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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40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1401-2017

中文名称:枪支销毁处理安全要求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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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销毁 处理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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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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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 1401-2017.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isposal of condemned firearms.
1范围
GA 1401规定了枪支销毁处理的总则、一般要求、程序与方法和监管要求。
GA 140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的销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236公务用枪报废技术规范
GA 1015枪支 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
GA 1016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A 236、GA 1015和GA 1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枪支零件gun component
构成枪支基本性能的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和扳机等。
3.2枪支部件gun part
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发射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3.3报废枪支scrapped firearm
因零件部件磨损、损坏无法修复、严重影响枪支射击精度和安全性或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等原因经批准作报废处理的枪支。
3.4撤装枪支retired firearm
因型号老.旧等原因经批准退出装备体系的枪支。
3.5收缴枪支confiscated firearm
公安机关收缴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和私藏的枪支。
3.6收回枪支recovered firearm
公安机关收回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配备、配置条件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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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401—2017
枪支销毁处理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isposal of condemned firearms2017-09-1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11-01实施
GA 1401—2017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6程序与方法
监管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销毁枪支登记表
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销毁登记表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A1401—2017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第208研究所、北京国清中安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熊飞、董传华、何力、付辉、郭怡林、唐克敏、夏文斌、郭凌、周洪发、王清1范围
枪支销毁处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销毁处理的总则、一般要求、程序与方法和监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的销毁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 1401—2017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236公务用枪报废技术规范
GA1015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GA1016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3术语和定义
GA236、GA1015和GA1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枪支零件guncomponent
构成枪支基本性能的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和扳机等。3.2
枪支部件gunpart
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发射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3.3
报废枪支scrappedfirearm
因零件、部件磨损、损坏无法修复、严重影响枪支射击精度和安全性或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等原因经批准作报废处理的枪支
撤装枪支retiredfirearm
因型号老、旧等原因经批准退出装备体系的枪支。3.5
收缴枪支
confiscated firearm
公安机关收缴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和私藏的枪支。3.6
收回枪支
recovered firearm
公安机关收回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配备、配置条件的枪支3.7
废品枪支discardedfirearm
枪支制造企业在生产或试制过程中,出现的按规定要求不能使用或不能经济地进行返修的不合格1
GA 1401—2017
的枪支和枪支的零件、部件。
销毁destruction
通过毁坏枪支及其零件、部件结构和形状使其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的措施。3.8.1
熔炼销毁smeltingdestruction
使用高温熔炼的方法毁坏、熔化枪支及其零件、部件结构和形状的销毁措施。3.8.2
机械销毁mechanicaldestruction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方法毁坏枪支及其零件、部件结构和形状的销毁措施。3.9
disposal
销毁处理
对枪支及其零件,部件进行机械销毁或熔炼销毁使其彻底丧失功能的过程。4总则
4.1枪支销毁处理时应编制明确的工作方案,枪支销毁工作方案应载明:组织单位、责任领导、职责分工、时间、地点、方法、枪型、枪号、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内容4.2公安机关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4.3枪支制造企业应建立废品枪支及零件、部件的检查、登记、储存和销毁工作制度:a)公务用枪制造企业自行组织实施销毁废品枪支及其零件、部件前,应将枪支销毁工作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b)民用枪支制造企业自行组织实施销毁废品枪支及其零件、部件前,应将枪支销毁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4.4公安机关应与承担枪支销毁工作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拟销毁枪支及零件、部件的清点、交接手续等工作。
4.5拟销毁枪支及拆解后的枪支零件,部件应依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要求储存保管,储存场所符合GA1016的相关要求
4.6拟销毁处理的枪支及拆解后枪支零件、部件的运输工作,应依照枪支运输的相关法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4.7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允许有资质的枪支制造企业对撤装枪支、报废枪支中有利用价值的零件、部件进行拆解利用。5一般要求
5.1承担枪支销毁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枪支销毁处理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确定分管领导、现场指挥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销毁处理枪支接收,储存,拆解,运输和销毁以及违规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5.2枪支销毁处理现场应设在相对封闭的场所,现场应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5.3在枪支拆解过程中,应将枪口朝向安全方向,禁止枪口对人。5.4禁止将气瓶混在待销毁处理的枪支内进行销毁。2
6程序与方法
销毁程序
GA1401—2017
销毁枪支时,公安机关应组织按检查、登记、拆解、分类和销毁等程序(见图1)进行,并全程录像,长期保存。
填写《销毁枪支登记表》
(附录A)
熔炼销毁
[6.2.5.2a]]
销毁方法
6.2.1检查
销毁枪支的流程图
机械销毁
[6.2.5.2b]]
填写《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销毁登记表》(附录B)
应逐支检查拟销毁枪支的枪膛,弹膛和弹厘,清除遗留子弹或残留火药,6.2.2登记
6.2.2.1待销毁的制式枪支应逐支填写《销毁枪支登记表》(参见附录A),造册存档。6.2.2.2待销毁的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应分类登记数量,填写《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销毁登记表》(参见附录B),造册存档。6.2.3拆解
依照销毁要求将拟销毁枪支拆解为零件或部件。3
GA1401—2017
6.2.4分类
6.2.4.1拆解后的枪支零件、部件应按金属与非金属等不同材质进行分类装箱或打捆包装6.2.4.2枪支零件或部件的外包装应加盖封条,并应在显著位置拴贴标明品种、数量、检查人和日期等内容的标牌。
6.2.5销毁
6.2.5.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枪支销毁处理可委托以下单位实施a)
枪支制造企业、配售企业和枪支科研单位:符合国家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的钢铁治炼企业b)
枪支销毁处理应采取
枪支金属部分采取熔炼销毁的,应按照钢铁治炼操作规程,直枪支采取机械销毁的,应达到以下要求:b)
1)枪管应沿轴线分;
达到出钢(铁)水条件:
枪机、机厘、套筒、套筒座和弹匣(弹夹)等零件、部件采用机械切割方式时,应沿纵向或横2)
向切断;
7监管要求
枪机、机匣、套筒、套筒座和弹匣(弹夹)等零件、部件采用冲压或者锻压方式时,应彻底破坏其结构与形状。
7.1公安机关负责对枪支销毁处理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7.2销毁处理前,应预先进行勘查现场,确定销毁处理设施设备,划定警戒区区域及进出路线7.3销毁过程中,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正零件、部件去失:监销人员应在出钢水后方可撒离:应全程进行视频记录,并长期保存。7.4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漏枪支、零件、部件后方可撤离。4
《销毁枪支登记表》式样参见表A.1。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销毁枪支登记表
表A.1销毁枪支登记表
登记单位
销毁单位
销毁地点
填表人:
登记时间
监销单位
监销人
填表时间:
枪支来源
GA1401—2017
GA1401—201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销毁登记表《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销毁登记表》式样参见表B.1。表B.1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件、部件销毁登记表登记单位
销毁单位
销毁地点
填表人:
品种或枪型
数量或枪号
登记时间
监销单位
监销人
物品来源
填表时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GA14012017
[2]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关于加强制造维修枪支弹药企业枪支弹药和专用零部件报废销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09]570号)[3]]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GA1401-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枪支销毁处理安全要求
GA1401—201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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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2-3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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