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64-93 手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64-93 手
中文名称:式警用强光器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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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警用
通用
技术
试验
方法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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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64-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A/T 64规定了手持式警用强光器及其配套充电器的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和验收各类强光器的基本依据。
GA/T 64适用于手持式警用强光照明器具,其他手持式警用器械的强光照明部分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 4208外壳防 护等级的分类
GB 6587.7电子 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
GB 10408.1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3.1手持式警用强光器(简称“强光器")
重量不超过2.0kg,2m处中心照度值在1500~1000001x范围内的照明器具.
3.2光斑直径
光斑照射在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时,在通过光班中心的直线上光斑边缘照度值下降到50%中心照度值的两点间距离。
4技术要求
4.1外观
4.1.1产 品外观应整洁,无裂纹、损伤和划痕。塑料件应无明显变形,表面无退色及永久性污溃。金属件外壳内应平滑光洁,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缺口、毛刺、蚀点、涂层脱落和砂孔等。
4.1.2产品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装配组合良好,连接结合可靠,反光罩与外壳间应无松动。
4.1.3强光器的透光片,不应有徐斑、伤痕、波纹、气泡和明显的砂纹等现象。
4.1.4反射 罩表面应均匀光亮,不变色,不应有裂纹、变形等缺点,无夹油灰、泛白点、条痕和指纹、擦伤、麻点、起皮、脱膜和灰雾等现象。
4.2结构及一般要求
4.2.1外壳防护等级
强光器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中IP44的规定。配套充电器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JP21
4.2.2外壳刚 度和机械强度
4.22.1外壳刚度
内部装有高压电路的产品外壳应能承受111N的力,内部装有低压电路的产品外壳应能承受49N的力而不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伤。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手持式警用强光器
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1主内容与适用范更
GA/T 64-93
本标准规定了乎持式警用强光器及其配套充电器的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和验收各类强光器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餐用强光照明器具,其他手持式警用器械的强光照明部分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6587.7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GB 10408.1人慢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
3.1手持式警用强光器(简称“强光器\)重量不超过2.0kg,2m处中心照度值在1 500~~100 000lx范围内的照明器具3.2光班直径
光斑照射在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时,在通过光班中心的直线上光斑边缘照度值下降到50%中心照度值的两点间距离。
4技术要求
4.1外观
4.1.1产品外观应整洁、无裂纹、损伤和划痕。塑料件应无明显变形,表面无退色及永久性污溃。金属件外壳内应平滑光洁,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层金展,并无起泡、映口、毛刺蚀点、涂层脱落和砂孔等。4.1.2产品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装配组合良好,连接结合可靠,反光罩与外壳间应无松动4.1.3强光器的透光片不应有等班、伤痕,波纹、气泡和明显的砂纹等现象。4.1.4反射累装面应均匀光充,不变色,不应有裂纹、变形等缺点,无夹油灰、泛白点、条痕和指纹、擦怖、麻点、起皮、脱膜和灰雾等现象,4.2结构及-般要求
4.2.1外壳防护等级
强光器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中IP44的规定。配套充电器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JIP214.2.2外壳刚度和机械强兜
4.2.2.1外壳刚度
内部装有高压电路的产品外竞应能承受111 N的力,内部装有低压电路的产品外荒应能承受49N的力而不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伤,第华房共和国公安部1993-12-23批准1994-03-01实施
4.2-2.2·外壳冲击强度
GA/T 64--93
强光器外壳在承受2.6的钢球落下冲击后,不应产生破损或裂纹。4.2.3充电器引出线的牢固性
4.2.3.1供充电用的引出线应能承受20次真角弯曲而不折断,每根引线并能承受14.7N的拉力作用60 3面不损伤。
4.2.3.2充电器交流电源引线应能承受19.6N的拉力作用60s而不损伤。4.2.4电池及开关
4.2.4.1.强光器应使用防漏密封的电池。当使用多个单体电池时,应加保护套管组成电池组。电池组与强光器正负极端子间应接触良好或焊接牢靠。4.2.4.2产品应具有电接触良好的开关装置,接触电阻应小于0.02.操作灵活,松紧适度,无卡死现象,推动时开关座不得松动。
4.2.5灯泡及充电器
4.2.5.1强光器使用的灯泡的额定工作电压及电流应符合所用电池的额定电压及最大允许连续放电电流的要求。
.4-2.5.2·一配套专用充电器的额定输出电压或额定输出直流电流的设计应符合所用蓄电池的充电性能要求。
4.3强光性能
4. 3. 12 m处中心照度值
强光器距灯泡反射罩前端2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光斑中心的照度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4.3.2集光性能
距灯泡反射军前端2 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光斑直径应在反射罩有效口径的五倍以内。4.3.3连续照明时间
强光器充电启在符合4.3.1的要求的条件下,连续照明时间不应低于30min,并符合产品标推的规定。
4.4环境适应性要求
4.4.1正常便用环境条件见表1。表1
相对显度
大气压力
4.4.2气候环境适应性
-10~~45℃
20%~90%
86-~106 kPa
4.4.2.1低温、高温和恒定混热、低温贮存四项气候环境试验要求兜表2。4.4.2.2产品在表.1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在表2每项试验后应能进行照明。每项试验结束恢复2h后测2m处中心照度及充电器额定输出电压或额定输出直流电流,其变化量不应超过±20%。
4.4.3机械环境适应性
4.4.3.1振动、冲击机械环境试验要求见表2。每项试验结束后,产品不应产生光源接触不良及元需件、零部件松动、位移和破损。123
候环境适应性
机械环境适应性
试验项目
商温试验
恒定途热试验
低温试验
低温贮存试验
正弦摄动试验
神击试验
自由跌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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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
相对湿度
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
续时间
率循环范围
扫频速率
在共振点上保持时间
振动方向
加速度
脉冲持续吋间
冲击方向及次数
跌落高度
跌落次效
(93+)%
40±2℃
—103℃
40±3℃
10~55~10 Hz
1倍预程/min
30 min
X、Y,z =个方向
6个方向各三次,共18次
半正弦波
700 mm
点疮灯泡,簡身呈水平状态自由跌落1次
4.4.3.2自由跌落
强光器简身在水平状态下点亮灯泡,从0.7m高度自由落下,坠落到于水泥地上的柳按木板上要求灯泡应不断丝,并且保持通电。但是允许灯泡或灯丝倾斜及透光片玻损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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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全部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结束后要求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应符合4.5.1和4.5.2的规定,并能正常更换灯泡,启闭开关,进行充电及照明。4.5安全性要求
4.5.1绝缘电阻
4.5.1.1强光器开关绝缘电阻
强光器开关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MQ。4.5.1.2充电器绝缘电阻
专用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操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带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 100 M2.
4.5.1.3强光器与充电器连接状态下的绝缘电阻对于将书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的情况下,专用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强光器外竞或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 10 Mα。
4.5.1.4耐湿绝缘性
在湿热条件下4.5.1.2-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24-5.1.3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S4.5.2抗电强度
4.5.2.1专用充电器的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或外竞裸露金属部件之间以及输出电路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50Hz的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现象。
4.5.2.2.对于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强光器与充电器连接的状态下,充电器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时,充电器变压器初级电路带电部件与输出电路或强光器外壳及外壳裸露金屑部分之间,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50Hz的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孤现象。表3
样品受试部分额定电压
直流或正弦流有效值
60~130
130~250
4.5.3阻燃要求
交流峰值或合成电压
85~184
具有塑料外壳的强光器及其充电器,其外壳的塑料部分登焰烧5砍,每次5s不应烧着起火。4.5.4外壳温度
平面相对倾斜45°的状态下经火强光器及其配套专用充电器在进行充电时外壳的金属部分的温度不应超过55℃:玻璃或陶瓷部分的温度不应超过65℃,其他材料的温度不应超过70℃4.5.5异带温度上升
在充电器输出端子短路的情况下,将充电器放在木台上接通额定电源电压便各部分温度上升到恒定以后。在外兖外部不能出现火焰或熔融的绝缘物,接触充电器的木台的表面温度应在·150℃以下;绝缘电阻仍应符合4.5.1. 3的规定。4.5.6泄漏电流
专用充电器的泄漏电流应小于0.7mA(交流、峰值)。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充电状态下的泄漏电流也应小于0.7mA(交流、峰125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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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并关耐久性要求
开关连续开启与关闭在使用5000次以后,在开关机械结构上不能有松弛等异状,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20。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除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及特别指出的以外,其余试验均应在下列大气条件下进行: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大气压力:86~106kPa。
5.2本标准技术要求章中引用其他标准的,其试验方法按该引用标准进行。5.3外观检查
用卡尺等量具对照图纸检验外形尺寸,自视检查外观应符合4.1的要求。5.4结构及一般要求检验
5.4.1外壳刚度和机械强度试验
5.4.1.1外壳刚度试验
按GB10408.1.中5.2.3.1进行,试验后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2.2.1的要求。5.4.1.2外壳冲击强度试验
强光器受试样品放置在厚度3cm的木平台上,从受试样品上方0.5m高度处自由落下直径步5.08cm,质量约为540g的实心钢球冲击在外壳表面上,受试样品经试验后应符合4.2.2.2的要求。-5.4.2充电器引出线的毕固性试验受试样品固定在正常位暨,按4.2.3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4.2.3.1及4.2.3.2的要求。5.4.3用符合图纸要求的适当适具测试或用视查法检验电池、开关、灯泡及充电器,抽取开关部件测量开关接触电阻,应符合4.2.4和4.2.5的要求。5.5强光性能试验
5.5.1本项强光性能试验应在环境照度小于51x的暗室中进行,测量照度应使用一级照度计,读数可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计算:采用替电池作电源的强光器的蓄电池组应先充足电后再进行试验。5.5.22m处中心照度值试验
在暗室内用强光器的电池组点亮灯泡使强光器工作。开灯后5min时测定距反射罩有效口径前端2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光斑中心的照度值,应符合4.3.1的规定。5.5.3集光性能试验
在5.5.2的试验后,即在距反射罩有效口径前端2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测定光斑真径。在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定的光斑直径均应符合4.3.2的要求。5.5.4连续照明时间试验
在暗蜜内用强光器的电池组点亮灯泡使强光器工作,并马上记录开始工作的时间1,及进行5.5.2的试验,测定2m处中心照度值,然后不关灭灯泡,使强光器继续用该电池组连续工作,直至2m处中心照度值下降到标称值的60%(不低于15001x)时为止,记录下这时的时间z,连续照明时间由下式求得,并应符合4.3.3中的规定。5.6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
在进行环境适应性试验时,除另有规定外,受试样品不应加任何防护包装。在试验中改变温度时,升12h
温和降温的速率不应超过1c/min。5.6.1高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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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受试强光器和充电器样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5.5.2的方法测量其2m处中心照度E,并测量充电器输出电压V,或电流1。5.6.1.2将受试强光器关断开关放人高温箱内将受试充电器接通电源并给已放电到标称容量的1/2的蓄电池组充电,也放人高温箱内;使箱内温度上升到表2规定值,立即接通强光器开关检查能否照明,并检套充电器是否正常充电:恒温2h后再次检查能否照明及充电,均应正常工作。5. 6-1. 3受试强光器及充电器关断开关在正带环境条件下,恢复 2 h 后进行最后检测,测量受试强光器的2m处中心照度E及充电器输出电压V,或电流I..其变化量应符合4.4.2.2的要求。4×100%或8==× 100%
100%及
注:E 及 Y, 或 I为环境试验前初始量值,E,及 V,或I,可按三次测量的平均值计算,5.6.2恒定湿热试验
按GB-10408:1中5.4-2进行:作功能检查时应能进行照明和充电。按本标准 5.8.1.5和.5.8.2的刀去测量绝缘电阻及进行抗电强度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4.6.1.4和 4.5.2的要求。试验结束按本标准5.6.1.3的方法进行最后检测。
5.6.3低温试验
5.6.3.1把作完湿热试验后的受试强光器和充电器放入低温箱内,使箱内的温度降至表2中规定值,恒温2h后,立即接开关或电源检查,应能正常工作。5.6.3.2受试强光器或充电器继续留在箱内,停止通电后使箱内温度升到试验时的正常大气条件下的数值上保持2h后,把受试样品从箱内取出,按5.6.1.3的方法进行最后检测。5-6-.4低温存试验
将受试强光器和充电器放入低温箱内,使箱内温度降到一40土3℃,在此温度范围内保持16h,然后在箱内恢复到常温后取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嵌复 2 h,再按 5. 6. 1. 3的方法进行最后检测。5.7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
5. 7.1 振动试验与冲击试验
按 GB 10408.1中 5. 4.5及 5.4.6 分别进行,试验条件按本标准表 2.规定。受试样品经振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并且无元器件、零部件松动、位移和损坏;经冲击试验后不应有明显的摄坏或变形。5.7.2自由跌落试验
强光器点亮灯泡筒身呈水苹状态,从0.了m的高度自由落下,落到置于水泥地上的厚度3cm的柳按木板上。测量高度规定,应从落体产品的最低点到木板表面的距离。受试样品经跌落试验后应符合4.4.3.2的要求。
5.7.3全部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结束后,检验受试样品的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并检查其功能应符合4.4.3.3的规定。
5.8安全性试验
5.8.1绝缘电阻试验
5.8.1.1.本项绝缘电阻试验均用 500V精度1.0级的兆欧表进行。施加500V试验电压稳定 5 s后:读敢绝缘电阻数值。试验后受试样品均应能正常工作。5.8.1.2强光器开关绝缘电阻试验强光器取出蓄电池,开关开路的情况下,测量强光器的电池正极和负极端子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1的要求。
5..8.1.3充电器绝缘电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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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器的电源开关在接通位置,但其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测量专用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上操露金属零部件之间的绝缘电,应符合4.5.1.2的要求。5.8.1.4强光器与充电器连接状态下的绝缘电阻试验对于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的情况下,充电器的电源开关放在接通位盘,但其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测量充电器的电源插头与强光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励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3的规定。5.8.1.5耐湿绝缘性
在5.6.2的恒定湿热试验后,擦去受试样品外壳表面附着的水分。充电器的电源开关放在接通位:登,但其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测量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以及与强光器外壳或外壳解金展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4的规定。试验时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5.8.2抗电强度试验
5.8.2.1.经初始检测的充电器,在其电源插头与外壳或外壳操露金属部件之间,以及充电器输出电路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操麟金属部件之间,用功率不小于500VA,50Hz的可调电源馈给试验电压,试验电压以200V/min的速率逐渐加到表3的规定值并保持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4.5.2.1的要求。5.8.2.2对于把电池放在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经初始检测后,把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但充电器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在充电器电源插头或变压器初级电路带电部件与输出电路或强光器外壳及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用功率不小于500VA,50Hz的可谢电源馈给试验电压,试验电压以200V/min的速率逐渐加到表3中的相应规定值并保持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4.5.2.2的规定。
5.8.3阻燃试验
按GB10408.1中5..8.3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5.3的要求。5.8.4外壳温度试验
把受试样品安放在厚度10mm以上的乎的木台上,充电器接通额定电源电压对电池进行充电:使温度上升到稳定以后,测定外壳各部分的表面温度,应符合4.5.4的规定。5.8.5异常温度上升试验
把充电器的输出端子短路,将充电器放在木台上接通额定电源电压,使温度上升到恒定、绕组烧损、温升保护装置动作时为止。目视检查在充电器外部或强光器外部有无火焰或熔融的绝缘物流出来,并测定与受试样品接触的木台的表面温度。并且在本项异常温康上升试验之后按5.8.1.4的方法测定绝缘电阻,全部试验结果应符合4.5.5的规定。\5.8.6泄漏电流试验
按GB6587.7中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5.6的要求。5.9,开关耐久性试验
开关在与使用中通过的相等的电流的状态下,以每分钟不大于20次的速率,连续开启与关闭(一开一关为一个裤环,在达到5000次循环以后,进行检测应符合4.6的要求。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 1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用本型号的若干试验样品进行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鉴定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材料及零部件更换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也均应进行鉴定检验。6.1.2质量-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四个检验组。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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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C组检验(周期):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受试样品从交收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D组捡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6.2试验项目和顺序
各类试验项目、试验顺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按表4中规定。表4
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刚度和机械强度
充电器引出线的牢固性
电池及开关
灯泡及充电器
绝绿电阻
抗电强度
泄漏电流
外壳溢度
2 m处中心照度值
染光性能
连续照明时间
环境适应性
阻燃要求
异常温鹿上升
开关耐久性
注:表中有“V\者表示进行的项目6.3抽样与组批规则
不合格
所量一致性检验bzxz.net
强光器及其配套专用充电器的抽样与组批规则应符合GB10408.1中.6.3的规定。6.4判定规则
检验判定规则应符合GB10408.1中6.4的规定。6.5不合格的处驾
检验中不合格的处置应符合GB10408.1中6.5的规定。6.6批的再提交
捡验中批的再提交应符合GB10408.1中6.6的规定。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强光器上的标志应有下列内容:7.1.1
a、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b.制造厂名及商标:
生产日期或编号:
产品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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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充电器上的标志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制造厂名及商标;
生产日期或编号:
额定供电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电源种类及符号及额定频率:
额定输入功率及熔断器的额定值:额定输出电压或额定输出直流电流。强光器使用的灯泡上应标志以下内容:灯泡额定直流电压及电流:
生产厂名或专用商标或符号。
使用说明书
强光器的使用说明书上必须记载以下内容a.
使用灯泡的额定电压及电流:
使用电池的型号:标称容盘及数量2m处中心照度标称值;
连续照明时间:
专用充电器的充电时间及充电电流;其他使用上应特别注意的班项。t.
7.1.5如果在产品上有“危险”,“告”“注意”等标志,其字大小不得小于3号字,其余文字的大小不得小于4号字。
7.1.6商标标志应图字清晰,位登端正。7.2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10408.1中7.2和7.3的规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肯岛市公安科研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济植、李开举、周明德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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