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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 30015-2013

中文名称:代替 HG 23016-1999 生产区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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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1999 生产 区域 断路 作业 安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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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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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G 30015-2013.The safety code for unit circuit breaker in workplace.
1范围
HG 30015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断路作业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办理。
HG 30015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
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生产区域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和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 3
断路申请单位 owner applying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生产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和通信等单位。
3.4
断路作业单位 contractor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生产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和吊装吊运等单位。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30015—2013(代替 HG23016-1999) 生产区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code for unit circuit breaker in workplace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7-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与HG23016-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1.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生产区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2.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由其安全生产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甜、赵丽、詹志平、闫铁柱、万金铸、稽建军、李发华。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G23016-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断路作业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办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在生产区域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和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3 断路申请单位 (owner applying for road breaking):需要在生产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和通信等单位。 3.4 断路作业单位 (contractor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生产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和吊装吊运等单位。 3.5 道路作业警示灯 (work beacon):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6 作业区 (work area):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和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安全要求 4.1 总则 4.1.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办理《作业证》(参见附录A),方可作业。 4.1.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1.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1.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参见附录B),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1.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4.2 作业组织 4.2.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4.2.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2.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2.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2.5 禁止涂改和转借《作业证》。 4.2.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3 交通警示 4.3.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和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3.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和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4.3.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3.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4.3.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4.3.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4.3.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或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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