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3990-2007
中文名称:荧光增白剂 BA(C.I. 荧光增白剂 113)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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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荧光
增白剂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T 3990-2007.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BA(C. I.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113).
1范围
HG/T 3990规定了荧光增白剂BA(C.I.荧光增白剂113)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HG/T 3990适用于荧光增白剂BA产品的质量控制。该产品主要用于造纸、棉纤维及其织物的白。
相对分子质量:960.94 (按2005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CAS:12768-92-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1989极限数 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
GB/T 2374-2007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
GB/T 2381-2006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不溶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2386-2006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 分的测定
GB/T 6678-2003化工产 品采样总则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19601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
GB 20814染料产品中10种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
3要求
荧光增白剂BA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标准内容
ICS 71.100.01; 87.060.10
G57
备案号:22247-2008
HG/T 399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荧光增白剂BA(C.I.荧光增白剂113)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BA (C.I.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113)
2007-09-22发布
200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国国情并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沈阳化工研究院、天津市汇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夏津县振华化工厂、杭州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金华贝司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君庆、王培、戴玉贞、竹百君、王平、王运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BA(C.I.荧光增白剂113)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荧光增白剂BA产品的质量控制,主要用于造纸、棉纤维及其织物的增白。
结构式:N(CH2CH2OH)2 等结构单元
分子式:C40H42O10N12S2Na2
相对分子质量:960.94(按2005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CAS号:12768-92-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
GB/T 2374-2007 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
GB/T 2381-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不溶物含量测定
GB/T 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测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19601 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限量及测定
GB 20814 染料产品中10种重金属元素限量及测定
3 要求
荧光增白剂BA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外观:淡黄色均匀粉末或颗粒
紫外吸收:350±10
增白强度:100(为标准品)
色光:近似
水分(质量分数):≤5.0%
水不溶物(质量分数):≤0.2%
23种有害芳香胺:符合GB 19601要求
10种重金属元素:符合GB 20814要求
4 采样
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桶数按GB/T 6678-2003规定执行。采样时应防止外界杂质混入。用探管从上、中、下三部分取样,总量不少于200g。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密封容器,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采样日期和地点。一份检验,一份留存备查。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试剂采用分析纯,水符合GB/T 6682三级水要求。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进行修约值比较。紫外及相关测定应避免阳光直射,操作应连续进行,避免样品受光照影响。
5.2 外观的评定
采用目视评定。
5.3 紫外吸收的测定
5.3.1 仪器设备: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精度0.0001g);100mL与1000mL棕色容量瓶;10mL移液管;1cm石英比色皿。
5.3.2 程序:称取试样约0.2g(精确至0.0001g),置于烧杯中,用0.3g/L碳酸钠溶液溶解并转移至1000mL棕色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并摇匀。再移取10mL上述溶液至100mL棕色容量瓶中,用0.3g/L碳酸钠溶液稀释至刻度并摇匀。立即使用1cm石英比色皿,以0.3g/L碳酸钠溶液作为参比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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