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 30010-2013
中文名称:代替 HG 23011-1999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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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1999
生产
区域
动火
作业
安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 30010-2013.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
1范围
HG 30010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和《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等。
HG 30010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30011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3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
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和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3
易燃易爆场所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和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作业分级
4.1.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2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和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 二级动火作业。
4.1.4.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1.4.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30010—2013
代替 HG 23011—1999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code for hotwork in workplace
2013-12-31 发布
2014-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1章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与 HG 23011—199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对动火分析增加了对大型设备取样分析时应分上、中、下分别进行;对部分章节的顺序进行调整;对作业证的审批人员进行调整,将二级作业证的有效期调整为 72h;修改了《作业证》样本。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丽、詹志平、万金铸、王海鹰、稽建军、李发华、苗明旭。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G 23011—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和《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30011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3 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动火作业 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和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3 易燃易爆场所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 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和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 作业分级
4.1.1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和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 二级动火作业:
4.1.4.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1.4.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安全防火要求
4.2.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2.1.1 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 HG 30011 和 HG 30013 的规定。
4.2.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2.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生产和储存装置及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和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4.2.2 执行。
4.2.1.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和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和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2.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6 在生产、使用和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4.2.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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