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4972-2016
中文名称:荧光增白剂 ANC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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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荧光
增白剂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T 4972-2016.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ANC.
1范围
HG/T 4972规定了荧光增白剂ANC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HG/T 4972适用于荧光增白剂ANC的产品质量控制。
相对分子质量: 1120. 98 (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CAS RN: 923024-17-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74-2007 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
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1882液体染料黏度的测定
4采样
以批为单位采样,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件数应符合GB/T 6678-2003中7.6的规定。所采样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采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人产品中。用探管从上、中、下三部分
采样,所采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000g。将采得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密封良好的避光容器中,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取样日期、地点。一个供检验,另一个保存备查。
5试验方法
5.1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2008 规定的三级水。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2008 中4. 3.3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在进行本标准的5.3和5.4的测定时,房间应适当避光,避免阳光照射测试样品。在测定过程中,从称样、溶解、稀释到测定必须连续操作,不应放置时间过长,以避免样品受光照而影响测定结果。
标准内容
ICS 71.100.01;87.060.10
G57
备案号:54414—2016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4972—2016
荧光增白剂 ANC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ANC
2016-04-05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艳丽、董仲生、蔡定汉、姬兰琴、范约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ANC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荧光增白剂ANC的产品质量控制。
结构式:So3Na、NaO…(略)
分子式:C38H36N12Na4O15S4
相对分子质量:1120.98(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CAS RN:923024-17-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74—2007 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1882 液体染料黏度的测定
3 要求
荧光增白剂ANC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外观:透明的琥珀色液体
紫外吸收:125±5
增白强度(为标准品):100±2
色光(与标准品):近似~微
黏度(25℃±0.5℃):20 mPa·s
pH值(25℃±2℃):8.5~10.5
4 采样
以批为单位采样,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件数应符合GB/T 6678—2003中7.6规定。
所采样产品包装必须完好,采样时不得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
用探管从上、中、下三部分采样,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000 g。
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密封避光容器中,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取样日期及地点。
一份供检验,另一份保存备查。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规定的三级水。
检验结果按GB/T 8170—2008中4.3.3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在进行5.3和5.4测定时应适当避光,避免阳光直射样品。
从称样、溶解、稀释到测定应连续操作,不得长时间放置,以免光照影响结果。
5.2 外观的评定
将样品充分搅拌均匀,取20 mL样品置于25 mL清洁干燥比色管中,在自然北昼光下目视评定。
5.3 紫外吸收的测定
5.3.1 仪器与材料: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0.0001 g)、100 mL及1000 mL棕色容量瓶、10 mL移液管、10 mm石英比色皿。
5.3.2 分析步骤:称取约0.5 g试样(精确至0.0001 g),用0.3 g/L碳酸钠溶液溶解并定容。
取10 mL稀释至100 mL,再测定吸光度A。
在25℃±5℃条件下,以0.3 g/L碳酸钠溶液为参比,在最大吸收波长350 nm处测定。
5.3.3 结果表述:紫外吸收以E10g/L表示,按公式计算:E1g/L = A(后续公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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