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5345-2026
中文名称:“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6-02-06
实施日期:2026-03-0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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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CSC7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
起草单位:-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5345—2026《“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规定了因租赁关系产生的同一工业厂区内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原则、基本要求、管理职责及风险管控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2/T5345—2026 “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6-02-06
实施日期:2026-03-06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江苏中睿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汝、朱桂明、刘浩男、田冉、邓金、马荣胜、徐朔寒、孙北东、高健、柏萍、朱超。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电气及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持续提升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因租赁关系产生的同一工业厂区内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 32/T 3614 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厂中厂” (factories-within-a-factory):企业、单位或个人将厂区的部分或全部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且在同一厂房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
3.2 出租方 (lessor):厂房的产权所有人、实际持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或管理人等经营主体。
3.3 承租方 (lessee):租赁或自持方式使用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3.4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厂中厂”内由出租方统一管理、承租方共同使用的区域。注:包括主通道、消防通道、配电房、消防控制室、应急物资储备区等。
4 总体原则
“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宜遵循“责任明晰、协调共管、风险防范”的系统化管理原则:依法以协议形式界定出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与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租赁双方建立并执行统一的制度标准与协同机制,实现风险联防、应急联动;聚焦叠加风险,对公共区域、交接作业及相互影响的风险进行动态辨识与联合管控。
5 基本要求
5.1 出租方应确保其建(构)筑物符合以下要求:
a) 产权清晰、明确;
b) 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
5.2 承租方及其承租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安全准入要求;
b) 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手续。
5.3 出租方不应将厂房出租给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工业企业:
a) 未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b) 从事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c)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
5.4 出租方应及时清退租赁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承租方。
5.5 自有生产的出租方应符合本文件承租方的要求。
6 安全管理职责
6.1 出租方应对厂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2 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安全条件,并核查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证照。
6.3 出租方应牵头建立“厂中厂”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各承租方主要负责人为机构成员;出租方应每月组织召开所有承租方参与的安全协调例会。出租方应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与承租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日常安全统一协调小组。
6.4 出租方应在厂房入口处醒目位置标注厂房平面布置、各承租方的位置、应急逃生路线等,公示出租方和各承租方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应急救援电话。
6.5 承租方应对所属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6.6 承租方应如实告知其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应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如实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对涉及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设备设施的应书面告知。
6.7 在多单位共存或租赁的作业区域内,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遵循以下规定:
a) 出租方应与各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安全责任,以实现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b) 当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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