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71-199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8, 字数:10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5-2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GB 16371-1996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71-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management of chemical skin burnsGB 16371-1996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2诊断原则
2.1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痴,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2.2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1度灼伤。3.2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量度在10%以下的灼伤。3.3重度灼伤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总面积在31%~50%或度在11%~20%的灼伤。a.
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b.
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的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c.
3.4特重灼伤总面积超过50%或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4治疗原则
4.1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的中和治疗。4.2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痴植皮或延迟植皮。
4.3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4.4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268
1996-12-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
GB 16371-1996
5.1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5.2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6健康检查的要求
接触具有腐蚀性和毒性化学物的工人,应根据接触化学物的种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7职业禁忌证
与各种化学物作业禁愿证相同。269
A1新九分法
GB16371-1996
附录A
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补充件)
头、颈面积共9%(其中颈部前后侧各占1%)。双上肢面积共18%(其中前后侧上臂各2%,前臂各1.5%,手的掌面、背面各1%)。躯干面积共27%(其中前后侧各13%、会阴1%)。臀部面积共5%。双下肢面积共41%(其中前后侧大腿各5%,小腿各3.5%,足背、跖面各1.75%)。表A1新九分法(成人)
头、颈
双上肢
双下肢、臀部
B1 三度四分法
深度分类
损伤深度
表皮层
真皮浅层
真皮深层
全层皮肤,累及
皮下组织或更深
附录B
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补充件)
面积,%
9(1×9)
18(2×9)
27(3×9)包括会阴1
46(5×9+1)
临床表现
红斑,轻度红、肿、痛、热,感觉过敏、无水疱、干燥剧痛,感觉过敏,水疱形成,水疱壁薄,基底潮红、明显水肿可有或无水疱,撕去表皮见基底微湿、苍白,上有出血点,水肿明显,痛觉迟钝。数日后如无感染,可出现网状栓塞血管皮革样,蜡白或焦黄炭化,感觉消失,干燥,痴下水肿,可出现树枝状静脉栓塞
酸灼伤的痴皮,其外观、色泽、硬度均类似罩“焦痴”。决定行切痴手术前务必注意此特点。B2
B3亚碱灼伤创面呈湿润油腻状,甚至皮纹、毛发也均可存在。270
化学物质
无机酸类
氢氟酸
氢溴酸
有机酸类
三氯乙酸
冰乙酸
氯乙酸
丙烯酸
无机碱类
氢氧化钾(钠)
氢氧化氨(氨水)
有机碱类
原生质毒
原生质毒
原生质毒
GB163711996
附录C
常见化学物灼伤的急救处理
(补充件)
清洗剂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可供参考的特殊治疗
5%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a.25%硫酸镁溶液
b、10%葡葡糖酸钙溶液
c.石灰水溶液
d.季胺化合物-氯化苯甲烃胺溶液浸泡、湿敷e。氢氟酸灼伤治疗液\浸泡、湿敷氨氮松醋:
5%氨水1份
松节油1份
95%酒精10份
5%硫代硫酸钠溶液
10%葡萄糖酸钙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Www.bzxZ.net
5%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5% 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3%硼酸溶液
0.5%~5%乙酸溶液或
10%枸橼酸溶液
0.5%~5%乙酸溶液或
10%枸橡酸溶液
3%硼酸溶液
注:1)氢氟酸灼伤治疗液;5%氯化钙 20 mL、2%利多卡因20 mL、地塞米松 5mg、二甲基亚砜 60 mL。271
化学物质
乙二胺
乙醇胺
硫酸二甲酯
二甲基亚矾
二氯酚
金属钾(钠)
生石灰
三氯化磷
原生质毒
原生质毒
原生质毒
原生质毒
注:1)硫酸铜作为显示剂、解毒剂。272
GB 16371--1996
续表C1
清洗剂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流动清水
用油覆盖
忌用少量水冲洗
用油覆盖
忌用少量水冲洗
用油覆盖
忌用少量水冲洗
流动清水
忌用少量水冲洗
可供参考的特殊治疗
3%硼酸溶液
3%硼酸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a,50%酒精拭擦创面
b.5%碳酸氢钠溶液
c.浸过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醇与酒精的混合液(7:3)棉花或纱布拭抹创面
a.50%酒精拭擦创面
b.5%碳酸氢钠溶液
c.浸过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醇与酒精的混合液(7:3)棉花或纱布拭抹创面
8.50%酒精拭擦创面
b.5%碳酸氢钠溶液
c。浸过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醇与酒精的混合液(7:3)棉花或纱布拭抹创面
3%硼酸溶液
3%硼酸溶液
3%硼酸溶液
8、1~2%硫酸钢溶液1
b.3%硝酸银溶液
C.5%碳酸氢钠溶液
5%碳酸氢钠溶液
肝毒性毒物
肾毒性毒物
神经毒性毒物
心脏毒性毒物
GB16371—1996
附录D
致化学灼伤的毒物及其靶器官
(补充件)
黄磷、三氯化锑、四氯化碳、硝基苯、苯胺、乙二胺、二甲基甲酰胺、硫酸二甲酯等苯酚、甲酚、二氯酚、黄磷、硫酸二甲酯等汽油
可溶性钡盐(氯化钡)、氢氟酸、草酸附录E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E1化学性皮肤灼伤是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不包括火焰伤、水烫伤和冻伤。E2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化学物性质、接触剂量、接触浓度、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劳动保护、个人卫生、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E3,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邀灼伤面积、程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1度灼伤不计面积)。估计灼伤程度及决定切痴手术前,务必注意度碱灼伤创面及I度酸灼伤痴皮的形态特点。E4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症状、体征,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发展之间的密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照全国烧伤会议分级标准进行诊断与分级。某些化学物所致灼伤面积虽不大,但因局部组织破坏严重而致残者,也应属重度灼伤。E5某些化学性皮肤灼伤可伴有眼灼伤、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有些毒物如氰化物、四氯化碳、苯胺或热的氯化钡等灼伤可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应予以特别注意,并按相应化学物中毒或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负责起草,由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兰州石化公司医院、吉林化工公司医院参加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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