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836-202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160法律、行政管理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关联标准
标准预览
标准内容
ICS03.160
江苏省地
DB32/T3836—2020
以案释法制度实施工作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with cases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0-07-14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14实施
术语和定义
主体,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内容,
形式,
评价结果运用
参考文献
DB32/T38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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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DB32/T3836-2020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福莲、郑重、李长山、许建彤、宋春辉、雷纳君、杨璐瑶。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范围
以案释法制度实施工作指南
DB32/T3836-2020
本标准给出了以案释法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的指导和建议。本标准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的以案释法工作。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以案释法usecaseinterpretationclause用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以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
3主体
3.1机构
以案释法机构为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3.2人员
以案释法人员为:
法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检察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行政执法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服务平台
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d)
4对象
以案释法的主要对象包括:
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法律服务对象;a
社会大众,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农民工b)
等群体。
5内容
以案释法的重点为:
易发多发的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d)
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e)
6形式
6.1案例宣传
6.1.1建立普法案例库、案例视频集,并向社会公布案例库目录和案例资源。DB32/T3836-202C
6.1.2设区市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每季度至少向主管部门报送10个典型案例。6.1.3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每季度至少向主管部门报送5个典型案例。
6.1.4以案释法机构每季度定期开展研判,判定季度内多发频发易发案件类型,分析季度内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向社会公布。6.2活动宣传
6.2.1基层以案释法机构与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挂钩结对,制定“法律六进\”活动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开展2场较大规模的“法律六进”活动。6.2.2主管部门向“法律六进”责任单位和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发放任务清单,及时配发宣传资料,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形式,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农民工等群体宣讲典型案例。6.3其它宣传
6.3.1以案释法机构选取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制作法治微电影、法治漫画、法治故事、法治文艺节目等形式生动的宣传资料。6.3.2以案释法机构定期运用公共活动场所、公众服务窗口、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向公众推送各种各类宣传资料。
6.3.3以案释法机构依托电视、报纸、期刊等多种媒体的法治专版专栏,定期以专题形式发布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法律依据。服务平台
6.3.4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选择合适的案件,在公开办案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释法:听证会、通报会、新闻发布会;a)
开放日;
审判白皮书;
巡回办案、庭审直播;
生效文书统一上网;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1)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2
7评价
DB32/T3836-2020
普法与依法治理主管部门依托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系统,对区域内以案释法机构的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a)工作开展情况;
b)季度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评价结果运用
普法与依法治理主管部门对区域内以案释法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并提请相关部门表彰表现突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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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DB32/T3836-2020
[1]】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3]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5]《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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