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527.4-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527.4-2018
中文名称: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4部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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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道路交通
信号
控制
方式
干线
协调
实施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527.4-2018.Road traffic signal control mode-Part 4 : Requirements for implementation of coordinated control mode for arterial roads.
1范围
GA/T 527.4规定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分类,设置条件、实施流程、控制时段划分、控制子区确定、控制方式选择、控制参数确定、控制方案过渡和控制方案评估等。
GA/T 527.4适用于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的设计与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418道路交通 信号控制系统术语
GA/T 527.1-2015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 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A/T527.2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2部分:通行状态与控制效益评估指标及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31418.GA/T 527.1- -201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截流控制traffie flow metering
为缓解特定区域过饱和或避免瓶颈交叉口排队溢出,通过调整上游若干交叉口信号控制参数,减少进人特定区域车辆、均衡各交叉口排队的信号控制揩施。
4分类
4.1按照控制方 式划分
按照干线协调的控制方式,分为干线定时协调、干线感应协调和干线自适应协调。
4.2按照协调方 向划分
按照干线协调的方向,分为单向协调和双向协调。
标准内容
ICS93.08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27.4—2018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4部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
Road traffic signal control mode-Part 4:Requirements for implementation of coordinated control modefor arterial roads
2018-03-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3-26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设置条件
实施流程
控制时段划分
控制子区确定
控制方式选择
控制参数确定·
控制方案过渡·
控制方案评估
GA/T527.4—2018
GA/T527《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通行状态与控制效益评估指标及方法;第3部分:单点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第4部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第5部分:可变导向车道通行控制规则;第6部分:公交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规则;第7部分:有轨电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规则;第8部分:潮汐车道通行控制规则:第9部分:匝道通行控制规则。
本部分为GA/T527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代磊磊、树爱兵、刘成生、何广进、林科、徐高松。GA/T527.4—2018
1范围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4部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
GA/T527.4—2018
GA/T527的本部分规定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分类,设置条件,实施流程,控制时段划分,控制子区确定、控制方式选择、控制参数确定、控制方案过渡和控制方案评估等。本部分适用于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的设计与应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418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GA/T527.1一2015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A/T527.2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2部分:通行状态与控制效益评估指标及方法3术语和定义
GB/T31418、GA/T527.1一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trafficflowmetering
截流控制
为缓解特定区域过饱和或避免瓶颈交叉口排队溢出,通过调整上游若干交叉口信号控制参数,减少进人特定区域车辆,均衡各交叉口排队的信号控制措施。4分类
4.1按照控制方式划分
按照于线协调的控制方式,分为干线定时协调、干线感应协调和于线自适应协调,4.2
2按照协调方向划分
按照干线协调的方向,分为单向协调和双向协调。4.3按照控制策略划分
按照干线协调的控制策略,分为绿波协调和截流控制。5设置条件
5.1道路条件
实施干线协调信号控制,应满足以下道路条件:1
GA/T527.4—2018
干线上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人行横道:a
干线上相邻交叉口间距离在800m以内,特殊情况下最大不宜超过1000m;b)
协调路段上横向干扰较少,或采取了路内停车管控、机非隔离、出人口管控等措施;c
交叉口协调方向进出口车道数量相匹配d)
交通流条件
实施干线协调信号控制,应满足以下交通流条件:协调方向交叉口之间的交通关联性较强,车流离散度不大;a)
协调方向交通流量较大,受其他方向车辆干扰较少;b)
协调交通流的运行速度差异不大3信号控制条件
实施干线协调信号控制,应满足以下信号控制条件:干线上参与协调的交叉口或路段人行横道全部采取信号灯控制;a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或交通信号控制机具备自动校时、相位差设置和方案过渡等功能;通过单点信号配时确定的各交叉口周期时长相差不大,或者近似成整数比例关系;c
路段上设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其信号控制方案与协调信号控制方案相适应。6实施流程
实施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交通数据调查和资料收集;
分析沿线交叉口的交通流量流向分布规律;b)
制定干线协调控制策略和计划;划分协调控制时段;
确定交通控制子区;
确定具体的协调控制方式;
设定公共周期,调整相位相序,确定绿信比;确定协调车速,计算各交叉口间的相位差:控制方案的实施;
控制方案的评估;wwW.bzxz.Net
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信号配时方案。控制时段划分
控制时段的划分要求如下:
a)控制时段宜划分为早高峰、晚高峰、平峰和低峰等4种以上时段;交通吸引量较大的医院、学校周边交叉口可根据具体流量适当调整时段划分;b)
同一控制子区内各交叉口宜采取同样的时段划分,便于协调控制方式的执行;c)
时段划分要考虑控制方案的相对稳定,应保证控制时段的持续时间在30min以上。d)
控制子区确定
控制子区的确定要求如下:
GA/T527.4—2018
。交叉口间距超过800m、交通流特性差异较大或存在特殊控制需求的交叉口,宜划分不同控制a)
子区;
b)控制子区的分界点可选择信号周期与其他交叉口差异较大、具备足够排队空间的交叉口;c
控制子区的划分需综合权衡协调交叉口数量和协调联动效果,采用单向协调的,子区交叉口数不宜超过10个,采用双向协调的,子区交叉口数不宜超过8个。9控制方式选择
单向绿波协调
满足以下条件时,宜选择单向绿波协调:a)
交叉口间距在800m以内,且各交叉口之间的距离分布不均:b)
有明显的潮汐交通流现象,在控制时段内某个方向的交通流量明显高于对向;c
设置单行线的干线路段,只允许一个方向交通流通行;其他特殊控制需求。
双向绿波协调
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选择双向绿波协调:a)交叉口间距在800m以内,且各交叉口之间的距离分布比较均勾;b)无明显的潮汐交通流,在控制时段内交叉口双向的交通流量比较均衡:干线交通为双向交通
9.3截流控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瓶颈交叉口上游实施截流控制:交叉口间距在800m以内;
b)干线上存在有通行瓶颈的交叉口,且拥堵严重;瓶颈交叉口上游具备截流的道路交通条件和渠化空间:c)
d)避免上游车辆过快涌人下游等特殊控制需求9.4其他协调方式
其他协调方式应符合GA/T527.1一2015中6.4、6.5和6.6的要求。10
控制参数确定
10.1周期时长
周期时长的设置要求如下:
控制子区内交叉口应采用相同的公共周期,或者为公共周期的一半;a
b)公共周期宜选择关键交叉口的周期时长,并兼顾其他交叉口交通运行状态;公共周期时长应结合不同时段交通流特征进行调整,最大不宜超过180。10.2相位相序
相位相序的设置要求如下:
a)主协调相位宜设置在信号周期开始的第1个相位;3
GA/T527.4—2018
b)应根据绿波带带宽的要求,灵活设置相位相序;c)干线协调相位选择单进口放行或叠加时,应考虑左转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过街需求10.3绿信比
绿信比的设置要求如下:
a)各相位最小绿灯时间应满足GA/T527.1—2015中9.3的要求;应优先保证协调方向的绿信比,协调方向绿灯时间不宜小于30s;b)
在有公交优先的条件下,应优先保证公交车辆请求方向的绿灯时间10.4相位差
相位差的设置要求如下:
a)应综合考虑协调控制策略、路口间距、协调车速等因素确定;b)应根据不同时段车流行驶特性以及行人、非机动车过街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c)应考虑滞留排队车辆的影响,可对相位差进行修正调整10.5协调车速
协调车速的设置要求如下:
a)干线协调车速可取85%位车速,在方案实施后应进行校正,但不能高于路段限速值;b)干线协调车速可根据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实际行驶条件取不同值,相邻路段车速差不宜超过10km/h;
在速度差较大或车队离散的路段,宜设置显示协调速度提示的辅助设施,可显示“绿波车速X×千米/小时”等信息,显示持续时间至少维持10s;路段较长时宜设置多个速度提示辅助设施,距离间隔宜为200m~300m;d)
在非协调信号控制时段或协调配时方案不能运行的情况下,速度提示应关闭11
控制方案过渡
控制方案的过渡要求如下:
a)过渡期间控制方案的相位相序不应突变,应保证方案切换的安全、快速、平稳过渡:应至少设置1个相位切换时刻点,在相位切换时刻点执行过渡:b)
过渡期间相位运行时间不应突破系统设定的相位最小绿灯时间,相位最大绿灯时间,最大信号周期时长的限制;
d)控制方案的过渡宜在1个~3个周期内完成,在周期变动过大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周期完成过渡,过渡时间最大不宜超过5个周期;e)
人工干预等特殊控制结束后,宜在1个~5个周期内过渡到协调控制。2控制方案评估
控制方案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应符合GA/T527.2的要求。4
GA/T527.4-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4部分:干线协调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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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2-4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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