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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0951-2020

中文名称: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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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油品 运输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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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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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 20951-2020.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petroleum transport.
1适用范围
GB 20951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GB 20951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00铁道 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品 petroleum
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统称。
注: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
3.2
含醇汽油 ethanol or methanol gasoline
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等)。
3.3
油罐车 road and rail tankers
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
3.4
油船 marine tanker
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船舶。
3.5
油仓 compartment
罐体或船体内带有液体密封的分隔空间。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7
油气 vapor
油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VOCs,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
3.8
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 vapor sealing point of transportation facility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油罐车人孔盖、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951—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代替 GB 20951—2007 发布日期:2020-12-28 实施日期:2021-04-01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含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运输过程;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油船控制要求。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实施。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2021年7月1日实施。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是油品运输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更严格的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编制单位包括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并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的管理,涵盖现有和新生产、进口、销售及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及油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以下文件或其中条款:GB/T 5600《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HJ 733《泄漏和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该日期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最新版本及其修改单。 3 术语和定义 3.1 油品(petroleum):原油、汽油(含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统称,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 3.2 含醇汽油(ethanol or methanol gasoline):含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等)。 3.3 油罐车(road and rail tankers):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 3.4 油船(marine tanker):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船舶。 3.5 油仓(compartment):罐体或船体内带有液体密封的分隔空间。 3.6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7 油气(vapor):油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VOCs,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 3.8 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vapor sealing point of transportation facility):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油罐车人孔盖、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检测仪器探测到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9 底部发油(bottom loading):灌装鹤管与汽车罐车底部接口密闭连接的发油方式。 3.10 油气回收系统(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tank transport vehicles):用于回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油气的设备和管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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