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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 30014-2013

中文名称:代替 HG 23015-1999 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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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1999 生产 区域 吊装 作业 安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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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G 30014-2013 代替 HG 23015-1999.The safety code for ifting operations in workplace.
1范围
HG 30014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分级、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
HG 30014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安全帽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
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吊装作业 lifting operations
在检维修过程中使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和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过程。
4安全要求
4.1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100 t;
b)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到小于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2基本要 求
4.2.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和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2.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或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含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2.3吊装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施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标准内容

HG30014-2013 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code for lifting operations in workplace 2013-12-31 发布 2014-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G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与 HG23015-199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删除了吊装作业分类的相关条款; — 修改了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从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和作业后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修改“审批部门”为“安全管理部门”;修改了《高处安全作业证》样本。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金铸、赵丽、詹志平、李发华、郑甜、苗明旭。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G23015-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分级、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吊装作业 (lifting operations):在检维修过程中使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和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过程。 4 安全要求 4.1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到小于 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4.2 基本要求 4.2.1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和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2.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或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含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2.3 吊装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施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2.4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和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4.3 安全检查 4.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时,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并对地面的硬度及垫板的规格进行确认。 4.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和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 的规定。 4.3.6 对地面的确认。 4.3.7 对电板的要求。 4.4 安全措施 4.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 的规定。 4.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 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及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4 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和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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