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44-198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供热、供气、空调及制冷工程>>P47供气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8页
标准价格:15.0 元
出版日期:1982-09-0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度至度的室外煤气(压力8公斤/厘米2以下)、热力(压力14公斤/厘米2以下)工程设施,不适用于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设施. GBJ 44-1982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44-198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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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
抗震鉴定标准
GBJ44-82
198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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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
抗震鉴定标准
GBJ44—82
(试行)
主编部门: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试行日期:198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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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和《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
抗震鉴定标准》的通知
(82)建发设字125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并由北京市抗震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和《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一82和《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4一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上述两本标准均由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有关给水排水方面的,由北京市市政设计院负责;有关煤气热力方面的,由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负责。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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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标准系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我委负责主编,并由市抗震办公室组织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的实际,认真吸取了海城、唐山地震的经验,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四章、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管线、贮罐和场、站设施等有关抗震鉴定要求及加固处理的规定。本标准为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以供修订时参考。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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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管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架空管线
第三节、地下管线
第三章贮罐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般规定
赤道式球罐、卧罐、立式罐
水槽式贮气罐
第四章场、站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设备
第三节场、站建筑及管道
架空管架的抗震验算
附录一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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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落实“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地震区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鉴定加固工作,以避免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在地震时遭受严重破坏环和造成严重次生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凡符合本标准抗震鉴定加固要求的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在遭遇相当于抗震加固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管网及贮罐等设施震害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一般不致造成严重次生灾害,并便手抢修和迅速恢复使用:其房屋建筑一般不致倒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至9度的室外煤气(压力8公斤/厘米2以下)、热力(压力14公斤/厘米2以下)工程设施,不适用于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设施。注:①室外煤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②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不受压力8公斤/厘米2的限制。第1.0.4条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宜按基本烈度采用。对大、中城市煤气、热力系统的关键部位,如必须提高烈度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对于基本烈度为7度地震区1类场地土或坚实均匀的I类场地上敷设的地下煤气、热力管道支线,可不作抗震鉴定加固。
注:场地土的分类,宜遵守下列规定I类稳定岩石
I类除I、I类场地土外的一般稳定土,耳类饱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它松散的人工填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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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时,首先应对管网、贮罐等设施及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现状和该地区强震影响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场地、地基土质条件判断其对抗震的有利或不利因素。
管网、贮罐等设施使用年久、腐蚀,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欠妥,机、泵、卧罐布置不当,墙体酥裂,梁、柱支架有裂缝、损伤等质量缺陷,均应作为结构构造上的不利因素考虑,加强抗震措施。对建在Ⅲ类场地土及河、湖、沟、坑(包括故河道、暗藏沟、坑等)边缘地带,可能产生滑坡、地裂、地陷等不利地段的管网、贮罐设施及房屋建筑,应加强抗震措施。第1.0.6条煤气、热力工程设施中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煤气气源、热力热源部分设备的抗震鉴定,可参照现行《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煤气工程中设有贮罐设备的场、站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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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 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城市煤气、热力管网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气干线之间宜连接成环;二、热源的主干线之间宜设连通线。第2.1.2条煤气、热力管线的抗震鉴定,应着重检查干线的场地土质情况、阀门的设置、分支及转角处管道焊缝质量、附属设备和附件的材料性能、支架及井(室)的强度和质量等。第2.1.3条煤气、热力管线图应注明管道的直径、材质、接口方式、埋深。管线上的设备、附件、井(室)支架等应注有编号,管线走向应注有坐标。其干线还应有沿线地质、水文资料。第2.1.4条高、中压煤气干线和热力干线应设置分段阀门。高、中压煤气支线和热力支线起点处也应有阀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增设阀门。
注:高、中、低压煤气管道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域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5条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和9度且场地土为Ⅲ类时,煤气(钢管敷设)、热力干线及支线起点处的铸铁阀门、附件,均应为球墨铸铁或铸钢阀门、附件。
第2.1.6条煤气、热力管线的阀门应开关灵活、严密可靠;设备、附件不应有严重腐蚀。否则应进行检修或更换。第2.1.7条管线上检修平台、扶梯及检查井(室)的井盖、爬梯应安全可靠,如有损坏应加固或更换。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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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条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或基础若嵌固时,必须增设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填以柔性材料。第二节架空管线
第2.2.1条架空管道的活动支架,应采取防正管道地震时侧向甩落的措施,如设置挡板等。当管道由铰接支架(沿管线方向)支承时,还应在管道的支座处,设置防止支架轴向倾倒的措施。第2.2.2条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和9度且场地土为Ⅲ类的干线管道,在分支处、管道走向转角处的管子焊缝,当焊接质量不好或腐蚀严重时,应予以补强。
第2.2.3条管道的支架和吊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架设在墙上、柱上的钢支(吊)架应锚固牢靠;二、分支、转角处的支架应无严重腐蚀、开焊、变形、裂缝,螺栓螺母应无严重腐蚀、松动和滑扣;三、弹簧支座应无严重腐蚀和失效。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予修理、加固或更换。第2.2.4条管道支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8度且场地土为I、I类,运行中性能良好无损伤又未增加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支架或钢支架可不验算。
第三节地下管线
第2.3.1条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煤气干线,宜采用钢管。在通过发震断裂带和可液化土地段的煤气干线,宜在两端增设阀门,阀门一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第2.3.2条地震时需要操作的检查井(室)邻近有危险建筑物(指缺乏抗震能力的建筑物)时,应调整井(室)的位置或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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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条地震时需要操作的煤气阀门,均应有阀门井。检查井(室)的墙体、盖板及固定支架,如有酥裂、严重腐蚀,应进行加固或更换。
第2.3.4条承插式接口的煤气干线及重要支线,应在下列部位设置柔性接口:
一、过河管道的两侧;
二、穿越铁路、重要公路的两侧;三、三通、四通、大于45度的弯头附件与直线段连接处。第2.3.5条承插式接口的煤气干线及重要支线,在直线管段的一定长度内应设有柔性接口。柔性接口的间距,应按国家现行《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验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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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贮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贮罐设施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赤道式球罐、卧罐、立式罐,应着重检查支承结构的强度,罐体与支架(支墩)、支架与基础的连接,杆件、连接件以及阀门管道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二、水槽式螺旋轨、直立轨贮气罐,应着重检查导轮、导轨(导轨架)的强度和构造情况,塔体升降时导轮、导轨(导轨架)的运转状况。
第3.1.2条贮罐上装设的阀门,应开关灵活,仪表应准确可靠,安装牢固。
第3.1.3条赤道式球罐、卧罐的支承结构和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的导轮、导轨,应按国家现行《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强度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固。第3.1.4条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应设置控制事故范围的防液提,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和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主地段和9度且场地土为Ⅲ类时,宜建造钢筋混凝土防液堤。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管。第二节赤道式球罐、卧罐、立式罐第3.2.1条赤道式球罐、卧罐、立式罐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杆件、连接件无严重锈蚀、开焊、变形,螺栓、螺母应无损伤和松动;
二、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9度时,卧罐应有鞍形支座,支座工程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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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支墩应以螺栓连接(一端固定,一端可滑动),三、支墩无明显缺陷、酥裂;
四、浮放的立罐应加稳固措施。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固或更换。第3.2.2条罐与罐之间的联系平台,凡两端均固定于罐体上时,应将一端改为活动支承。第3.2.3条位于Ⅱ类场地王上的赤道式球罐,当支柱下的基础单独设置时,基础间应加联系梁连接为一体或采取其他有效加固措施。
第3.2.4条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和9度且场地土为Ⅲ类时,赤道式球罐的气相、液相管上,宜设置弯管补偿或其他柔性连接。第三节水槽式贮气罐
第3.3.1条水槽式螺旋轨、直立轨贮气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塔体升降时,导轮、导轨(导轨架)应灵活可靠,啮合均匀,
二、每组导轮的轴座,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构造;三、连接上挂圈与其伸出的导轨之间的角钢,应焊接牢固;四、水槽应无严重腐蚀和渗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固或更换。第3.3.2条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的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米3且导轨小于24公斤/米轻轨时,应增大伸出上挂圈部分导轨的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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