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160法律、行政管理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关联标准
标准简介
本标准给出了以案释法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的指导和建议。
本标准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的以案释法工作。
标准内容
DB32/T3836—2020 以案释法制度实施工作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with cases
发布日期:2020-07-14
实施日期:2020-08-14
归口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福莲、郑重、李长山、许建彤、宋春辉、雷纳君、杨璐瑶。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以案释法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的指导和建议。本标准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的以案释法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以案释法 (use case interpretation clause):用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以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
3 主体
3.1 机构
以案释法机构为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3.2 人员
以案释法人员为:
a) 法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b) 检察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c) 行政执法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d) 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4 对象
以案释法的主要对象包括:
a) 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法律服务对象;
b) 社会大众,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农民工等群体。
5 内容
以案释法的重点为:
a) 易发多发的案件;
b) 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c) 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d) 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
e) 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
6 形式
6.1 案例宣传
6.1.1 建立普法案例库、案例视频集,并向社会公布案例库目录和案例资源。
6.1.2 设区市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每季度至少向主管部门报送10个典型案例。
6.1.3 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每季度至少向主管部门报送5个典型案例。
6.1.4 以案释法机构每季度定期开展研判,判定季度内多发频发易发案件类型,分析季度内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向社会公布。
6.2 活动宣传
6.2.1 基层以案释法机构与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挂钩结对,制定“法律六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开展2场较大规模的“法律六进”活动。
6.2.2 主管部门向“法律六进”责任单位和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发放任务清单,及时配发宣传资料,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形式,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农民工等群体宣讲典型案例。
6.3 其他宣传
6.3.1 以案释法机构选取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制作法治微电影、法治漫画、法治故事、法治文艺节目等形式生动的宣传资料。
6.3.2 以案释法机构定期运用公共活动场所、公众服务窗口、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向公众推送各种各类宣传资料。
6.3.3 以案释法机构依托电视、报纸、期刊等多种媒体的法治专版专栏,定期以专题形式发布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法律依据。
6.3.4 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选择合适的案件,在公开办案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释法:
a) 听证会、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b) 开放日;
c) 审判白皮书;
d) 巡回办案、庭审直播;
e) 生效文书统一上网;
f)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7 评价
普法与依法治理主管部门依托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系统,对区域内以案释法机构的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a) 工作开展情况;
b) 季度任务完成情况;
c) 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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