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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1101.2-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 1101.2-2019

中文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2: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2: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7-17

实施日期:2019-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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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挥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有机化工 行业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徐洁、邹新、刘畅、邹文虎、康长安、储险峰、刘敏、戴勇、周斌彬、李秀峰、胡波

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归口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标准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部分适用的有机化工行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 1 部分:印刷业
——第 2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 3 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 4 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 5 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 6 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洁、邹新、刘畅、邹文虎、康长安、储险峰、刘敏、戴勇、周斌彬、李秀峰、胡波。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度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36/ 1101.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放控制要求  3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
6 监测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有机化工行业范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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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40
江西省地方标淮
DB36/1101.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2:organicchemicalindustry2019-07-17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排放控制要求
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有机化工行业范围
DB36/1101.2—2019
DB36/1101.2—2019
DB36/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一第1部分:印刷业
一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一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一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一一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一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本部分为DB36/1101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洁、邹新、刘畅、邹文虎、康长安、储险峰、刘敏、戴勇、周斌彬、李秀峰胡波。
DB36/1101.2—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有机化工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本部分是江西省有机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1范围
DB36/1101.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部分适用的有机化工行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501
GB/T15502
GB/T15516
GB/T16157
GB/T16758
HJ/T31
HJ/T32
HJ/T33
HJ/T34
HJ/T35
HJ/T36
HJ/T 37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度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内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腊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
HJ/T55
HJ/T66
HJ/T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
HJ/T39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1
DB36/1101.2—2019
HJ 60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361101.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有机化工行业organic-chemicalindustry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3.5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DB36/1101.2—2019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I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11
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1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1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1.1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DB36/1101.2—2019
污染物项目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生产工艺过程,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
生产的产品、
副产品,
从表2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
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污染物项目
正已烷
环已烷
氯甲烷
二氯甲烷
三氯甲烷bzxz.net
四氯化碳
1,2-二氯乙烷
1,2-二氯丙烷
溴甲烷
溴乙烷
1,3-丁二烯
氯乙烯
三氧乙烯
四氧乙烯
氯丙烯
氯丁二烯
二氯乙炔甲
环氧乙烷
环氧丙烷
环氧氯丙烷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浓度限值(mg/m)
污染物项目
氯甲基甲醚“
二氯甲基醚\
氯乙酸
丙烯酸
邻苯二甲酸酐
马来酸酐(
乙酸乙烯酯
丙烯酸甲酯
丙烯酸丁酯\
甲基丙烯酸甲酯
异氰酸甲酯\
甲苯二异氰酸酯“\)
硫酸二甲酯\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
异佛尔酮“
浓度限值
(mg/m)
污染物项目
苯乙烯
氯苯类
硝基苯类
乙二醇
丙烯醛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续)浓度限值(mg/m)
待国家或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序号
污染物项目
丙烯腈
苯胺类
二甲基甲酰胺
丙烯酰胺
(联氨)
偏二甲胖()
吡啶\
四氢呋哺
DB36/1101.2—2019
浓度限值(mg/m)
进入VO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楚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21-9(o,)
21-(02)
式(1)中:
p一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m;p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g(o,)一实测含氧量,%;
(0,)基准含氧量(若废气中含氧量超过20,则(O,)取20),%。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1)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3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的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三甲苯
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浓度限值(mg/m2)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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