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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16-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GJ 116-1998

中文名称: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Reinforcement of Building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09-14

实施日期:1999-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97008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的防护>>91.120.25地震和防振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5工程抗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JGJ 116-2009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63页

标准价格:15.0 元

出版日期:1999-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德虎、李毅弘、魏琏、王骏孙、杨玉成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因抗震能力不符合设防要求而需要加固的现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一般情况,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JGJ 116-1998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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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eismic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
JGJ116—98
1998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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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Seismic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
JGJ116—98
主编单位,中国建箱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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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通知建标[1998]169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1984年全国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84]城科字第153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16—98,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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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符号
基本规定
地基和基础
多层砌体房屋
一般规定
加固方法
加固设计及施工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一般规定
加固方法
加固设计及施工
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般规定
c6060000060000000
加固方法
teeee电电tt
欢光光迎迎迎迎迎迎电
中eee66oeoeseeeooooooeeei##eoooeoeeeeeoeeeoooeesoeoeeRneee加固设计及施工
66666600000606068866666866660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般规定
加固方法免费标准bzxz.net
加固设计及施工
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般规定
加固设计及施工
10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木结构房屋
土石墙房屋
烟和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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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烟肉
11.2水塔...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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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生,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按本规程进行加固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因抗震能力不符合设防要求而需要加固的现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一般情况,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本规程\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注:
1.0.3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对策。1.0.4抗震加固时,建筑的重要性类别及相应的抗震验算和构造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第1.0.3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1.0.5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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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符号
2.1术语
抗震加固seismicstrengtheningofbuilding2.1.1
使现有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而进行的设计及施工。2.1.2综合抗震能力compoundseismic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面层加固法masonrystrengtheningwithplastersplity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水泥砂浆或钢筋、水泥砂浆的加固市法。
板墙加固法masonrystrengtheningwithconcretesplity在砌体墙表面浇注或喷射钢筋混凝土的加固方法。2.1.5外加柱加固法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tte cotumm在砌体墙交接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加固方法。2.1.6壁柱加固法brickcolumnstrengtheningwith concretecolumn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王柱的加固方法。2.1.7
混凝土套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gtheningwith在原有的钢筋湿凝十全或而体外包一宝厚度的钢能湿土的加固方法。
2.1.8钢构套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gtheningwithsteelframe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的加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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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符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一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加固后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加固后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材料性能和抗
f、fk
加固后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加固后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加固后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加固后结构构件刚度;
原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加固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2.2.3
几何参数
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一原抗震墙截面面积;
Aw——加固后抗震墙截面面积;加固后构件截面宽度;
一加固后构件截面高度;
一加固后构件长度、屋架跨度;2.2.4计算系数
一原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加固后的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一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加固后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5——加固后楼层届服强度系数;bi
一加固后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加固后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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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需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0.1.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并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注意美观:
3.0.1.2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勾沉降能力的措施;尚宜考虑场地的影响。3.0.2.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宜使加固后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3.0.2.3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3.02.4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3.02.5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代符合监定要或时,宜拆除或拆锈,当需保留时应加固3.0.3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3.0.3.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3.0.3.2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采用本规程中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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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当本规程中未给出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参数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方法进行验算,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取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0.85倍采用.但对钢构套加固的构件仍按原构件的规定值采用。
3.0.3.4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β)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3.0.4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3.0.4.1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和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d4.2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宜采用I级或Ⅱ级钢。
3.0L4.3钢材的型钢宜采用Q235钢3.0.4.4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3.0.5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3.0.5.1施王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3.0.5.2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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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缺陷时,应暂停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0.5.3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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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基和基础
4.0.1本章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划分。
4.0.2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一95第4.2.6.1款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地基主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4.0.3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4.0.3.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不足10%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4.03.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4.0.4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4.0.4.1基础旁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4.04.2可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4.0.5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液化敏感的乙类和丙类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加固上部结构的措施。4.0.6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4.0.6.1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0.6.2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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