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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3727-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3727-2010

中文名称:代替 HG/T 3727-2003 荧光增白剂220(C.I. 荧光增白剂 220)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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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2003 荧光 增白剂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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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T 3727-2010.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220(C. I.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220).
1范围
HG/T 3727规定了荧光增白剂220(C.I. 荧光增白剂 220)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HG/T 3727适用于荧光增白剂220的产品质量控制。
相对分子质量:1165.04(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CAS RN:16470-24-9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81-2006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不溶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2383染料筛分细度的测定.
GB/T 2386-2006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mod ISO 3696 : 1987)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9601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
GB 20814.染料产品中10种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
GB/T 21882液体染料黏度的测定
GB/T 23979.2-2009荧光增白剂增白强度和色光的测定纸张染色法
3要求
荧光增白剂220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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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71.100.01;87.060.10
备案号:3019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3727—2010
代替HG/T3727-—2003
荧光增白剂220
(C.I.荧光增白剂220)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220(C. I.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220)2010-11-22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欢光
.荧光增白别)
HG/T3727—2010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本标准代替HG/T3727—2003《造纸用荧光增白剂220》。本标准与HG/T3727—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荧光增白剂220(C.I.荧光增白剂220)》(见标准名称,2003年版的标准名称);
白度更改为增白强度,指标相应调整(见3,2003年版的3);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量指标(见3);调整了白度(增白强度)的试验方法(见5.4,2003年版的5.4);-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量试验方法(见5.10)。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单位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东文、李钢、王勇、王运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G/T372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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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荧光增白剂220(C.I.荧光增白剂220)HG/T3727-2010
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220(C.L荧光增白剂220)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荧光增白剂220的产品质量控制。结构式:
N(CH,CH2OH)2
分子式:C4H40N12NaO1eS
相对分子质量:1165.04(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CAS RN:16470-24-9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CH,CH2O)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381—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不溶物质含量的测定GB/T2383染料
筛分细度的测定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modISO3696:1987)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GB19601
GB20814·染料产品中10种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GB/T21882液体染料黏度的测定
GB/T23979.2—2009荧光增白剂增白强度和色光的测定纸张染色法3要求
荧光增白剂220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HG/T3727—2010
2.荧光强度(为标准品的)/分
3.增白强度(折百计为标准品的)/分4.水分的质量分数/%
5.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表1荧光增白剂220的质量要求
淡黄色均匀粉末
100±3
100±2
6.细度(通过250±m孔径筛残余物的质量分数)/%7.黏度(25℃)/mPas
8.有害芳香胺的质量分数/(mg/kg)9.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分数/(mg/kg)4采样wwW.bzxz.Net
桶红~红色透明液体
100±2
符合GB19601标准要求
符合GB20814标准要求
符合GB19601标准要求
符合GB20814标准要求
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桶数应符合GB/T6678一2003中7.6的规定。所采样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采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人产品中。用探管从桶上,中、下三部分采样,所采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将所采样品充分混勾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密封良好的容器中,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采样日期、地点。一个供检验,另一个保存备查。
5试验方法
5.1—般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一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2008中4.3.3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在进行本标准5.3,5.4的测定时,房间应适当避光,避免阳光照射测试样品。在测定过程中,从称样、溶解、稀释到测定必须连续操作,不应放置时间过长,以避免样品受光照而影响测定结果。5.2外观的评定
采用目视评定,
5.3荧光强度的测定
5.3.1仪器及材料
a)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b)比色皿:石英,光程长10mm。5.3.2测定步骤
称联荧光增白剂220标样和试样(液状产品折成100分)各约0.2g(精确至0.0001g),分别置于烧杯中,加水搅拌使其溶解,并转移至1000mL棕色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勾。再用移液管吸取该溶液10mL置于100mL棕色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立即用光程10mm石英比色血,以水为参比溶液,在350nm波长处分别测定标样及试样溶液的消光值Ec和E。5.3.3试验结果的表述
荧光增白剂220的荧光强度以F计,数值用(分)表示,按下式(1)计算: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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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E—试样溶液的消光值;
标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一标样溶液的消光值;
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2分,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5.4增白强度的测定
按GB/T23979.2—2009中4.2的规定进行。5.5水分的测定
按GB/T2386—2006中3.2的规定进行。5.6水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2381—2006中有关水溶性染料的规定进行。5.7细度的测定
按GB/T2383的规定进行。标准筛的规格为孔径250μm。5.8黏度的测定
按GB/T21882的规定进行
5.9有害芳香胺的量的测定
按GB19601的规定进行。
5.10重金属元素的量的测定
按GB20814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HG/T3727—2010
本标准第3章所列的检验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本标准的3(表1)中1~7项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进行检验。在正常连续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如有下述情况需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c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6.2出厂检验
荧光增白剂220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荧光增白剂220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3复检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
7.1.1标志
荧光增白剂220的每个包装容器上都应涂印耐久、清晰的标志,标志内容至少应有:3
HG/T3727—2010
产品名称;
生产厂名称、地址;
生产日期;
净含量;
e)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1.2标签
产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生产日期、合格证明、执行标准编号、批号。7.2包装
荧光增白剂220装于塑料桶或内衬塑料袋的包装容器内,并加密封,每件净含量25kg土0.2kg或50kg士0.2kg,其他包装可与用户协商确定。7.3运输
运输时应防止倒置,小心轻放,避免碰撞,切勿损坏包装。7.4贮存
荧光增白剂220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防止受潮受热。粉状产品贮存期为两年,液状产品贮存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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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工行业标准
荧光增白剂220(C.1.荧光增白剂220)HG/T3727—2010
出版发行:化学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潮肖街13号邯政编码100011)北京云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装880mm×1230mm1/16印张宇数9T字2011年3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5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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