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 30016-2013
中文名称:代替 HG 23017-1999 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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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1999
生产
区域
动土
作业
安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 30016-2013.The safety code for excavation work in workplace.
1范围
HG 30016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
HG 30016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安全帽
GB 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
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挖、坑探和地锚人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各类施工机械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 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作业证》(参见附录A)。未办理《作业证》禁止动土作业。
4.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气、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和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作业前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以及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和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标准内容
HG30016—2013 代替 HG23017—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code for excavation work in workplace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与HG23017—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修改了作业证样本。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丽、闫铁柱、万金铸、詹志平、郑甜、稽建军、苗明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挖土、打桩、钻挖、坑探和地锚人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各类施工机械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作业证》(参见附录A)。未办理《作业证》禁止动土作业。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气、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和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以及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和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禁止涂改和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对不能确定动土临近地下是否有隐蔽设施或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和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时,应设置监护人;
b)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禁止堵塞下水道和窖井。
c)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和沟时,禁止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和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和行走。
d)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上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和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和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和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 在坑、槽、井和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h)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和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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