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3-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293-1999
中文名称: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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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城市
电力
规划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50293-1999.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1总则
1.0.1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GB 50293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1.0.4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規划。
1.0.5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1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3.1.1.1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3.1.1.2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1.1.3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3.1.1.4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3.1.1.6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GB/ 50293 — 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
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4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3一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6月10日
2术语
3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3.2编制内容
4城市用电负荷
4.1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3规划用电指标
5城市供电电源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2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3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6城市电网
6.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6.2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7城市供电设施
7.1一般规定
城市变电所
开关站
7—12
7—13
7.4公用配电所
7.5城市电力线路
附录A3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
(组)容量
附录 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附录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7
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7—19
1.0.1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1.0.3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1.0.4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1.0.5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1.0.6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
2.0.1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ers'loa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2.0.2 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2.0.3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2.0.4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mainforcespower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2.0.5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2.0.6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2.0.7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2.0.8高压深人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2.0.9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3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4
3.1.1.1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3.1.1.2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1.1.3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3.1.1.4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3.1.1.6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1.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3.1.3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编制内容
3.2.1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3.2.1.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3.2.1.2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3.2.2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3.2.2.1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3.2.2.2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3.2.3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3.2.4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4.1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高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3.2.4.2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7—6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城市用电负荷
4.1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4.1.1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4.1.2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轰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用地用电
一类居住(Rd,)
三类居住(Rdz)
三类居住(Rd)
行政办公(Cd,)
金融贸易(Cdz)
商业、服务业(Cd,)
文化娱乐(Cd)
体育(Cds)
医疗卫生(Cd)
教育科研设施(Ca)bzxZ.net
其它(cd.)
裹 4.1.2
适应范围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往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电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的用地用电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用地用电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用地用电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的用地用电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Md,)
二类工业(Md)
三类工业(Md)
仓储用地用电(wd)
铁路(Td,)
对外交通
用地用电
港口(Td4)
机场(Td)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适应范围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履设施等用地用电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海港和河港的陆地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站用地用电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
(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区等用地用电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用地用电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用电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行政办公楼
综合商住楼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仓储建筑
对外交通设施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其它建筑用电
高级宾馆、饭店
一般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馆
疗养院
一类工业标准厂房
二类工业标准厂房
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般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
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上述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4.1.4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1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4.2.1.1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4.2.1.2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4.2.1.3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4.2.2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4.2.2.1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人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4.2.2.2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4.2.2.3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4.2.2.4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致;4.2.2.5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4.2.2.6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4.2.3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4.2.3.1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4.2.3.2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规划用电指标
4.3.1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范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本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4.3.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乎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3500~2501
2500~1501
1500~701
700 ~ 250
8000 ~ 6001
6000 ~ 4001
4000~2501
2500 ~ 1000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4.3.3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人、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7—9
指标分级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城市居民生活
用电水平分类
生活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生活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kwh/(人·a))现状
400 ~201
200 ~101
生活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生活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100-51
50 ~ 20
2500~1501
1500~801
800~401
400~250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挽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4.3.4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居住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100 ~ 400
300 ~ 1200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
负萄指标(kW/ha)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4.3.5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7—10
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建筑用电类别
居住建筑用电
公共建筑用电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
20 ~ 60W/m2
(1.4 ~4kw/户)
30~120
建筑用电类别
工业建筑用电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
20 ~ 80
注: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5城市供电电源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1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5.1.2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5.1.2.1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5.1.2.2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5.1.2.3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5.2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2.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
5.2.2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5.2.3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5.3城市发电广规划设计原则
5.3.1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原则:5.3.1.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囊、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5.3.1.2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5.3.1.3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于线布置;5.3.1.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3.1.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5.3.2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5.3.3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5.3.4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5.3.5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人江、河、湖、海。7—11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5.4.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5.4.2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5.4.3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暨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5.4.4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6城市电网
6.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7—12
6.1.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 380/220V。6.1.2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6.1.3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6.1.4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6.2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6.2.1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6.2.2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6.2.3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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