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513-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513-2004
中文名称: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数字化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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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公安
常用
标号
数字化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513-2004.The digitize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common marks of Armed Police Frontier Defence Force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1范围
GA/T 513规定了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在电子地图中应用的数字化表示方法和技术参数。
GA/T 513适用于公安边防部队制作,识别、使用电子地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 334- -2001公安 边防部队常用标号
GA/T512- -2004 公安边防部队常 用标号代码
3术语和定义
GA 334--2001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 标号颜色
标号的颜色按GA 334- -200 中4.1的规定,采用RGB值来表示。RGB值见附录A.
4.2标号的方 向
标号的方向按GA 334- -2001中4.2的规定。
4.3队标的定位
队标的定位点按GA 334- -2001 中4. 3的规定。
4.4队号注记
队号的注记按GA 334- -2001中4.5的规定.
5标号数字化参数:
5.1代码
标号的代码采用GA/T 512- -2004 表1中该标号的代码。
5.2名称
标号的名称采用GA/T 512- -2004 表1中的名称。
标准内容
ICS01.08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13—2004
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数字化
技术规范
The digitize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common marks of Armed PoliceFrontier Defence Force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2004-08-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4-08-09实施
GA/T513-—2004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标号数字化参数
6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的数字化要素颜色RGB值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填充模式
技术参数表
GA/T513—2004
20042048
本标准是在GA334—2001《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和GA/T512—2004《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代码》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有旺、孟繁荣、杨广慧、许礼林、巢明峻。本标准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负责解释。查标准上建标网wwiz321.net
1范围
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数字化
技术规范
GA/T513—2004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在电子地图中应用的数字化表示方法和技术参数。本标雁适用于公安边防部队制作、识别、使用电子地图。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334-—2001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GA/T512—2004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代码3术语和定义
GA334--2001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要求
4.1标号颜色
标号的颜额色按GA334一2001中4.1的规定,采用RGB值来表示。RGB值见附录A。4.2标号的方向
标号的方向按GA334—2001中4.2的规定。4.3队标的定位
队标的定位点按GA334—2001中4.3的规定。4.4队号注记
队号的注记按GA334—2001中4.5的规定。5标号数字化参数
5.1代码
标号的代码采用GA/T512一2004表1中该标号的代码。5.2名称
标号的名称采用GA/T512—2004表1中的名称。5.3几何特征
标号按几何特征分为点状、线状、面状。标号的几何特征采用一位数字编码:0点状;
1线状,
2——面状。
5.4尺寸
标号为点状时,标号尺寸采用点阵式表示,其值为点阵数,如:参数为24,则为24×24的点阵。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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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513-—2004
符号为线状和面状时,其参数值为0。5.5线宽
绘制标号的线条宽度以像素为单位。例如:
1———1个像素;
2——2个像素;
3——3个像素。
5.6线条样式1
标号主体部分线条样式,采用一位数字编码:1——实线:
2虚线。
5.7线条样式2
标号附加部分线条样式,采用一位数字编码:1—实线:
2—虚线。
5.8线条颜色1
符号中各部分的代码表示对应颜色值,其代码和对应的RGB值见附录A。5.9线条颜色2
符号中各部分的代码表示对应颜色值,其代码和对应的RGB值见附录A。5.10填充颜色
填充颜色的代码表示对应颜色值,其代码和对应的RGB值见附录A。5.11填充模式
填充模式表示内容的代码见附录B。5.12衬色
采用一位数字编码:
0—无,
1——有。
5.13旋转
规定标号是否可以定位点为中心,在0°~360°范围旋转,采用一位数字编码:0——不可旋转;
一可旋转。
5.14镜像
规定点状标号是否可沿水平线或垂直线进行镜像,采用一位数字编码0——不可镜像;
1———可镜像。
5.15注记
规定点状标号内部是否可填写队号的注记内容,采用一位数字编码:0———不可填写;
1——可填写。
6公安边防部队常用标号的数字化要素6.1军、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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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公安边防部队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3中5.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
6.1.2公安警察机关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3中5.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
6.1.3中国人民解放军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3中5.1.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
6.1.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3中5.1.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
6.1.5民兵组织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3中5.1.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
6.2指挥机关
6.2.1公安部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
6.2.2公安厅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
6.2.3公安局(处)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
6.2.4公安分局(县、市)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9。
6.2.5公安派出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0。
6.2.6基地指挥部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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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公安部边防局基地指挥部
由指挥机关中“基地指挥部”的标号与级别、人员中“总部”标号组合而成,“总部”标号在“基地指挥部”标号的上方中部位置。“基地指挥部”的说明与图例按GA334一2001表4中5.2.6规定,“总部”的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规定。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2。
6.2.8总队基地指挥部
由指挥机关中“基地指挥部”的标号与级别、人员中“总队(师)”标号组合而成,“总队(师)”标号在“基地指挥部\标号的上方中部位置。“总队(师)”的说明与图例见GA334一2001表5中5.3.2规定。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3。
GA/T513—2004
6.2.9支队基地指挥部
指挥机关中“基地指挥部”的标号与级别、人员中“支队(团)”标号组合而成,“支队(团)”标号在“基地指挥部”标号的上方中部位置。“支队(团)\的说明与图例见GA334一2001表5中5.3.3规定。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4。
6.2.10现场指挥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5。
6.2.11公安部边防局现场指挥所由指挥机关中“现场指挥部”的标号与级别、人员中“总部”标号组合而成,“总部”标号在“现场指挥部”标号的上方中部位置。“现场指挥部”的说明与图例按GA334一2001表4中5.2.7规定,“总部”的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6。
6.2.12总队现场指挥所
由指挥机关中“现场指挥部”的标号与级别、人员中“总队(师)”标号组合而成,“总队(师)”标号在“现场指挥部”标号的上方中部位置。“总队(师)”的说明与图例见GA334一2001表5中5.3.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7。
6.2.13支队现场指挥所
由指挥机关中“现场指挥部”的标号与级别、人员中“支队(团)”标号组合而成,“支队(团)”标号在“现场指挥部”标号的上方中部位置。“支队(团)”的说明与图例按GA334一2001表5中5.3.3规定。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8。
6.2.14联合指挥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19。
6.2.15预备指挥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0。
6.2.16大队指挥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1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1。
6.2.17中队观察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2。
6.2.18分队观察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4中5.2.11和5.3.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3。
6.2.19后勤保障指挥组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2.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4。
6.3级别、人员
6.3.1总部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5。
6.3.2总队(师)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6。
6.3.3支队(团)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7。
6.3.4大队(营)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8。
6.3.5中队(连)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29。
6.3.6分队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0。
6.3.7检站站长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1。
6.3.8边检站政委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2。
6.3.9中队长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3。
6.3.10政治指导员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4。
6.3.11分队长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5。
6.3.12班长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6。
6.3.13战斗小组长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7。
6.3.14战士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5中5.3.1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8。
6.4武器、器械
6.4.1手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39。
GA/T513—2004
GA/T513—2004
6.4.2狙击步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0。
6.4.3冲锋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1。
6.4.4信号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2。
6.4.5轻机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3。
6.4.6重机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4。
6.4.7火箭筒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5。
6.4.8迫击炮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6。
6.4.9无座力炮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7。
6.4.10非杀性武器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1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8。
6.4.11高压水枪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49。
6.4.12警棍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0。
6.4.13盾牌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6中5.4.1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1。
6.5车船艇
6.5.1汽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2。
6.5.2指挥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3。
6.5.3阻截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4。
6.5.4防弹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5。
6.5.5救护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6。
6.5.6防爆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7。
6.5.7消防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8。
6.5.8警备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59。
6.5.9专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0。
6.5.10巡逻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1。
6.5.11通信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2。
6.5.12警卫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3。
6.5.13现场勘查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4。
6.5.14四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5。
6.5.15拖拉机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6。
6.5.16畜力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7。
GA/T513—2004
GA/T513—2004www.bzxz.net
6.5.17装甲输送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8。
6.5.18铁路列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69。
6.5.19两轮摩托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1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0。
6.5.20三轮摩托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1。
6.5.21自行车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2。
2民用船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3。
6.5.23武装小艇(江河巡逻艇)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4
6.5.24护卫艇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5。
6.5.25登陆艇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6。
6.5.26气垫船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7。
6.5.27勤务船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8。
6.5.28客轮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79。
6.5.29货轮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2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0。
6.5.30渔轮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3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1。
6.5.31拖轮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7中5.5.3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2。
部队执勤
6.6.1执勤目标
6.6.1.1监护目标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3。
6.6.1.2边防拘留审查所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4。
6.6.1.3看押目标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3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5。
6.6.1.4看守目标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4;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6。
6.6.1.5警务区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5;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7。
6.6.1.6巡逻区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6;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8。
6.6.1.7绿私海域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7;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89。
6.6.1.8口岸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8;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90。
6.6.1.9临时过货点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9;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91。
6.6.1.10港区卡口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10;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92。
6.6.1.11边境作业区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11;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93。
6.6.1.12港口作业区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12;技术参数见附录C中的C.94。
6.6.1.13走私案件高发区
说明与图例见GA334—2001表8中5.6.1.13;GA/T51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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