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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116.3 – 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116.3 – 2008

中文名称:仪器灯泡氘灯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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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仪器 灯泡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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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1116.3 - 2008.Instrument lamps-Deuterium lamps.
4.6灯的平均寿命为500 h。
注:单只灯的平均寿命 是指220nm处的相对辐射强度下降至初始值的50 %时的累计燃点时间(初始值:灯预热1h所测得的在220nm处的相对辐射强度值)●灯的平均寿命,取全部被测灯的算术平均值,当灯燃点规定平均寿命的150 %时应认为寿命试验完毕,个别灯的寿命不应低于规定平均寿命的40%。灯在寿命试验过程中,需每间隔10b测量- 次辐射强度变化值。
4.7灯的外观要求
4.7.1泡壳光窗部位应无气泡、 气线及砂粒等疵病。
4.7.2管芯端正, 引出线与管针焊接点应牢固、光滑.
4.7.3灯丝和阳极引线应用不同颜色的彩色导线加以区别,两根同色的导线应为灯丝引线。3
4.8灯引线的拉力 试验
每根引线应能承受逐渐增大拉力至4.9N,保持60s的试验,不应有拉脱现象。
4.9低温试验
灯经(-40+3) C,持续时间16 h的低温试验,试验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的要求。
4.10恒定湿热试验
灯经(40+2) C,相对湿度(93号)%,持续时间48 h的湿热试验,试验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的要求。
4.11 耐振性
灯应具有良好的耐振性,经振动试验后,内部结构不应有松动、脱焊及损坏现象,并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5试验方法
5. 1灯的光中心高度检测
用通用量具进行测量,应符合4.2的要求。
5.2灯的起弧特性试验
将灯接于4.1e)规定的电源上,开启电源后,应符合4.3的要求。
5.3灯的管压降试验
将灯接于4.1e)规定的电源上,燃点15min后, 测量灯管两端电压,应符合4.4的要求。其测试原理线路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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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9.140.30
分类号:K71
备案号:2339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116.3-2008
代替QB/T1116.3-1991
仪器灯泡
Instrumentlamps-Deuteriumlamps2008-02-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07-01实施
QB/T1116《仪器灯泡》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白炽灯:
第2部分:卤钨灯;
第3部分:氛灯。
本部分为QB/T11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是对QB/T1116.3一1991《仪器灯泡氛灯》的修订。本部分与QB/T1116.3一199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QB/T1116.3-2008
原标准所引用的一些标准已经作废,在本部分中用现行标准代替已作废的标准。删除了标准正文中未提及的标准:
增加了DD10型氛灯;
提高了灯的寿命,由原450h提高至500h;增加了灯的耐振动性能,删除了包装运输环境试验。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常州玉宇电光器件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本部分起草人:蒋永平、殷尧平、江娜、赵秀荣。本部分于199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116.3一1991《仪器灯泡氛灯》。1范围
仪器灯泡
QB/T1116.3-2008
本部分规定了仪器灯泡氛灯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连续光谱工作区190mm~400mm弧光放电型用作于紫外分光光谱仪的光源,经计量标定,可作为标准紫外光源传递的仪器灯泡氛灯(以下简称“灯”)。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eqvISO780:1997)GB/T2423.1一200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idtIEC60068-2-1:1990)
GB/T2423.3一200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idtIEC60068-2-78:2001)
GB/T2423.10一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IEC60068-2-6:1982)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验)QB2274一1996电光源产品的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3分类与命名
3.1型号命名
灯的型号命名应符合QB2274一1996规定。DD
灯丝电压(V)
3.2型式及主要尺寸
灯的型式及主要尺寸见图1及表1。iiKAoNiKAca
QB/T1116.3—2008
灯的型号
图1灯的型式
表1灯的型式及主要尺寸
外径D
矩形、圆孔、狭缝
圆孔、狭缝
矩形、
4.1灯的正常工作条件如下:
a)温度5℃~35℃;
b)相对湿度不超过85%;
c)无强烈的电磁干扰;
主要尺寸
光中心高度H
d)测量场所应具有防尘、防震、遮光设施且无空气对流的静止环境:e)电源条件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电源条件
电流稳定度
灯的型号
触发电压
(DC)/V
≥350
≥350
电流调正率
≤0.05%/h
≤0.05%/h
电流额定值
(DC)/mA
全长L
灯丝回路
AC,DC)/VAC,DC)/A
注:测定灯的起弧特性、管压降,对电流稳定度可不作要求。4.2
灯的光中心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4
4.3灯的起弧特性:灯与4.1e)规定的氛灯电源配用,应能正常燃点。4.4灯的管压降:(75±15)V。4.5灯的辐射强度相对稳定度不大于每小时1%。2
时间/s
10~60
单位为毫米
引线长度L
(DC)/V
(DC)/A
HiiKAoNiKAca
4.6灯的平均寿命为500h。
QB/T1116.3-2008
注:单只灯的平均寿命是指220mm处的相对辐射强度下降至初始值的50%时的累计燃点时间(初始值:灯预热1h所测得的在220mm处的相对辐射强度值)。灯的平均寿命,取全部被测灯的算术平均值,当灯燃点规定平均寿命的150%时应认为寿命试验完毕,个别灯的寿命不应低于规定平均寿命的40%。灯在寿命试验过程中,需每间隔100h测量一次辐射强度变化值。
4.7灯的外观要求
4.7.1泡壳光窗部位应无气泡、气线及砂粒等疵病。4.7.2管芯端正,引出线与管针焊接点应牢固、光滑。4.7.3灯丝和阳极引线应用不同颜色的彩色导线加以区别,两根同色的导线应为灯丝引线。34.8灯引线的拉力试验
每根引线应能承受逐渐增大拉力至4.9N,保持60s的试验,不应有拉脱现象。4.9低温试验
灯经(-40±3)℃,持续时间16h的低温试验,试验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的要求。4.10恒定湿热试验
灯经(40±2)℃,相对湿度(93)%,持续时间48h的湿热试验,试验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的要求。
4.11耐振性
灯应具有良好的耐振性,经振动试验后,内部结构不应有松动、脱焊及损坏现象,并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5试验方法
5.1灯的光中心高度检测
用通用量具进行测量,应符合4.2的要求。5.2灯的起弧特性试验
将灯接于4.1e)规定的电源上,开启电源后,应符合4.3的要求。5.3灯的管压降试验
将灯接于4.1e)规定的电源上,燃点15min后,测量灯管两端电压,应符合4.4的要求。其测试原理线路如图2所示。
L被测灯管:A-0.5级以上直流电流表(0mA~500mA);K,转换开关:Kz—转换开关;R—可变电阻:Rz—可变电阻:V-0.5级以上直流电压表(0V~100V)图2测试原理线路图
5.4灯的辐射强度相对稳定度试验5.4.1试验条件
HiiKAoNiKAca
QB/T1116.3—2008
除在4.1中所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a)单色器:波长范围190mm~600mm,分辨率不低于0.5nm,杂散光小于1%(测试波长220nm,用浓度为12g/L的NaBr水溶液测试);b)光电倍增管:波长响应范围190nm~600nm,阳极灵敏度400A/lm,暗电流小于5×10Ac)负高压电源:电压调整率小于0.05%,漂移小于0.05%/h*输出电压200V~1000V(可调),输出电流0mA2mA;
d)显示器(记录基本误差±0.5%);e)室温波动:不大于±2℃。
5.4.2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如图3所示。
稚流源
5.4.3试验方法
紫外遗镜
单色器
图3试验装置图
倍增管
负商压
显示器
a)将灯置于测试装置上,开启电源、负高压电源、记录仪,将单色器调至220nm波长位置,并调节单色器与紫外透镜的相对位置与距离,使灯的光斑聚焦在单色器的入射狭缝内:b)在灯、负高压电源、记录仪预热30min后,记录仪开始连续记录1h,测得结果应符合4.5的要求。
5.5灯的平均寿命试验
5.5.1寿命试验方法
在寿命试验台上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每8h关闭一次,每次关闭时间为30min,累计燃点至规定的时间。
5.5.2初始及寿终时220mm相对辐射强度的试验5.5.2.1试验条件同5.4.1。
5.5.2.2试验装置同5.4.2。
5.5.2.3试验方法
a)将灯置于测试装置上,开启灯的电源、负高压电源、记录仪,将单色器调至220mm波长位置,并调节灯、紫外透镜与单色器入射缝的相对位置,使灯的光斑聚焦在单色器的入射缝内。记录下灯与紫外透镜、紫外镜与单色器入射缝的距离、负高压电源的电压值、单色器入射缝及出射缝的狭缝宽度:b)在灯、负高压电源、记录仪预热至30min时从记录仪上得到一个数值(若显示的读数尾数有跳动时,则取前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灯的相对辐射强度;应保证初始及寿终试验220mm相对辐射强度时的条件完全一致。4
iiKAoNiKAca
5.6灯的外观检验
用目测法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4.7要求。5.7灯引线的拉力试验
QB/T1116.3-2008
将被测灯固定于专用的试验台上,用拉力机的夹子夹住引线末端的管针,沿引线的轴线方向逐渐增大拉力至4.9N,保持60s,然后逐渐减小拉力,试验结果应符合4.8要求。5.8灯的低温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T2423.1一2001及4.9的规定进行试验,再于常温下恢复24h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的要求。
5.9灯的恒定湿热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T2423.3一2006及4.10的规定进行试验,再于常温下恢复2h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的要求。
5.10耐振性试验
按GB/T2423.10一1995的规定进行。试验前样品外观检查应符合4.7的要求,样品用刚性连接固定在振动台上,试验为正弦振动试验,频率10Hz,振幅1mm(单振幅),持续时间为在垂直及沿灯轴线方向上各振动10min。
检验规则
6.1灯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4.2、4.3、4.4、4.7的要求进行逐只检验。6.4型式检验
6.4.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设计定型:
b)老产品转厂生产投产时:
c)灯的设计、工艺或所用主要原材料有较大变动时:d)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
e)每年不少于一次: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2型式检验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灯中随机抽取样品,按GB/T2829判别水平II、二次抽样方案的规定执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取65,按4.2~4.11的要求逐项进行(4.9~~4.11试验后的性能检验可在三项试验后一次进行),检验结果均应符合要求。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灯泡上应有清晰和牢固的标志,包括:a)灯的型号、名称;
b)制造厂厂名:
c)制造日期。
7.1.2灯的包装盒上应有下列标志:a)制造厂商标;
b)灯的型号、名称:
iiKAoNiKAcabzxz.net
QB/T1116.3-2008
c)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d)标准编号:
e)制造日期、贮存有效期。
7.1.3外包装箱上应有清晰和牢固的标志,包括:a)制造单位名称、地址及商标:b)灯的型号、名称及数量:
c)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制造日期、贮存有效期:
e)标准编号:
f)净重、毛重:
g)外形尺寸:
h)符合GB/T191规定的“向上”、“小心轻放”、“怕湿”等图案标志。7.2包装
7.2.1检验合格的灯应单只装于防震的专用纸盒内,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7.2.2灯出厂时应装在具有良好防震、防潮性能的外包装箱内。7.3运输
灯在运输中,应防止雨雪淋袭和强烈的震动。7.2购存
灯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干燥通风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灯的贮存期从制造日期起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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