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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 30011-2013

中文名称:代替 HG 23012-1999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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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1999 生产 区域 受限 空间 作业 安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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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G 30011-2013.The safety code for confined spaces in workplace.
1范围
HG 30011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
HG 30011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9用电安全导 则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G 30010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3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
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3.3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人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4.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和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转动设备应有效隔离。
4.1.2管道安全隔绝可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3用电设备电源有效切断,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人设备内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内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设备内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氧含量18%~21%;
b)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GBZ 2的规定;

标准内容

HG 30011—2013 代替 HG 23012—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code for confined spaces in workplace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7-01 前言 本标准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与 HG 23012—199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1.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英文名称修改为“The safety code for confined spaces in workplace”; 2.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在“监测”中增加了对仪器和取样部位等方面的要求; 3. 增加了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体防护要求; 4. 修改了《作业证》样本。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丽、王海鹰、詹志平、郑甜、稽建军、万金柱、苗明旭、李发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G 30010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3 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3.3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进入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4.1.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和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转动设备应有效隔离。 4.1.2 管道安全隔绝可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3 用电设备电源有效切断,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内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设备内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氧含量 18%~21%; b)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4.3 通风 4.3.1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2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和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3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4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5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监测 4.4.1 作业前 30min 内,应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4.4.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4.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和下各部位取样。 4.4.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4.6 采样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 4.5 个体防护措施 4.5.1 在特殊和异常条件下,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4.2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5.2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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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30011-2013 代替 HG 23012-1999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1-2013 代替 HG 23012-1999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1-2013 代替 HG 23012-1999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1-2013 代替 HG 23012-1999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1-2013 代替 HG 23012-1999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