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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4349-2012

中文名称: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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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常温 硫化碳 水解 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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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G/T 4349-2012.Carbonyl sulfide hydrolyzed catalysts at room temperature.
1范围
HG/T 4349规定了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HG/T 4349适用于合成氨、制氢、合成甲醇、有机合成原料气以及天然气中脱除氧硫化碳的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2782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 2976化肥催化剂磨耗率的测定
3要求
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活性的测定
按HG/T 4350-2012(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4.2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按HG/T 2782的规定,其中智能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0~500)N,样品测定颗粒数为40颗,颗粒抗压碎力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大于0.50。
4.3磨耗率的测定
按HG/T 2976的规定,其中烘干温度为(120士5)℃。
5检验规则
5.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HG/T 4349-2012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执行标准号等。

标准内容

HG/T 4349—2012 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 Carbonyl sulfide hydrolyzed catalysts at room temperature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催化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10)归口。 起草单位: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化集团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魏华、胡典明、孔渝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制氢、合成甲醇,有机合成原料气以及天然气中脱除氧硫化碳的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2782 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 2976 化肥催化剂磨耗率的测定 3 要求 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的技术要求 - 活性(以氧硫化碳转化率计)/%:≥ 90 - 径向颗粒抗压碎力(平均值)/(N/cm):≥ 40 - 低于 40 N/cm 的颗粒分数/%:≤ 10 - 磨耗率/%:≤ 25 4 试验方法 4.1 活性的测定 按 HG/T 4350-2012《常温氧硫化碳水解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4.2 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按 HG/T 2782 的规定,其中智能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 (0~500) N,样品测定颗粒数为 40 颗,颗粒抗压碎力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大于 0.50。 4.3 磨耗率的测定 按 HG/T 2976 的规定,其中烘干温度为 (120±5) ℃。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执行标准号等。 5.2 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 20 m³。一个检验批可以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 产品按 GB/T 6678 的规定确定采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中取出不少于 100 mL 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 3 L 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缩分器或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并分别装入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生产单位、样品量、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其中保留样宜保留两年,以备查核。 表2 采样桶数的确定 - 总桶数 1~10:全部 - 总桶数 11~49:11 - 总桶数 50~64:12 - 总桶数 65~81:13 - 总桶数 82~101:14 - 总桶数 102~125:15 - 总桶数 126~151:16 - 总桶数 152~181:17 - 总桶数 182~216:18 - 总桶数 217~254:19 - 总桶数 255~296:20 - 总桶数 297~343:21 - 总桶数 344~394:22 - 总桶数 395~450:23 - 总桶数 451~512:24 (注:N 为总桶数,如遇小数,则采样桶数进为整数。) 5.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 5.3 的规定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当总包装桶数不超过 22 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 22 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最少采样桶数的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5.5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有资质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5.6 检验结果按 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 6 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6.1 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执行标准号,醒目标明 GB/T 191 中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标志。 6.2 产品宜用聚乙烯塑料桶或内衬聚乙烯薄膜的高强编织袋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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