区域均应考虑在内。
5.3.4当β在V=H=0的条件下,测试反射器的CIL.值,应稍稍转动反射器,以确定有无镜面反射效应,如有,应使β在V=士5范围内和H=0°的条件下进行读数,在消除镜面反射前提下采用使CIL值影响最小的位置。
5.3.5对无安装标记\TOP”的反射器,在测试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CIL值时,应绕NC基准轴线转动,确定其最大的CIL值(此时e=O°),并且该CIL.值应符合规定:在测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若不符合规定还允许在e一士5°范围内调整。5.3.6对有安装位置标记\TOP”的反射器,在测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CIIL值时,仅允许e在土5范围内调整,使其符合规定。5.3.7当β在V=H=0e=0的CIL.值超过规定的50%以上,则其余α、β数值下的CII.值也应在E一0°的条件下测试。
5.4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5.4.1耐入侵试验
5.4.1.1耐透水性试验
5.4.1.1.1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发光区域朝上,完全浸没(低于水面20mm)在50C土5℃的水10min之后,将其转动180°使发光区域朝下(背面也低于水面20mm)再浸10min。然后以相同方法立即把反射器再浸入25℃士5C的水中进行与前相似二个历时10min的试验。
5.4.1.1.2上述试验结束后,目视检查水是否渗人反射器内,如果有水,则判定未通过本试验。5.4.1.1.3若自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先轻轻摇动反射器,除去外部过多的水,然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一0°α一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则判定通过本试验。5.4.1.2对于IB、ⅢB类反射器,允许制造商选用以下方法代替5.4.1.1试验。5.4.1.2.1防水试验
该试验测试样品的防潮湿能力和排水孔的排水能力。5.4.1.2.1.1淋雨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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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64—2008
5.4.1.2.1.1.1试样安装试验台最小直径为140mm,并且可以绕中心线旋转。5.4.1.2.1.1.2试验箱内应配备一个喷水管,其中心线向下和水平转动的试样安装台的垂直轴线成45±5°角,喷水管水流应覆盖试样.其降水速度为2.5±1.6mm/min(水流收集器高100mm,最小内径140mm)。
5.4.1.2.1.2试验方法
5.4.1.2.1.2.1将已经测得初始CII.的试样定中心地安装在试样安装台,按装车情况防护,并打开全部泄水孔和开孔。
5.4.1.2.1.2.2试样安装台应以4.0r/min士0.5r/min的速率绕中心线旋转。5.4.1.2.1.2.3如果反射器混合了信号和照明功能的,这些功能按标称电压点亮。5min点亮,55mir灭为一个循环。
5.4.1.2.1.2.4试验时间为12h(12个循环)。5.4.1.2.1.2.5样品排水循环结束后,停止转台和喷水管运行,淋雨箱门关闭,样品排水1h。5.4.1.2.1.2.6结果判定
试验后,样品内允许潮气积累,但经过轻拍或倾斜不得出现积水。用干棉布将反射器外表面擦净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5.4.1.2.2防尘试验
该试验测试样品的防尘能力。
5.4.1.2.2.1防尘试验设备
5.4.1.2.2.1.1试验箱:内部边长为0.9m~1.5m的立方体,底面为一漏斗形,为了有助于收集灰尘。箱内体积(除底部漏斗形)应最大为2m,并且装入3kg~5kg的试验灰尘。试验箱应是可以通过高压气或鼓风机使灰尘完全扩散。5.4.1.2.2.1.2灰尘:符合GB/T10485中10.4.4规定。5.4.1.2.2.2试验方法
5.4.1.2.2.2.1试验应按装车情况进行防护,试样与箱壁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50mm,如果试验长度大于600mm,应水平中心的放在试验箱内。5.4.1.2.2.2.2试样打开泄水孔或其他开孔,经历5h,每隔15min扬尘2s~15s。5.4.1.2.2.3结果判定
用干棉布将反射器外表面擦净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
5.4.2耐撞击试验
将试验的反射器以紧固在车上相似的方式、发光区域朝上水平地紧固在试验装置上,在室温下从高度为0.76m,以一直径为13mm的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发光区域中心部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其发光区域不得开裂。5.4.3耐油性试验
5.4.3.1耐润滑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区域,用蘸有清洁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清洗表面,然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一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5.4.3.2耐燃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区域,用蘸有体积百分比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目视检查表面,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5.4.4耐腐蚀性试验
5.4.4.1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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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64—2008
经受50h盐雾试验,其中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2h间隔期间充许样品在试验箱内自然干燥)。其试验温度为35C土2C。盐雾溶液的重量百分比:(20土2)份氯化钠,80份杂质不超过0.02%的水。
5.4.4.2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样品表面沉积物,再在水(杂质不超过0.02%)中漂洗,洗涤水温不超过35C,然后在试验室内恢复1h,检查样品,不应有损害反射器功能的明显腐蚀痕迹,当主要部件是金属时更应检查其是否受到腐蚀。
5.4.5镜背试验
把反射器镜背用硬尼龙刷清刷后,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擦拭或完全浸湿1min,使其干燥挥发后,再用硬尼龙刷刷其镜背面,进行磨损试验,然后用墨汁涂其镜背面,再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5.4.6耐热性试验
反射器应在周围温度为65℃士2C的干燥大气环境中,连续保持48h。试验后检查反射器,特别是其光学元件应无可见裂痕或明显变形。6检验规则
6.1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则被认为是同一型式: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具有一个或多个与标准样品相同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c)或有不同,但呈对称性,或适宜将其中之一安装在车辆左侧,另一个安装在右侧。6.2反射器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6.2.1或6.2.2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反射器通过型式检验或生产一致性检验。6.2.1反射器的型式检验
6.2.1.1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6.2.1.2制造商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反射器特征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以及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基准轴和基准中心;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一份;b)
反射器样品的颜色由制造商确定,应提供样品10个;如果同时需要或其后将型式检验扩充到其他颜色的,还应提供扩充的相应颜色样品各2个。6.2.1.3按5.1目视法检验10个样品.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2.1.4按5.2色度试验方法检验10个样品,均应符合4.3的规定6.2.1.5对10个样品进行5.4.6的耐热性试验,应符合其规定。6.2.1.6按5.3的光度试验方法,测10个样品的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均应符合4.4的规定,并选其中CIL.值最小和最大的2个进行全部CIL值测试,均应符合规定,该2个样品由型式检验技术管理部门保存,以便需要时进行进一步的检验。6.2.1.7将光度试验余下的8个样品中随机抽取4个分成2组,每组两个进行以下试验:第1组:耐人侵试验和耐油性试验;第2组:耐腐蚀性试验,镜背试验和耐撞击试验;以上2组试验均按5.4进行,应符合其规定。其具体试验程序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6.2.2反射器的生产一致性检验
6.2.2.1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射器,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iiiKAa~cJouaK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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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的样品几何尺寸及公差,应符合6.2.1申请型式检验提供的图纸规定。6.2.2.3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1个。对于全部发光强度系数CII.值应至少等于4.4规定的80%,否则再随机抽取样品5个,其测得CII.的平均值应至少等于4.4的规定值,但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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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依据条款
4.1、4.2、5.1
4.3、5.2.1
4.3、5.2.2
4.5.6.5.4.6
4.4,5.3,6.2.1.6
4.5.1,5.4.1.1
或5.4.1,2
4.5.3,5.4.3.2
4.5.3,5.4.3.1
4.5.4.5.4.4
4.5.5.5.4.5
4.5.2.5.4.2
注:有*者为假设的样品。
要求及方法
一般要求,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目视法
色度规定、目视比较检验
色度有异议:色度坐标测定
耐热性试验:65℃±2℃48h,目测裂痕或变形
光度规定:仅限β为V=H=0°,
α=20°测CIL值
光度规定:测全部CIL值
耐入侵试验;对于IB,ⅡB类允许选用防水和防尘试验
耐燃油试验:5min后目测有无明显变化
耐润滑油试验:5min后复测CIL
值(β为V=H=0°,α=20)
耐腐蚀性试验: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目测明显腐蚀痕迹
镜背试验:1min涂墨汁,复测CIL值(B为V=H=0%α=20)
耐撞击试验:0.76m13mm钢球
自由跌落,目测开裂(仅IVA类进行)存放在型式检验技术管理部门
GB11564—2008
iiiKAa~cJouaKAa
GB11564-2008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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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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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85239466851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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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印张1字数19千字2009年3月第一版2009年3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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